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代理、辩护登记制度的违法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笔者发现许多地方司法局制订文件规定:普通公民代理、辩护必须到当地司法局办理登记手续,交纳登记费。有的是司法局一家出台文件,有的是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联下合下文。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诉法》规定:“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诉》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权”,“委托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行诉法》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上述可以看出,我国代理人及辩护人范围及为广泛,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其一,我国“三大诉讼”规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制度,是否有资格代理、辩护审查权在人民法院,而不在司法行政机关。故司法局作出这样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剥夺公民民主权利行为。其二,我国律师本来就少,民间纠纷又多,有限律师资源无法承担大量代理案件。其三,律师代理辩护需要收费的,而且费用高得吓人,有的地方司法部门规定民事案件起点就是一千五百,且我国法律援助范围又小,有的当事人本来钱被骗,生活极度困难,打官司又要交一大笔诉讼费,又要交一大笔律师费,不请律师自己对有关法律问题搞不懂,请又花不起钱,好多老百姓打不起官司,只有自认倒霉。有的当事人说不如请一个懂法律且不是律师代理方便,他们不收钱,赢了官司多说请他吃一次而已,花费又少。其四,司法局做出登记制度,是欺行霸市行为,目的是阻止当事人近亲属、亲权代理辩护,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揽生意。笔者认为,只要普通公民不具有法定限制情形,不冒充律师,就有接受当事人代理、辩护。无可厚非,就是冒充律师按规定也由公安局来管,说到底还是经济利益促使,目的是收点登记费。有的地方实行登记制度后基本上来者就给登记,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司法局是行政司法机关,自己也要守法,作出规定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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