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志超:律师实习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现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领取正式执业证以前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时间,这仅有的一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我国律师实习制度的全部内涵 。律师的实习期是律师从取得准入资格到正式执业之间的比不可少过渡期,实习是一名欲正式执业的律师从法律基本理论到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衔接方式,也是律师初步掌握实务经验、获取执业技巧的重要途径。律师实习制度的建立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目前的律师实习制度虚置现象严重,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作为保障,致使目前的律师实习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根本无法保证实习律师得到规范、统一的实务教育锻炼。一方面实习律师想学习真本领苦于没有机会,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接待实习律师没有主动性、也力不从心。而律师在申领正式执业证时,主管部门只是审查该律师是否已经办理了实习手续并是否已经满一年,而对于实习的内容、效果因没有具体考核要求、指标无从审查监督,使实习制度虚置。实习制度的虚置造成的后果就是律师入门过于“轻松”,入门后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针对职业内涵进行的实务教育锻炼,使律师执业方式、习惯的形成和职业文化的积淀处于自发、无序状态,难以形成统一的、主流的职业文化,影响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对律师业的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现在的律师水平参差不平,所谓的执业经验等与律师职业内涵紧密相关的东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以为是引以为荣的执业经验,而有人却不以为然,与此不无关系。

  任何一个行业均有自身的职业内涵和主流文化,律师行业的准入制度(统一考试制度)对于促使律师行业主流文化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律师职业的内涵和已经形成的主流文化却无法快速深入到每一个即将正式执业的律师心中。原因就是目前大多法学院的法律理论课程,并不是专门针对律师职业所开设,所开专业是法律、法学专业,并不是律师专业。目前的法律专业课程中并没有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行业发展理论、执业技巧、职业文化等律师行业的特有内涵,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对于律师行业的职业内涵并没有一个系统接触、了解的过程和途径,更何况还有许多非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士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行业,他们更无从通过一个较为正规的途径接触、了解律师的职业内涵和主流文化。因此,在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没有明显调整的情况下,律师实习就成了律师了解职业内涵、接受职业文化熏陶的唯一途径。而在入行以前系统了解所从事职业的职业内涵、职业文化是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责任感、荣誉感的关键所在,能够进一步促进本行业的社会认知程度。

  为此,有人提出将目前《律师法》规定的实习期增加到两年。本人认为是否增加实习期并不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关键,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或制度保障律师实习制度的真正落实,单纯增加实习期并不能达到实习制度的预期目的。本人认为应当在《律师法》中充实律师实习制度的内容,规定律师在正式领取执业证以前必须接受有资格的教育机构组织的为期一年的律师实务培训。实务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以代替目前实行的单纯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制度。这样既使实习律师在入行前能够得到系统、规范的职业培训,避免了律师单纯靠在实践当中摸索逐步积累执业经验的做法,同时也解决了律师事务所作为培训实习律师的主体力不从心的状况。并且,由于律师实习(实务锻炼)成为整个律师实务培训的部分内容,也便于主管机关对实习律师实习情况的考核、监督,便于主管机关把好律师的入门关。(20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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