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和谐”本是一个音乐学名词,是指各种不同的声音按照美的规律组成美妙的乐章。这从另一角度说明“和谐”的两个必备特征,其一,和谐是多种声音的组合,一种声音就谈不上和谐;其二是多种声音是按照美的规律组合而成,才是和谐。杂乱无章的声音只能是噪音,也谈不上和谐。正因为如此,中外古典美学家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过“和谐为美”的命题。

  人类社会的和谐,也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相互作用组合而成的。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法律的约束下实现自己的理想,创造出适合人类共同生存的空间。这样一种人类社会的理想状态,符合中国传统哲学理念。古代哲人眼中的和谐是一个这样的大同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吏安其官,民乐其业”、“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皆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早在春秋战国年代,中国哲学家旬子在论述人与动物的区别时,就指出:“力不若牛,走不如马,而牛马为之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以义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分”--分清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到“和”--合作共赢,通过“和”而达到“一”--共同发展,从而构建出适合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创造和谐社会。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赋予了现代和谐社会的新的蕴涵。这个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们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形态,是一种治国理想,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探究其本质要求“和谐”即是整个社会关系中利益的均衡。在这个构建中,我们清晰看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无不与法律相关。所以和谐社会实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上指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也为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我们律师是代理当事人依法实现利益、保护利益的专业人员。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包括了各个阶层和各种利益群体,甚至也代表着利益互相冲突的各方。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也有权利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帮助当事人“分”--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和”--和谐相处,共同生存和发展,从而达到“一”--一个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这就进一步说明周永康书记说的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时代使命”,是有着深刻的含义的。 由此可见,做为一个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历史大舞台中,要自强不息、不辱使命,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使中国律师事业有较大的发展。

  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权;
  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和谐社会就是要提高公务员的依法办事能力;
  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受救助权;
  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公民的被医疗权;
  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或他人任意的或非法的侵犯;
  ……
  最后,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如果律师连执业权都受干涉,那么那里还能有和谐呢?

  (二)

  社会是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制及运行良好的法治,即一是立法,“通过权利与义务来分配正义”,借以建立社会成员相互妥协形成的相对均衡的利益关系;二是执法,形成既保障又制约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社会行为的制衡防范关系;三是司法“通过惩罚来实现正义”,借以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律师法》第一条确定律师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可以理性地讲,一个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呼唤着律师的积极参与。

  谈到律师在和谐社会的具体参与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法律规则和促进法律实施(即执法、司法)几个大方面。

  首先、立法呼唤律师

  制定法律规则即是立法,立法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复杂工程,是一个制度的理性构建。立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立法价值的良恶、权利与义务分配状态的多少、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思想沿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集权体制因素滋生而盛行的官本位主义和人治思想,中国在相当一段历史时间里根本没有完善的法制。正如伯尔曼说“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基于以上的历史原因,中国最早存在的法律只能是体现国家权力的公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法律不断增多,“私法”大量出台,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尽管如此,对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去衡量,立法和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公权力大于私权利、法的重叠、法的冲突、法的滞后、法的空白,甚至有些法律违背客观规律,违反宪法等现象,难尽人意,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成员间利益的失衡。利益分配不公,实属法的源头的不公,公法失衡直接导致社会失调,这样势必影响法治的运行,和谐社会就难以从根本上构建成功。若说“立法是静态的正义”,那么,和谐社会就更需要立法源头的公正与正义。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他们从事的工作触及着社会动脉,在诉讼和非诉讼的舞台,广泛开展执业活动,通过与社会各阶层、各个群体、公检法司、各个党派的广泛联系,十分了解并较为深刻地认识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的要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他们知道哪些法正确反映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需求,知道哪些法缺憾亟待完善,哪些法阻碍社会进步应废止,哪些法还尚未实施到位,哪些领域还无法可依,哪些人群最需法律救助等等,这全是来自法律第一线第一手的宝贵的法律资源,是立法者、决策者作出决断的重要依据,对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巨大的作用。优秀律师们的意见,比较能够及时反映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不同意志的诉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参政议政的一定比例就标志着民主和谐的一定程度(遗憾的是目前人大、政协等参政议政的平台中还不能充分接纳和体现律师参与的应有的法定社会地位)。立法愈能采纳民主呼声,愈能体现社会各阶层成员的根本愿望和根本要求,民众就越愿意选择通过法律制度和程序的方式来表达意志,追求利益,从内心珍视、遵守、爱护这样的法律。就不可能或不能采用非法的、极端的方式去寻求自己利益的实现。通过律师的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促进了立法的完善,加速了“良法”、“善法”的出台,排斥了“恶法”,解决了源头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第一步。

  其次、执法呼唤律师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最直接的是通过执法这个重要环节发挥出来的,行政权的执行就是政府权力的外在表现。由于长期以来“官本位”意识的存在,政府权力无处不在。与之相对应的私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公权力侵害私权利便时有发生。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是建设法治政府。一方面,律师对政府的依法行政权进行保障。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应运而生,他们凭借专业优势,面向社会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众遵章守法。对政府公务人员通过进行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以及依法执法、守法执法的指导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人权观念,心中产生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淡化官贵民贱的官本位思想,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如此一来,行政执法一改以往执法的强制性形象,其效果,从政府角度,不仅既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权威,同时也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从全体社会成员角度,国人人权得到尊重,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别是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结合两角度,即是社会权力与政府权力相融,真正实现“政通人和”的境界。另一方面律师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法治政府应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面对形形色色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情枉法、钱法交易、粗暴执法的不和谐现状,律师作为特殊职业属性的群体,积极参与到行政听证、行政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提出正确的代理意见,起到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抗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的损害,遏制了行政权力和司法公权力的滥用,避免了法律不能正确有效的实施。在权力与权利的抗争过程中,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了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利相互监督与制衡权局的形成。

  再次、司法呼唤律师

  “立法表明有法,司法表明法治”。权利的救济靠司法。中国礼法传统一向以和谐为价值目标,“主息诉,无讼”认为“讼则凶”,常常在“和为贵”的观念中牺牲了权利。随着法制不断完善,普法的广泛深入,社会成员遭受非法侵害时,逐渐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寻求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鉴于法律的庞杂、深邃、立、改、废的频繁以及日渐强化的技术性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平与正义时,急需被奉为维护私权利的保护神的律师的协助,使他们的法定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

  1、律师是化解矛盾、防患未然的高手

  正如前文所述,法律是妥协的产物,而律师则是矛盾的产物。整个社会矛盾可谓无处不在。微小矛盾如得不到妥善解决,便会一发不可收拾转化为大矛盾,诸如暴力事件,恶性事件。我们目睹邻里矛盾、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等因解决不及时、不妥当而演化为人间悲剧的教训还少吗?谁最有化解矛盾的能力?----那就是律师。律师不仅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还熟知怎样适用法律解决矛盾,谙习解决矛盾的技巧。正因为有他们穿棱于各类社会矛盾各方之间的身影,诉前、庭前积极工作,引导社会成员在通过合法的途径行使权利,从而消除误会,达成谅解。律师作为化解矛盾的高手,他的工作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律化的轨道。最终疏导社会淤阻,治标治本,达到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

  现在市场经济日臻完善,法律走进生活,律师服务的舞台也越来越大。律师不再是“诉讼”的代名词。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项目审核与谈判、办理鉴证、协办公司上市、参与企业改制、参与金融、证券、期货、参与招商引资等等,为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计发展蓝图、指点商海迷津、避免投资风险、化解面临危机,将矛盾消灭于萌芽,使诉讼避免发生。社会及其成员以最小的代价换取了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我所律师屡建奇功,如在“318”国道扩建、沪蓉高速公路鄂西段工程建设、宜万铁路工程建设等等国家工程建设与政府行政协调工作中,充分发挥他们对涉法事件决策“把关拿脉”的主观能动性,有力地促进了我们社会和谐的建设。既维护了法律正义与公平,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还树立了政府良好公众形象,悄无声息的化解了各种矛盾与难点。于是,律师还是最适格的防患未然的事前“诸葛”。

  2、法律援助,律师不可或缺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公平的社会才能融洽,才能出现诚信友爱,充满活力。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甚至没有知识、能力的处于社会最边缘、最底层的人,如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他们更渴望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他们就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稳定因素。法律援助涉及各项事务,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的诉讼事务,也包括大量的非诉讼事务。如果没有一批甘心为中国民主法治,为公平正义而献身的律师队伍,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极弱势人群以法律上的“雪中送炭”,他们就不能得到中国法治阳光的普照,就不能切肤感受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很难想象,如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何文菊于逮捕关押六个多月后无罪释放,没有我所律师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就会是“佘祥林第二”!等等。如果只因个体条件的差异,就难以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那么安定有序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创建恐怕也就只能成为一句苍白的口号了吧。

  3、和谐社会呼唤律师以诉讼这一既传统又永恒的方式参与构建

  “法是极端任意权利和极端限制权利的平衡”,司法阶段的平衡实为司法公正的过程,这一平衡过程只能靠法律人去争取去实现。鉴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当矛盾无法解决时,民众才寄托于司法,以寻求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足见司法公正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律师是法律人群体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支,国家律师制度的设计,恰恰能够保障律师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借助法律实现他们寻求公平与正义价值的目的。于是诉争各方聘请律师出席法庭,通过律师的刑事辩护、行政、民商事代理,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弥补了当事人法律水平的不足,帮助了委托人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审判人员客观公正地掌握有关法律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最终达到停纷止争的诉讼效果及社会和谐的效果。如我所律师斗胆引导清江隔河岩大坝所在地西寺坪村移民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诉讼而转变了该村多年来数十村民动辄就集体进京、到省府越级群体上访的习惯;又如在火烧坪黍子岭村23户群体上访、起诉乡政府违法拍卖耕地580亩无果的情况下,力助其弱势村民获得乡政府退还已被拍卖的土地580亩及其租金30万元…等等,无疑不是体现我们律师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通过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同时,维持了创建和谐社会应有的良好秩序而发挥了其它途经都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静态的,执法、司法却是动态的,它要还靠人来实施,故法时刻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一支健康向上的、捍法维权的律师队伍,在当前司法领域内尚存的司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情形下,无疑起着扶助和特殊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律师是律政的先锋,拥有着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元化”的职业道德、价值准则、从业标准、知识结构。参与诉讼,以民间的立场,用法律专家的眼光审视案件,对素质低的法官,可对该法官忽略或法学前沿问题予以揭示,起到指点迷津和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的效果;对伯仲之间的法官,可相互欣赏,成为知音产生共鸣。以法为琴,以公平正义为键,并肩合奏出美妙和谐的乐章。另一方面,律师针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可以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上提供有效的制约,防范了司法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的抗辩式庭审,注重当庭质证、法庭辩论、审判公开、自由心证公示等,更能充分发挥律师在创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需要律师,也就需要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限制、阻挠律师权利发挥的因素还有许多。众所周知,刑事诉讼中侦察阶段中律师不能完全介入,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侦察手段常常伴随着武力的使用,如能切实保证律师能提前在此阶段介入,就能更有效地遏制侦察权的滥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种种,不再枚举。可见,只有《刑法》、《律师法》等实体法及诉讼制度更科学、民主、公平,律师在司法领域中的积极作用才能发挥到极至。

  “律师兴则国家兴”!五十年的历史,印证了律师是民主法治的一面镜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法律共同体中这支拥有10余万之众的为公平与正义而奔走,为权利实现而斗争的律师群体。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和谐社会需要律师,律师与和谐社会密不可分,分则和谐无望。

  (三)

  既然律师在当今世界社会生活与民主政治生活中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律师的境况与评价又如何呢?这些年来,在我国的各种媒体中,律师已经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群体之一。

  对于他们,自然是各种各样的评价都有。大致分三类:一类主流评价称他们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是不依靠政府财政资金供养而为政府纳税的新兴的中产阶层;他们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他们是依法行政的高参;但他们同时又是我国当前社会政治地位中的弱势群体;是受我国“官本位”陋习惯性排斥和司法强权挤兑的牺牲品;他们往往鲜为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其不可或缺的民主参政资格被忽略或边远化的一类……;另一类不适应或不了解者们称他们为坏人说话,是犯罪分子的救星;是为生计谋饭碗而逐利的高极乞讨者;他们是可有可无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最后一类是恨铁不成钢们诅咒他们是教唆词讼的追逐名利的奴仆;他们是依附权势自相轻贱的势利小人;他们是腐败法官、行政官僚等公权力执掌者的掮客与拉皮条客的主儿……;等等等等。如何评价当今的社会认知最为复杂的职业--律师呢?笔者不敢妄加评说。

  这里不难看出,今天的律师还面临着非常复杂的困难。例如律师跟政府之间的关系需要怎样界定?他们究竟是应当自治,还是应当纳入政府以及某个权力组织的管辖之下?律师协会在事实上究竟是行业高度自治组织,还是准行政管理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别名?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之间如何设定合理的关系?不拉关系的敬业律师典型不树不彰,甚至还以“与法院关系不好”等种种流言飞语相诋毁,而善拉关系的律师为何又大受青睐,大有市场?律师与客户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律师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有哪些特权是不受国家的干预或侵犯的?由于为委托当事人“出谋划策”,一些律师从维护他人权利始,却以自己身陷囹圄终,其中又传递着怎样的信息?在为力行自身管理素质提高呼吁主管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却又被长期无视职业纪律的同类影响的行业主管,借口政绩受影响而打压,这虽属个案其中又折射出了什么样的行业潜规则?……这里,仅从律师制度的建设层面和管理架构层面发现一些问题,的确有待亟需解决。

  因此,律师业要满足当今文明世界创建和谐社会的需求,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休养,努力创造并夯实自我保护基本条件与提供服务的技能以外,尚须在创建管理规范与良好地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社会政治地位上下功夫。律师执业环境的规范:她包括政策法律制度、社会政治地位、行业自治管理三个方面,缺一不可。这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要顺应和满足创建和谐社会的需求,就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规范和创建良好地律师执业环境。反过来,只有政府不断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十分重视律师社会政治地位的提高,才能更好地让律师们完成律师所肩负的创建和谐社会的使命。

  (陈大舜,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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