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开始后如何追加第三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5: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如何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如何追加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email protected]




相关文章


律师文化之我见
国有企业老职工的无奈--试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新规定
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法律冲突的思考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律师实务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开始后如何追加第三人
论刑法情节犯之概念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模式选择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试论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