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向村民自治延伸如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法律援助与村民自治何干?如此一提有否背离法律援助的方向。我以为未必,这主要由我国法律援助和村民自治的性质决定。

   一是因为法律援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制度。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把弱势群体限定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生活贫困者。现阶段,在我国的农村,还有相当部份的地区农民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他们脸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活艰辛,糊口艰难,我们完全有理由称农村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自然应该向农村倾斜。

   二是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诞生和实施已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已经走过了二十几年的春秋了,但是不可否认,我们的村民自治工作与时代的要求,与他所走过的年轮相比还远远不能适应要求,主要的问题在哪?因为我们的农民群众有些连自身的合法财产、人身权益都维护不了,又怎敢伸手去要自主权、自治权、管理权,在轰轰烈烈的村民自治中,他们得到的权益实在是少啦!法律援助应当站出来为他们说几句话。

   三是村民自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占大部份人口在农村,农业人口占有绝对的比重,只有这部份人的民主意识上去了,我们的民主建设才有希望,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调动进来,经济建设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民主建设亦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村民自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法律援助应当以此为已任。

   四是村民自治还有大量的维权性工作要做。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虽然进行了二十几年的历史,总体上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村务的透明度不够,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村民选举积极性不够,正当的竞争当选被误为非法拉票现象时有发生;村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时常不顾农民利益而屈服不得当的行政行为;村委班子违规操作,村民检举村委人员腐败现象常因官官相互而得不到查处;等等。所有的这些都有待于法律援助机构勇敢地立信于村民面前,为他们说话。

  有鉴于此,虽然村民自治是一种无形的权利,有着几千年封建遗风思想的中国农民,在他们只重视实际利益和有形财产的情况下,在自己又不具备法律基本常识的情况下,要他们解曩请律师而去维护他们的这种自已认为毫无意义的权益是很稀少的,这将从某种程度上阻碍村民自治的进程,因为村民自治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一种具备法律意识的村民的监督。法律援助正可以一顾村民自治之大局,二顾村民对此还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兼顾社会和农民利益,施展法律功能,服务于农民群众,唤醒他们的民主意志。

  
(二)


  法律援助服务村民自治何为?因为法律援助的主要渠道是帮助弱势群体进入诉讼或提供诉讼帮助,但是我们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民的自治权利受到侵害没有可以进入诉讼的相应规定。但并非法律援助在村民自治中就无所作为。

  第一,从非诉讼的角度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帮助。村民自治中难免有许多矛盾,解决矛盾的形式也有多种,有行政手段,有协商的形式,有通过律师的非诉讼手段,应当说,律师在非诉讼中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律师对法律知识比较熟悉,在非诉讼事务中能够更好地依照法律办事,防止背离法律方向;二是律师有非诉讼的丰富经验,擅于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同时又兼顾各方的利益;三是律师有较好的社会声益,当事人对律师的建议比较能够接受,易于达成协议。

  第二,为村级组织承担法律顾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决定,大部成员对法律知识还是比较陌生的,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村民委员会总是要广泛地接触各种法律事务,要处理各种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点法律头脑难免要吃亏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有职责,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也许有人会说,村级组织那么多,光靠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得起吗?我的意识是这也与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一样,如果全部弱势群体都同时申请法律援助,那法律援助机构同样承担不起。应该说,为村级组织承担法律顾问,也是援难、援贫、援急,为村级组织的决策服务。

  第三、广泛为村级组织和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应当说,农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是很强烈的,问题是我们通过的法律人员还是供不应求的,我们每个乡目前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要面对全乡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确实还有很大的困难,律师事务所多为合伙或合作制,他们要自已养家糊口,过份地要求他们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不现实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完成援助工作的情况下,应当把主要精力投向农村,为农村、农民、农业,包括为村民自治提供法律帮助是应该的。

  
(三)


  法律援助服务村民自治何难?首先要认识到法律援助服务村民自治工作存在许多的困难,作为刚刚成立不久的法律援助机构,不管从经费上还是人员上都严重不足,特别是经费问题,一直困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有些是财政没有给予充分的保障,有些是专款没有专用,有些是司法行政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法律援助的社会环境趋于优化,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工作是趋加强,从弱势群体的就业,维权,扶助都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二是法律援助工作日益深入人心,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一些弱势群体从法律援助中受益,重振了生活信心,法律援助已经有了较好的社会口碑;三是我们有一支乐于奉献的法律援助队伍,这支队伍几年来默默无闻地为弱势群体做了不少好事,受到社会的广泛信赖;有鉴于此,村民自治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的自身利益实现,关系到农民的民主政治,法律援助有必要,也完全应该助他们一臂之力,让其民主能够参与,利益能够共享,生产有人服务,把农民利益高高举过头顶,让各级都能够直面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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