倾斜的审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本文是我的朋友英纯子小姐七年前写的法庭报告,因为涉及到我的一桩讼案,应斑竹要求,第一次发表,算作是《说说我自己》的征文。该文完成后,《中国律师》杂志社刘桂明主编附杂志社公函寄到受案法院,法院经认真研究,动员原告撤诉,拯救在下于水火之中。在此向刘主编、英小姐致谢!

倾斜的审判

—一起律师被诉侵犯名誉权案庭审纪实

        
           
英纯子

  1996年10月24日,李建强律师接到某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一起律师被告侵犯名誉权案正式拉开帷幕。

律师为何坐上被告席


  1996年8月6日,著名的《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了署名刘路的长篇纪实文章《弄权无忌,法律无言》。

  文章披露了胶东某乡镇党委、政府干部滥用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侵犯果农人身权、财产权的非法行为。

  文章分“乡政府升堂问案,”“李书记亲临薛家村,”“一封政府公开信”,“动用警力大搜捕,”“法律何时能说话”五个部分。

  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某乡党委书记李彪贵,副书记潘向亮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李建强律师(署名刘路)的《弄权无忌,法律无言》一文“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处作者停止侵害,挽回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

   立案前,李建强律师接到原告代理律师的电话,表示文章有可能引起诉讼,愿意交流一下各自的想法,并落实刘路是谁,李律师承认自己就是刘路,文责自负,同意就文章交换意见。几天后,李律师没有见到该律师,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李律师向法律提交答辩状时,要求法庭允许青岛电视二台现场直播(青岛电视二台与法院有协议),允许四十几位证人到庭作证。审判长拒绝直播,但允许证人作证,并表示准备一个大的审判庭。

  开庭前几日,审判长突然告知李律师,不许证人出庭作证,理由是怕法庭秩序的混乱。

          
倾斜的审判庭


  11月12日上午8点,法院大审判庭。

  原告方李彪贵、潘向亮及两位代理律师,几名据说是北京的记者到庭,耐人寻味的是李书记还有几名警察护驾,即是上厕所也不离左右。

  被告方李建强律师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君律师、吴绍山律师到庭,他们身后是薛家村40多位干部群众。

  由于本案影响甚大,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以及各界群众也都纷纷前来旁听,200多个座位的大审判庭几乎座无虚席。

  在庄严的国徽下,本案正式开庭。

  在原告宣读了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之后,法官开始调查。

  第二原告潘向亮持一份《关于弄权无忌,法律无言》一文严重事实的情况说明》开始发言,从陈永年是什么人,《弄文》开头如何失实开始,像开批判会一样对李建强律师人格、名誉进行猛烈攻击,李律师当即提出抗议:一、文章中涉及到潘向亮的只有一处,他只能就这一处是否侵犯他的名誉权进行发言,无权代表第一原告,更无权代表其他案外人对《弄文》全篇进行指责;二、潘在发言中使用了很多污辱、诽谤性语言,提出的许多问题与本案无关,甚至与文章也无关。审判长不予理睬,抗议无效,潘向亮依然故我,继续进行人身攻击。

  潘向亮的发言结束一轮之后,审判长开始询问被告:《弄文》中提到村委会提高了承包费,有何证据?法院认为果农答辩有理,有何证据?党委书记李彪贵对审理意见大为不满,严令薛家不准再找法院,并决定派出人马亲自解决,有何证据?

  李答:“首先,第二原告潘向亮无权就这些问题发言,出于对法庭的尊重,我回答审判长提出的三个问题。前二个问题与侵犯两原告名誉权没有关系,虽然我现在手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村委会如何擅自提高了承包费,法院如何认定果农答辩有理,但有原村主任陈永明、果农陈永学的证词可以说明这两个问题(读两个证词);至于李彪贵如何对审理意见大为不满,自己派人解决,由陈永明证实:“李书记对审理结果很生气,通知我们不用找法庭了,由乡党委政府派人解决。”
  
  潘向亮继续发言,他的发言仍然严重超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被告多次抗议,法官不予置理,被告方无可奈何停止了抗议。

  以后的审判活动实际上变成了对李建强律师的声讨大会,潘向亮声嘶力歇地宣读着那份材料,还不时地污辱、咒骂李律师“造谣惑众,欺骗舆论”,“蛊惑人心,移花接木,用心狠毒”,李彪贵则骂李律师:“搬着牛头不认帐”。原告第一代理人干脆说李律师“无耻地窃取了一次在中央级法制博物上发表侵权作品的机会。”

  审判长对这一切听之任之,充耳不闻,任其自由发言。但被告方进行答辩,却多次被打断,甚至边证词都不允许读完。

  下午开庭时,李建强律师要求法庭给予平等的发言机会,审判长竟说:“不让说的还是不能说!”

  上百名旁听听众,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新闻记者,都亲睹了这一倾斜的审判!

  审判长提的问题不但刁钻古怪,而且都属细枝末节:

  如:抄走的东西有没有窗?出动的几十辆汽车、摩托车的准确数字是多少?“李书记冷冷一笑”,谁能证明?李书记为什么开始不要(村民的存单),以后又要了?李书记“决定使用手中的权力对陈永年采取措施了”,他准备动用哪权力?等等等等。但对于李彪贵是否发表过污辱性讲话,讲话什么内容等对原告极为不利、对查明案件事实极为关键的大是大非问题却一概不问。

  旁听的群众说,法庭偏到这个程度,这官司还怎么打!

  还有人说,被告是在同五个人打官司,两位原告、两位律师,一位审判长。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由于审判长严重偏袒,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也大大超越了案件本身所涉及到的问题,对李建强律师进行人格侮辱和无端指责。

  原告第一代理律师说:“陈永年(案外人)不是好农民,李建强也不是个农民的好儿子。”

  “被告李建强身为律师,就应当好被告”,骂李律师:“在法庭上摇头摆尾,又哭又笑”。

  原告第二代理律师阴阳怪气地说:“我干了这么多年律师,第一次把一位同行推上被告,心里不是滋味,饭都没有吃好,我苦苦思索,被告李建强为什么要这么做,得出的结论是,这个律师知法、懂法,但不守法。”

  他还骇人听闻地断言李律师:“短暂的律师生涯很快会划上句号。”

  对被告代理律师的发言,他嘲笑:“空洞、乏味,使本律师答辩起来也没有劲儿。”

  他甚至还信口开河的称:“被告与其代理律师是一个所的,所以代理律师所取得了证据系与证人恶意串通,没有证据效力。”“代理律师在文章发表以后,不应再调查。”

  这些荒唐的,甚至是侮辱性的言词,竟然没有受到法庭的制止!

              
真相大揭秘


  11月13日上午,李建强律师获得了一次来之不易发言机会:他的答辩发言分如下几个方面:

  李彪贵是否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李建强律师向法庭列举以下事实:

  事实一:原主任陈永明证实,“一九九四年六月,柴棚乡法庭王庭长骑着车到我家,手里拿着九份诉状,分别是我村果园承包户陈德法、陈永学、陈臧友、陈德合、薛天尧、陈永正、陈永年、臧洪亮。要求他们交纳果园承包费,我当时不同意盖章,他出去找来村党支部书记李永合,我说:咱是不是先召集果家开个会,如果不交,再起诉。王庭长说,老陈这话说的对。李永合说,管不了这么多,诉状上的公章已经盖上了。我也只好盖上私章。大约一二天前,乡政府工作人员把支部书记李永合、文书陈德知叫到乡政府,组织了诉状,然后到柴棚乡法庭起诉了。”

  “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柴棚乡法庭正式开庭,上午和下午分别审了两户,果农说我们作价太高,法庭也认为他们答辩有理,让村委和他们调解,当时乡干部刘吉兴、王建明都去旁听。”(1995年6月13日证词)

  “休庭后,乡干部向党委李彪贵书记汇报了审理情况,李书记很生气,通知我们不用找法庭了,由党委政府派人解决。”(1996年10月26日证词)

  “一个支委告诉我,乡里来人,要收承包费,让我把没交钱的几户叫到办公室,陈永年到了办公室,王建明问陈永年为什么不交承包费,陈永年刚要解释,王建明又不让说,有一名乡干部踢了陈永年一脚,让他立正。王建明打了陈永年一耳光,同来的乡干部一齐向前打陈永年,我坐在办公室里,看着他们打了五分多钟,王建明、刘吉兴逼陈永年写保证书,保证下午三时交款,其他村民一见陈永年挨了打,都回家准备了钱交来。”(95年6月13日证词)

  事实二,果家陈永学证实:“我承包了七八亩地,因为村委价格太高,我们不交承包费,村委于一九九四年六月起诉我们,六月二十八日在柴棚法庭开庭,当庭没有结果休庭了。”

  陈永明是当时的村委主任,陈永学是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他们的证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李彪贵插手经济纠纷,乡政府取代法庭升堂问案,不是铁的事实吗?

  李彪贵是否发表过侮辱性讲话,潘向亮是否指挥过抄家?

  李律师向法庭列举了三个事实:

  事实一:陈永明证实:“陈永年当天没交上钱,李书记很不满意,通知我们到我村开现场会,乡干部让我们布置了会场,贴上了欢迎李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的标语。八月十二日下午左右,李书记带了108名机关干部和乡直部门负责人直到我们村。因为没有找到陈永年,就把吕德兰拉到会场,坐在台前。李书记说:你们这个小村也就一百来人,我今天就带了108人,我要好好治理一下你们这个小村。然后他就发表了讲话,说:今天到你们这个村来,就是要象四七年斗地主、打恶霸一样,斗争恶霸地主陈永年,叫陈永年儿子说不上媳妇,女儿出不了嫁。还骂陈永年是地痞、流氓、高草,今天就是要拔高草,让陈永年永远过不好年等等,讲得很难听。”(1996年10月26日)

  陈永学证明:“李书记带了很多人到我们开大会,把吕德兰叫到台前,李书记发表讲话:今天,我们要象斗地主、恶霸一样,斗一斗陈永年,永年永年,我让你永远过不好年,你儿子说不上媳妇,女儿了嫁。还说陈永年是高草,我们今天来拔高草”。

  安付军、陈德发、李云明、陈永福等人证明,“六月十三日下午,李彪贵带领108名干部直到我们村召开群众大会,会上李彪贵诬蔑陈永年是恶霸,要斗争他,还说让他永远过不好年,儿子说不上媳妇,闺女出不了嫁。”(1994年6月13日)

  另外,还有原村支部书记李永合,村民陈永正、陈淑玲、陈京海、陈永生、安明玉等十几名知情人也作证,证明了文章中的那些话是李彪贵亲口所讲。

  原告称文章中李书记所做的讲话是被告编造的诺言,难道薛家村十几名干部群众都不约而同的编造李书记的谎话吗?

  事实二、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1995年)莱州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被告柴棚政府工作从员到陈永年、吕德兰家取走其家物资的行为,是超越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力的违法扣押行为。”

  到公民家中非法扣押财产,大至拖拉机,小至房门、锅盖甚至连锅也要揭走,这不是抄家,难道乔迁新居吗?

  事实三、村民陈永正证实:“散会后,我看到潘向亮带领乡政府工作人员一百余人到陈永年家去,潘向亮说,能抬的抬,能拿的拿,能推的推,能拉的拉。在他的指挥下,拖拉机发动不起来,叫人推到大队院里。”(1996.11.11证词)

  村民陈淑玲证实:“散会后,潘向亮带领一百余人,让吕德兰在头里走,到了门口,吕德兰说没有钥匙,有人翻进墙头将大门摘下,我想进去看看,听潘向量说,能拿的拿,能抬的抬,大门也抬到了大队,七八个人把拖拉机推到大队院里。”

  村民陈京海证实:“王建明、潘向亮、姜力云带的一百多人都去过。”(指抄家)

  村民陈永生评:“潘向亮带领党委一百多人去抄的,东西都拿光了。”(均见1996年11月11日证词)。


        
一封公开信是不是李彪贵写的?


  公开信是不是李彪贵所为,是本案争执的又一个焦点:李律师向法庭列举了以下事例:

  事实一:公开信中的语言与李彪贵大会讲话,风格内容极其相似:

  公开信使用典型的文革语言,如:“绳之以法,罪有应得”“正准备将打人凶手捉拿归案”“我们将穷追不舍,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公开信还使用了街头无赖语言:“陈永年以无赖的作法到村干部家强吃强住,”被“四临八舍嗤之以鼻,”“不要把事情推向极端,否则对于你没有半分好外”,“好汉子回来解决问题,我们将天天等着你,望你头脑清醒一点吧,”“收回你散发的骗人术,太可笑了,诬告没有饭吃,诬告没有钱,打官司身败名裂,千买卖,万买卖,你还得回家翻土块,千万不要记了老本行,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寸遗憾终身,骑虎难下,但还是下来安全。这不是吓唬你,这是奉劝你。”如果不看一下下面落款“柴棚乡政府”,你能不能想起街头无赖所下的战书?

  再看一下李彪贵九四年十月五日在全乡人有线广播大会上的讲话:

  “大家都在轰轰烈烈搞三秋,陈永年却逃之夭夭,仗 着他在莱州市小舅子吕某某有几个臭钱,到处散发传单,我们柴棚乡至今还有三个逃儿没有抓到……”。

  最后再看着李彪贵干党委书记时所作所为:
  柴棚乡政府驻地树着一块十几米高的石碑上题:“青云直上,李彪贵”,另外一块是“志在四方,潘向亮”。

  柴棚乡各乡直机关挂着一块金匾,上题:“为民、想民、爱民,为之所为、想之所想、爱之所爱,官之本也,李彪贵。”

  这又是李彪贵的亲笔,一副得意忘形,妄自尊大的土“领袖”形象,这些专横跋扈、狂妄自大的语言,与公开信的内容、风格何其相似!

  事实二,陈永明证实:“大约九四年八月下旬,乡政府安排我们到处找陈永年,我们找不到,到政府汇报,在乡政府办公室里,李彪贵拿着一份草稿说:我亲自起草了这么一份公开信的草稿,准备发给陈永年,你听听。然后就一条一条念,念完后说:“就凭这些证据,陈永年还想打官司?”当时我没表态,住了约一两天,这封公开信就发出来了,李风友和臧永民就带领乡干部刘吉兴、王守军等送给陈永年的亲属若干份。“(1996年10月26日证词)

  这就清楚的说明,公开信的著作权应归李彪贵,李彪贵在法庭上理屈词穷,竟说,“文章就是我写的,我推给我的秘书,他也承认下来,你能怎么样?”

  李彪贵、潘向亮是否动用警力,搜查追捕陈永年一家、是否为防止律师取证,对薛家村实施戒严?


  对传讯吕德兰、陈志英,拘留李云亮、陈胜波,两次搜捕陈永年一家,李、潘二人供认不讳,但认为是公安机关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对此,李律师列举以下事实:

  事实一:九四年八月十六日,王建明等声称奉李彪贵的指示,到吕德兰家抓吕德兰,同吕的家人发生冲突,潘向亮指示派出所干警拘留了李云亮,非法关押殴打陈志英,吕德兰二人,晚上九点才在材干部请求下放回。关押期间,王建明、潘向亮分别溜进审讯室殴打吕德兰。(见吕德兰、张雷、陈胜波证词、法医病历、照片)

  事例二: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十九日晚,乡干部及派出所干警四十余人,两次到陈永年家,搜查到两点(见村干部李风友,村民陈德福、陈永正证词)。

  事例三:一九九六年六月,派出所在薛家村设警管区,宣布晚上九点全村熄灯,不准上街,不准向律师出证,否则后果自负。(见陈永正、陈淑玲证词)

  潘向亮辩称,自己去向派出所报案,不是下指示。李律师驳斥,党委副书记让派出所抓人,报案和下指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原告代理律师辩称,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或同意,不符合搜捕的法律特征,两原告辩称:我们没有权力动用警力,被告人不懂法律常识。

  李律师驳斥:无权动用并不等于没有动用,正因为无权动用警力,你们滥用职权动用了警力,才构成违法,同理,正因为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搜捕才是非法的,不能因为搜捕的非法性,而还定搜捕本身的存在!

  最后,李律师着重指出,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召开会议发表侮辱性讲话、抄家,组织警力搜捕、戒严,这几个方面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连原告也得不承认,至于文章中个别的细节或许有争议,原告言无,我方言有,但必须指出,对这些细节问题,无论如何争论不休,也不能使其升格为侮辱和诽谤。作为新闻报道,应尽量避免失实,以提高报道的真实性,但人们如果要求字字句句都准确无误,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做到,即使政法机关经过严格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书,也难免出差错,因此,如果对作者提出过分的要求,那是不合理的、不现实的,是不利于加强舆论监督职能的。

  庭审结束了,原告律师宣称,告完了李建强律师马上起诉《民主与法制》,言外之意,胜券稳操!

  本案究竟将如何裁判,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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