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最佳代理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律师网5月23日刊登了一篇题为《律师,请个什么样的好呢?》的文章(原载《检察日报》)。该文讲述了一名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迷茫与顾虑。如“总疑心省城里的人,尤其是那些当律师的人,都是些惟利是图、口蜜腹剑的家伙”,“针对同一的讼争利益,我们所咨询过的七八名不同律师的看法却是小同大异”,“到何年何月才能为家里物色到一名称心满意的律师?! ”等等。读罢该文,笔者不禁感慨良多,并联想到了〈中国律师〉杂志于今年第四期刊登的朱洪超副会长撰写的一篇题为〈“大不了当律师去”可以休矣〉的文章。如果说该文主要反映的是某些搞法律的“圈内人”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轻视,那么《律师,请个什么样的好呢?》这篇文章则反映出很多当事人对律师存在的另一种片面认识。这种看法在当事人中可以说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与其说是对律师素质的不了解、不放心,不如说是当前很多社会成员对于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尚未给予基本的宽容与信任,对法律服务的性质及价值也未能给予真正的理解和认同。倘若以这种挑选待价而沽之商品式的眼光和标准去衡量和选择律师,其最终结果很可能是无法选择到能够符合自己要求的“最佳代理人”,同时这对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及社会成员法制观念的提高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笔者在这里并不想刻意为律师进行辩解和开脱,只是想结合律师的工作特点谈谈如何正确看待和选择律师及其法律服务的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应当明确律师的身份及工作性质。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自由职业者。这决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运作机制、人员素质、收费方式等方面拥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从而使不同律师所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目前我国律师业已被推向市场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当属正常现象,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比如是否应当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不仅需要代理双方自愿,也应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都将自己的诉讼负担预先转嫁到律师身上,这恐怕会成为律师无法承受之重。事实上,当前社会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够实行完全的、普遍的风险收费方式。正如对于同属自由职业者的医生,消费者似乎并未提出过类似要求。那么对于律师为何又要实行“非国民待遇”呢?

  其次,不同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存在不同意见亦属正常。这一方面是由于每个律师分析案件的角度和深度可能不同,另一方面也是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及弹性所致。这也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之一。但即便是医生,有时对病情的诊断也不尽一致。应当说,作为一名拥有合法执业证书的律师来讲,其作出的法律意见可能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比如一起欠款纠纷,有的律师可能侧重考虑诉讼时效,有的则重视日后判决的执行难度,还有的可能会考虑诉讼主体问题、案件管辖问题等等。因此,一起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牵涉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也体现了法律职业本身的专业性。事实上,即便是法官本人,也很难在案件审理之初便能作出决断。但作为律师,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他对案件的分析实质上都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

  再次,律师的实际水平确实存在差异,但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同样是千差万别。将不同的案件交给最适合办理该案的律师去办,而不一定也没必要都交给最优秀的律师去办,这也符合实际情况和价值规律。当事人聘请律师打官司,一方面要力求胜诉,另一方面也得考虑诉讼成本。一个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大事,但若执意要求全市最有名的律师代理此案,恐怕就不太现实,在经济上也划不来。这并非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而确实是法律服务市场供求关系平衡的价值规律使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也是一个自主自愿、双向选择的过程。实际上,律师办案水平虽有一定差异,但总的来说都是围绕着一定的事实和法律提供服务的,或者说,决定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还在于诉讼请求本身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充分性。而且很多年轻律师虽然办案经验少些,但其积极性、认真程度和竞业精神都是很可贵的,也是非常值得当事人去选择他们的理由。

  第四,应当正确认识法律服务的性质、程序及价值。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宗旨的。律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最重要的执业要求。目前律师办理案件有一套严格的办案程序,既受国家法律和行业规章的约束,也受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同时,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但却不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在我国目前司法状况下,律师即便尽职尽责了,但也不能完全保证法官是否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案件败诉。因此,不应苛求律师必须对案件胜诉作出预先承诺。这一点当事人应尽量给予理解,也不应对案件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很多当事人之所以对律师心存疑虑或久久不能选定律师,其实都是某种不甚切合实际的要求所致。我们应当明白,法律服务的价值就在其服务本身或服务过程。最终的胜诉结果是大家共同去争取的,但却不是某个人的意愿和能力所能左右的。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律师“不就是动动嘴、跑跑腿嘛,凭什么收取那么多费用”,实际上,律师作为脑力劳动者,其先期所付出的智力投资、知识积累,以及在每一个案件上所付出的心血,与其所得报酬(在扣除各项成本后)相比应当也是成正比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费还不能象鉴定费用那样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也隐隐折射出司法机关对于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不予认同甚至略含贬抑的心态。这些恐怕都是有意无意地走入了对律师法律服务价值认识的误区,对律师在维护百姓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及推动法治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未能给予真正的理解和接纳。

   此外,当事人对律师不甚了解甚至误解有两方面的客观原因。一是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尚不规范。一些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为经济利益驱使,假冒律师名义替当事人包打官司,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给律师整体形象抹黑,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这需要律师行业协会及主管机关共同努力,打击和消除这种不正常现象。当然,也有个别律师违法办案,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我们也不能以偏概全,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依法执业,甘为正义而奔走疾呼的。另一个原因诚如前述那篇文章所言,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缺乏了解和沟通的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称、不畅通的现象。这与律师业自身对宣传重视不够有关,但已在不断改进。一方面律师所通过各种媒介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主管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律师信息数据库,为当事人了解律师、选择律师提供了参考。事实上,律师自身也是非常渴望与当事人及社会加强了解与沟通,从而树立自身形象,并获取更多案源,促进自身发展。

  总之,当事人在选择律师过程中,不必瞻前顾后或过分担心。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审查拟聘律师是否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对案件的分析是否合法有据,服务态度是否诚恳以及该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及品牌如何。深入一点的还可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查询一下该律师是否有不良执业记录等。但真正的深入了解还是需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予以体察的。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应当对律师法律服务的性质及价值给予理性、宽宏的对待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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