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文章(作者:李亮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小 案 大 文 章
——我让僵持的各方握手言和

  
  在不少同行看来,律师要出名,全靠办大案——即办理大标的或有影响的案件,而视办理小案为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单从经济效益看,事实确实如此。于是,面对小案说“不”者大有人在。殊不知小案同样大有文章可作,而由小案带来的社会效益,同样不可忽视。首先,一些所谓的小案,其疑难程度并不亚于大案。办理此类案件,将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大大提高。此外,办好了小案,照样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自己赢得信誉,并能使自己从中得到莫大的欣慰和乐趣,以下是我办理一宗小案的亲身体会。

  1990年初,我在中山市某侨联公司(下称侨联公司)诉广州市水电经营公司(下称水电经营公司)车辆使用费纠纷案中,担任第三人M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此案的诉讼标的只有区区数万元,是个地地道道的小案。但实际操作起来,却真的是考验人。首先,该案的受理甚为特别,当事人在开庭的头天下午临下班前,才匆匆赶来办理委托手续的。随后,即要求我和他们一道,连夜赶往中山市,以便迎接次日上午的开庭。我临时上马,没有机会阅卷,手头除了一份《民事诉状》外,没有任何其他资料。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不了解对方情况而仓促上阵,这是诉讼中之大忌。在此情况下,能否打好这场官司,我自己亦心中没底。看来只能靠临场发挥,在庭上随机应变了。

  从起诉书看,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1988年,原告侨联公司将一部捐赠车辆借给被告水电经营公司使用。岂知两年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于是侨联公司一怒之下,将水电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交回车辆,并适当赔偿车辆使用费和维修费。由于M先生原先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后已调走),上述车辆主要是其作为上下班之用,因而被列为本案第三人。在我看来,本案的争议标的不大,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于是产生了促成各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的想法。我的主张得到了第三人M先生的赞同,他还希望我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原告以道义上的支持,不要让原告太难堪。开庭前的一刻,我和原告方负责人匆匆交谈了几句。该负责人沮丧地说:“我打这场官司纯粹是为了出口气,没想到被告在答辩中反咬一口诸多辩解,搞得连法官也表示本案难办,我本人更是骑虎难下。”我劝他不要太灰心,只要各方互让互谅,相信本案会有个好的结局。

  庭审开始,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则断然拒绝。

  被告声称:第一,原告想利用捐赠车辆赚钱,这是违法的,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第二,这辆车借过来后,一直归本单位原负责人M先生个人使用。因此,即便是赔偿有关费用,也只能由M先生个人负责。

  第三人M先生则提出:上述车辆是以被告单位的名义借用的,此车借过来后,由办公室安排给其作上下班之用。这是公务用车,不是私人用车。因而不存在由其个人承担有关费用的问题。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第三人M先生所言属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代理人宣读了有关受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捐赠车辆,不得利用捐赠车辆营利的有关规定,旨在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接着,其又强调所借车辆一向为第三人M先生个人使用,与被告单位无关,因而原告索赔无据等等。

  我提出了自己对本案的基本意见:第一,认为原告提出收回车辆,适当收取车辆使用费,维修费的主张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人原则上支持这一主张。

  第二,由于借用车人是被告,车辆的用途又属于公务,因而这笔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本人还建议各方当事人本着客观公正、互让互谅的原则,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本案。

  当法庭问我有何具体的调解方案时,我请求休庭20分钟,以便让本人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制订出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这一请求当即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休庭后,我着重指出了被告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及其面临的处境:要么接受调解,要么等待败诉判决,并一再提请其作出明智的选择。对于原告,我则规劝其体谅被告资金紧张的困难,适当降低索赔数额。岂知,原先以为无法下台的原告眼看事情的发展峰回路转,竟感动地说:“我打这场官司原本就不是为了钱,你能为我主持公道挽回面子,我一定尊重你的意见。你让被告把车修好还给我,诉讼费由我们双方共同承担。其他要求我放弃了!”

  20分钟后,由三方签订认可的调解协议书摆到了审判长面前。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当庭诚恳地说:“本案纠纷之所以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与第三人代理律师所作的努力分不开。在此,我代表合议庭向这位律师表示感谢!”说完,他径直来到我的面前,热情地与我握手致谢。作为律师,能让僵持的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其中的欣慰和乐趣,是旁人体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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