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楼血案”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前几天,笔者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了这样一个“律师楼血案”,是关于2001年9月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原主任裘国平办公室伤人的事件。

  被告人裘国平在业务往来中结识了被害人张某的妻子并与其产生了暧昧关系。张某知晓此事后,同其亲戚岳某前往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两人进去不久便浑身是血地从事务所跑了出来。张某和岳某浑身被利器刺中多处,张某腹部被刺伤致胃穿孔;岳某胸部、腋部被刺伤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胸壁软组织挫伤伴广泛积气。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岳某被刺伤后驾车前往医院治伤,裘国平则到派出所报案。张某和岳某在起诉书中声称两人原本想到事务所找裘评理并希望裘早日回头,结束与张妻之间的关系,但没想到裘国平竟从抽屉里拿出一把匕首将两人刺伤。而裘国平却辩解说,张某和岳某走到他办公室后对他大打出手,其中一人掏出匕首向自己刺来,他情急之下夺过匕首,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才将两人刺伤。而且,张某两人在走进办公室后将他的同事支走,在动手过程中裘国平曾经大声要求一个同事拨打110报警。经裘国平的两位同事以及110的报警记录证实,张某的确支走了办公室的一个律师,裘也的确要求报警。现在问题的焦点就是:匕首的主人到底是谁?匕首在案发后已经消失,张某称匕首是裘国平的,两人从律师楼逃走时后裘国平销毁或隐藏了这个极其重要的物证。而裘某却辩称匕首是张某的,两人逃走时带走了匕首。双方各执一词,却也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公安机关也无从侦破。于是案件的焦点就又转移到另一处:岳某背后的刀伤。法医鉴定这个刀伤是从背后刺入的。岳某称,他在逃跑时,裘国平追至其背后并用匕首将其刺伤。而裘国平却辩解道,两人在厮打的过程中岳某突然转身,于是匕首就错刺到了他的背部,这属于防卫过当(即无限防卫,没有限度的正当防卫)。“岳某背后的刀伤”这个焦点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证明裘国平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防卫过当。
  
  经审理后,法院基本认同了裘国平及其辩护人的一些意见。不过,法院对最关键的“刀是谁的?”这一问题,赞同了公诉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和具体情节,应当认定两被害人并未携带本案的凶器到裘国平的办公室,更不存在裘国平从被害人处夺刀后刺向两被害人的情节。因此,裘国平及其辩护人的无过当防卫(即无限防卫,没有限度的正当防卫)之说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相符,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害人在裘国平实施伤害行为之前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也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法院就此认为,裘国平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将两侵害人刺成重伤和轻伤,这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故予以减轻处罚,判决给予裘国平有期徒刑1年。法院还判决,裘国平赔偿给张某、岳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分别为31952元和19843元。
  
  什么叫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一定限度的损害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

  那什么是防卫过当呢?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说明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否则就失去了防卫的适当性,从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那么“必要限度”的范畴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见解。

  1、基本适应说。认为所谓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适应,即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手段和后果,要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基本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2、客观需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就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止强度可以小于、等于甚至大于侵害的程度。
  
  3、折中说。认为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进行综合分析。既要以所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同时还要具体衡量防卫手段和后果,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我们认为,只有“客观需要说”是适应现行刑法的规定。所谓必要限度,本质上就是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再回头看裘国平的案件。当岳某和张某从律师事务所逃跑时,他们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可能,此时他们已经不能对裘国平构成任何威胁,所以裘国平已经达到了“必要限度”,而他并没有罢休,而是冲上前继续对岳某进行伤害,这明显已经构成防卫过当。正如以前发生的一个案件,小偷被群众追的无路可逃,跳至河中放弃了抵抗。可人们还是往河里投掷石块从而将其再砸中并溺水身亡,这是典型的防卫过当。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无可非议的。

  裘国平作为一名律师,知法犯法,并想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来逃脱法律是制裁,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有益于国家、社会、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无疑有着深刻意义和深远影响。希望更多的人们从中得到启示,在倡导正当防卫的同时,分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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