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如何独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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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选择性条款的形式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这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最早规范。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广泛关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大势所趋,是我国企业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是顺应时代潮流的选择。

  独立董事制度是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所谓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通常是指公司制企业中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且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的董事,又被称为公司的兼职董事、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可以是资深律师、会计师、科技专家、经济学家等,独立董事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能够从专家的角度考虑其可行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因为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他们能比内部董事持更为客观和公正地评价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以实现公司权力的有效制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家性和兼职性等特征。其中,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

  只有严格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治理作用。结合《指导意见》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总体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地位独立,他们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的经济联系或业务住来,自身利益不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二是法律地位的独立,他们必须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而不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独立的人格,作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三是意思表示的独立,基于经济和法律的独立,使得其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主,对董事会决策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任职前的独立性;二是任职后的独立性。任职前的独立性,意味着该独立董事独立于管理层,并且与公司不存在任何董事会认为有可能影响到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任职后的独立性,指独立董事获选后是否一直维持其独立性,这需要若干制度的建立的实施来加以保证,经过一定时期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独立董事的任期都是有所限制的。

  任职前的独立性,具体可以从规范独立董事的消极任职资格入手来判定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消极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过去一定年限(如2到5年)中未曾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受雇于该公司,即不存在雇佣关系;(2)不是该公司的客户或高级管理层的成员,且与该公司的顾问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3)与该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4)与该公司或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存在个人服务合同;(5)与接受该公司大量捐赠的非盈利实体不存在利害关系;(6)未曾受雇于由该公司一名高级官员担任董事的公众公司;(7)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大额股份(如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8)不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其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9)与该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的任何关系;(10)与上述任何人员无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独立董事在被选择时(任职前)可能是独立的,但是获选后是否一直能维护其独立性则是一个问题,即任职后的独立性问题,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任期上。

  关于激励机制问题。实践中,独立董事实际上难以保持其独立性,独立董事既缺乏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独立董事不是圣人,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没有理由无偿地去考虑公司的经营投资,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与大股东过意不去,因此,独立董事需要激励。激励机制可以是声誉激励,也可以是报酬激励。独立董事从本质上说仍是代理人,是企业的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属于职业企业家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也可以使他们持有一定的股份,与公司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这样,由于他们成为了企业的中小股东的一部分,才更能够从中小股东的角度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并紧密地将独立董事的利益与整个公司的利益连为一体,调动起贡献自己全部知识才能的积极性。

  关于任期问题。独立董事的任期会影响其独立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是必要的。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一般不应超过3年,满3年后,该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

  独立董事有了“独立性”,再加上其他方面机制的完善,才不会使之成为空中楼阁,形同虚设,也就不会落个“花瓶董事”、“挂名董事”的不良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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