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法律职业人独立人格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人格”被解释为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法律职业人的独立人格是指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成员(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从事法学教育的人)所共有的性格、气质、能力,集中表现为独立、追求平等、自由、信仰并忠实于法律以及为了平等、自由、权利而努力斗争的品质特征。

  中国正大步迈向法治,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法律职业人独立人格在何时形成、构建怎样的法律职业人人格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当今中国法律职业人的人格现状

  中国法律职业人目前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独立的、完整的人格,对权力、金钱的依附以及缺乏责任感使当今中国法律职业人在形式上没有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实质上缺乏法律职业所需的共同气质、能力以及对法律的信仰、追求公正、公平、平等、自由的勇气和毅力。中国的法律职业人应正视目前业界内的人格附庸于权力和金钱的现状,深切认识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人格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法律职业人目前的人格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整体状况):

  (一)宏观上对权力的附庸。
  
  我国建国以来一直强调“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法律职业人在以前均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连政法机关都是工具,更何况这“工具”中工作人员呢,一度业内人士曾戏称自己为“工具的工具”。这“工具的工具”一说笔者认为体现了政治、法律的真实关系。

  本来,政治与法律天生就是孪生兄弟,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政治特别是当今国际主流社会的政治非常需要并依赖于法律这一工具,但从政治的工具变为权力的附庸严重背离了政治与法律本身,法律作为政治的工具,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为管理国家、发展民族经济、提高民众生活的质量提供坚实的秩序基础,从而使法律成为人类进步、文明的坚实阶梯。而一旦法律职业人中变为权力的附庸成为时尚,那就是这个国家、民族法治史的悲剧。

  法官、检察官判案本应忠实于法律,法院、检察院却因某些不良的内部或外部行政压力而背离了法律,以行政命令、滥用的权力压制作为办案依据。有的地方甚至流行有“县委帮法院判案”的怪诞奇闻。而法律职业人中的律师群体更是不照而宣,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成为某些地方公开的秘密,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检察官与家属“携手”共作法律职业人,共创“家”业的现象相当普遍,对这些人来说,在自己成为权力的附庸时,又在以另一方式使“权力”成为他们赚钱的附庸和工具。

  成为权力的附庸必然导致对法律信仰的背弃,而法律信仰乃法律职业群体人格的核心和肉体,肉之不存,毛之焉乎?

  (二)对金钱的附庸。

  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应秉公执法,任何违法取得财富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如果他们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盖过了对法律、公正、效率的信仰与追求,则必然导致腐败。而腐败的法律职业人不可能有与职业相符合的人格、气质。

  对律师而言,追求最大的产值和利益勿庸置疑,但当今社会中相当数量的律师在选择是要符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还是选择财富时放弃了前者,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金钱的奴隶。这一群体的人格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未来中国法律职业人的人格状况。客观上讲当代中国律师对金钱的附庸胜过对权力的附庸,对“钱生权,权生钱”这一所谓得哲理,部分律师可谓运用得炉火纯青。他们与法官、检察官一道,用权力和金钱祭道人格,同时权力和金钱又在吞食他们的人格时,把公平、公正同时淹没。

  没有健全的独立人格,就谈不上尊严,社会对法律职业人的普遍看法就会成了:这是一群好名、好利之徒。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人格的缺乏或弱小使得这一群体的成员没有职业的优越感、神圣感 和尊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们普遍缺乏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人格与尊严的足够重视。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职业人人格趋于分散,国外法律职业人对法律职业更为忠诚,职业道德、操守普遍好过我们,但他们也有不足,那就是他们对金钱的附庸更为严重。

二、构建法律职业人独立人格与尊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构建法律职业人独立人格与尊严首先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明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依法治国是人类追求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是保证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保障。而法律职业人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从法律的订立到法律的实施,法律职业人都起着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世界上法治较为健全的国家如美国,议员多为法律职业出身,将近一半的美国总统也出身于法律职业。可见,依法治国必然会产生一大批有志、有能、有德的法律职业人,同时,拥有独立人格的法律职业人又必然会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可想而知,对依法治国有如此影响的法律职业人在人格上附庸于权力、附庸于金钱会产生何种效果。中国需要一批法律职业精英崭露头角,他们应独立于权力,独立于金钱,而忠实于法律,这种独立性与忠实进而为之抗争的人格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国策迫且所需的。

  构建法律职业人独立人格与尊严还是法律职业人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需要。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背弃正义、公平,可能赢得了眼前利益,但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民众的反感,整个职业形象受损,民众最终丧失对这一群体的信心,进而这一群体的长远、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其社会价值的实现就无法。

  第三,构建法律职业人独立人格与尊严是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需要。中国正融入国际主流趋势是不争的事实,而国际主流趋势是社会沿着法治制度化方向发展。中国的法律职业人需要与国际社会同行交流,并且还要走向世界,如果没有独立的共同职业人格形象,就会影响世界对中国的评价,甚至损害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在平等、自由观念盛行的国际社会里,法律是合法的最终解决问题的手段,是个体合法权益最坚实的屏障。而法律职业人的人格状况直接体现了这一国家的法治水平。

  综上,法律职业人共同人格构建迫在眉睫,只有彻底摒弃对权力和金钱的附庸,塑造独立的、对法律忠诚的法律职业共同人格,法律职业人才能以自身的作为,促进民族进步,最终实现自我社会价值。

三、如何构建中国法律职业人的共同人格与尊严

  构建法律职业人共同人格与尊严与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有关,但笔者更倾向于有赖于一批政治与法律界的精英的奋斗,因为构建法律职业人共同人格的过程,它必然动及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根基。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营造良好的依法治国的氛围。

  按照宪法处理执政党与法律、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改进执政党对司法队伍的领导方式。依法建立权力监督约束机制,法律本身是一种维护统治的工具,但一经立法成立,他便是社会成员的准则,它反过来约束包括统治阶级的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一种约束机制,使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得以实现。

  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一些当权者违反宪法和法律(以获得私利或为扩张权势)对司法予以干预的情况进行控制。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不适应中国。但可以在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在党内设立“分立制约”机制及明确的领导机构,分别对应领导行政、立法和司法,相互约束。其中这种机制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协调党与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机关,并以宪法为基础,确保司法独立,控制党内一些人违反宪法和法律(以获得私利或为扩张权势)对司法予以干预。如有此种情况发生,应视为违反党纪,情况严重或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提交司法弹劾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一制度能建立并得以实施,党内的腐败问题便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

  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是最好的“政治”方式。建设一支有共同法律职业人格的司法队伍又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法律一经制定就应确立其至高无上的权威,相应的,法律职业人应享有独立的、崇高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必然会吸引一大批精英人才荟集于法律职业。而不是象现在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检察官)之所以吸引人主要是因为权力能生违法的利益。实际上从政治的角度讲建立一支法律职业精英队伍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和谐的政治经济秩序,并能使中国的政治更易为世界所认同。

  (二)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人格需要建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法律职业间的业务关系以外的“内耗”。

  在美国,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均为律师协会成员,律师协会成员即便当上总统也仍然是律师协会成员,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任时因违背法律职业人道德操守被美国律师协会取消了会员资格,据说这是克林顿人生一大损失。在美国不管人们从心里是否尊重法律职业人员,但美国法律职业人从个人收入上,社会地位上及参政、议政方面都具有充分的重量。美国法律职业性成形成了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很统一的共同体,相应的,美国法律职业人在进入这个共同体后必然形成法律职业人共有的人格,即尊重法律、追求平等、自由、尊重公民权利,并勇于为了对法律的信仰或为维护当事人权利而抗争。

  中国几大法律职业各自为阵,公检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律师又与以上三家不一样,以往几家有各自的门槛,各自有自己的行为习惯,有各自的小利益,并且因为门槛不一致,从业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尊重与信仰均不一致。在这种前提下,当然谈不上职业的共同体,更谈不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人格。如今刚刚诞生的司法资格考试可能在门槛问题上解决了一定问题,但不能说就此便能建立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笔者认为须建立共同的会员制度(即所有法律职业人均应加入一个共同的协会并接受其业务和资格培训管理)、共同的业务培训和晋升方式(比如某一级别的律师可通过考核任职为某级别的法官、检察官)才能逐步解决此问题。

  (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的培养、培训机制。

  应建立法律职业任前统一的法学教育制度或培训制度,以形成较为统一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信仰。经过毕业甑选,符合条件的才能进入法律职业工作,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确认其从业的资格。如果法律职业人在从事这一职业前受过相同的教育和熏陶,对法律有相同起码是类似的信仰与理解,那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人格就不远了。

  (四)、从制度上制止权力对法律的非法压制以及金钱对法律的利诱。

  目前中国的法律职业人最忌恨的莫过于权力的专横压制,在中国,权力非法横加干涉法律的实施现象非常普遍,权力的非法使用一次又一次地无情打击法律职业人的良心和抗争的心智。县长、书记们为法院“判案”使得无助的法官被迫写下违背法律的判决,迫使检察官去起诉本不应起诉的人,或放弃对有罪的人的追诉,最终沉重的打击了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一次又一次地被打击的情况下,法律职业人被迫做了权力的附庸,从而成为非法权力的奴隶。

  当然,为了权力的天平而非法律公正的天平倾向自己一方,律师们为了胜诉而用金钱或关系去收购权力,法官、检察官为保住乌纱帽为了能升官而去拉拢权力。成为权力收买的附庸的人它本身不可能有这个职业的气质和风格。

  所以,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人格必须从根本上抑制腐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司法独立的制度,比如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两个最高院接受党中央的领导以外,下面三级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和财权与地方脱钩。但业务上各级人大可对同级“两院”个案依法提起监督程序。通过制度改良根除权力对法律职业人的非法压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律师作为特殊自由职业者的“自由”。

  (五)、制止、杜绝金钱对法律的利诱。

  法律作为利益调接的主要手段,与社会民众生死相关、休戚与共。所以就会有利益当事人想以小换大,于是就想与法律职业人沟通进而变为“勾兑”,这无疑是一种诱惑。为了金钱大量的法律职业人可能会铤而走险,他们会靠山吃山,把法律卖了。“卖”法律的人是不能有法律职业共同人格的,就像妓女买肉体不可能有贞操人格一样,所以利诱也是一种障碍。这一话题涉及多方面因素,如反腐、高薪养廉、社会控制等多方面因素。

  (六)、建立中国法律精英制度,以精英带动全局发展

  不管是权力压制还是利益诱惑,必须由制度去根除,当然还需要有去制定、能制定这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勇士------政治法律精英。中国不乏精英,但我们需要的是能言行一致,敢于抗争并善于抗争的政治法律精英,有一本法律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谈及建立大法官大律师制度,笔者深为赞同。以品性、才能和办案业绩作为考核标准建立法律职业等级制度,使优秀的法律人才脱颖而出。最终建立一支品性高尚、忠于法律、业务能力强的法律精英队伍。以先进带动整个法律职业人队伍,形成独立的、公正公平的信仰法律的法律职业共同人格。

  当然,形成有共同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人人格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算是抛砖引玉,给法律界同仁以思考。作为有良知的年轻中国律师,我们的路还长,这个职业注定需要我们用终生去奋斗。希望同仁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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