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情节犯之概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5: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情节几乎遍布整个刑法内容,情节犯约占刑法罪名的20%以上,深刻理解情节犯的定义是正确把握情节犯的关键,也是学好刑法用来定罪量刑的环节。目前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情节犯的研究,现简单论述刑法中情节犯的基本概念和其他类型犯罪的主要差别。

  一、“情节犯”的概念

  “情”和“节”是事物存在的时空概念,基本能描述出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也是刑事犯罪所研究课题的主要元素。高铭暄教授称之为犯罪情节,一般泛指动机、手段、结果等。
情节犯的概念在学术上争议最大,至今没有定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犯罪构成要件论和定罪综合要件论。

  陈兴良教授认为情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既然把情节犯作为一种犯罪形式,相对于结果犯、数额犯、行为犯、危险犯等,应该有自身的特殊性。我理解“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四要件理论不冲突,更不是所谓的第五要件,只是把此定罪元素置于四个构成要件之中去考量,无须独立出来。从这个角度研究刑法罪名,最突出的理论贡献是抽化规律性的东西,达到立法清晰明了,量刑客观科学。

  定罪综合要件论中各种学说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弊端把情节犯的范围宽泛化了,导致分出情节犯类别研究刑法失去实质意义了。就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形态为例,关于犯罪是否完成存在犯罪构成四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达到说等,不属于一种分类标准。此外,数额犯是情节犯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是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一种特殊情况,被情节犯包含其中。

  二、情节犯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区别

  情节犯和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同属于犯罪形态的四种类别,它们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只有找出它们的区别,才能能好的理解情节犯的真正含义。

  行为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或实施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如强奸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偷越国境罪等。从所列罪名不难看出,情节犯和行为犯既对立又统一,比如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均要求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危险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可以称之为制造危险的行为犯。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罪就是危险犯,此罪也是情节犯,属于两者的竞合。

  结果犯指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犯在刑法中占的罪名较多,因此和情节犯联系最多。结果犯且多属过失犯罪,情节犯无一例外全属于故意犯罪,两者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常见的刑法把情节严重与结果分开规定,比如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是分开规定的,情节和后果没有交叉;相对的一种是有交叉关系的,比如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虽然属于结果犯,除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外,结果因素往往隐含在情节程度中,无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还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均为一例;还有就是如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作为加重犯构成要件,只是判刑的幅度加重了。

  刑法情节犯的概念符合谦抑性原则,体现社会道德评价价值观念,缺点是在执法层面难于把度分寸,似有口袋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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