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岂能“招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部《水浒传》,国人无不为之唏嘘,众英雄的惨烈遭遇,令人扼腕。之所以有这样的遭遇,究其原因,是宋江不愿背上一世的“贼”名声,而恳求奸臣当道的朝廷降旨“招安”为正规军所致,实在可悲、可叹。

  就在国人唏嘘之余,在现实社会中,竟也有人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演绎起“招安”的把戏,这里的“招安”当然不同于宋江“招安”的政治意义,笔者是借用过来表现其形式──由不正规转向表面正规化,由不正当转向表面正当化,以掩人耳目,施盗铃之技。其结果是,法律服务市场成了一个鱼龙混杂、三教九流竞相现技的“地摊”,不能不令人拍案感慨!

  律师是怎样“招安”的呢?即:一些不注重律师形象和执业纪律的律师所,将社会上一些“黑律师”收容为律师所成员,让其以律师的名义代理业务。

  所谓“黑律师”主要包括这样几种人:一是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毕业后未取得律师资格,也不在律师所或是公、检、法等机关工作,而专门包揽诉讼,充当掮客的“专职黑律师”;二是一些取得律师资格,但不在律师所执业的人员,他们在社会上误导群众,冒名律师代理诉讼;三是一些以前从事过律师工作,后又转行的人,包括转行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甚至是管理律师工作的领导人员,他们利用其在法律服务市场形成的影响和关系,常代理些大标的案件,猎取“外快”,充当“兼职黑律师”。

  这里被“招安”的主要是指第一种“黑律师”,这些人身份自由、复杂、没有固定活动场所,常通过“泡法官”的方式获得案源,在具体代理活动中,他们为了达到利益目的,往往不择手段,恐吓证人作伪证、诱骗证人证言、提供假证、诋毁对方代理律师的名誉,甚至骗取委托人的钱物后,音信全无。尽管这些人信誉低下,但是往往也能通过“被泡的法官”包揽某个法庭或人员承包的案件的代理业务,有一定的案源。于是一些效益不好的律师事务所便生出“招安”之意,所谓“与其让在外面野马无缰,不如收编为所里创收”,这些被“招安”的“黑律师”自然乐意换成“正规军”的牌子,以“名正言顺”地闯荡,并且“招安者”给“被招安者”的待遇优厚,一般都按办案收入的60─70%给以提成,所以双方一拍即合,各得其所。冠冕堂皇的荒唐之极!

  这些被“招安来的律师”挂牌在律师事务所之内,出入于法庭之间,凌驾于任何一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之上,践踏着当事人的信任,践踏着《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踊跃地”开拓着他们的业务领域。

  如此明目张胆地行径为何得不到惩治? 《律师法》不是有明文规定吗?

  原因有三:一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从事法律服务报酬高,可以名利双收;二是所谓“上行下效”,因为有些领导本身充当“兼职黑律师”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乱设“法律服务中心”之类的实体,为机关赚钱,所以其令难出;三是公、检、法机关对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审查形如虚设,给这些违法者大开绿灯。

  真正的律师,总认为律师这个职业是最神圣的,是法律的真正捍卫者。他们呼吁司法公正、有法必依,呼吁良好的执法环境。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现在这支神圣的队伍本身已出现病瘤。

  需要手术!需要清理!怎样做? 根本无需探讨,依现行法律而治即可,但谁人先来做?

  困惑之余,再观《律师法》,不能不令人感慨万千── 律师岂能“招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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