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对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执行难是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建立诚信社会的一大障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以及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执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主体,不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当严格履行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被执行人中涉及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执行法律文书的义务,都应当作为遵纪守法的典范和主动执行的典范。如果在被执行人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能自觉履行执行法律文书,做诚信的模范、执行法律文书的模范,那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也不会这么难!也不会成为全社会一直关注不能解决的热点问题!

  本人以为,因为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何况具有这样特殊身份的人,他们更应做遵纪守法的典范。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特别主体和身份障碍。如果他们不履行执行法律文书,就不适合再当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连最基本的遵纪守法都做不到,谈何为党献身,为民公仆,代表人民,民主监督?如果这些特殊身份的人都不能自觉执行法律文书,不能做社会诚信的表率,那么就应当让他们引咎辞职或者将他们开除、罢免和撤职。如果能建立这样的制度,就可以大大减少执行难道路上的绊脚石,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和社会诚信程度,以促进和带动其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执行文书,一定会开拓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我国也一定会呈现出社会诚信的好形势,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特殊身份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自己应当履行义务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当权利人申请到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前,如能履行的,视为自动履行。

  2、实行不主动履行执行文书一票否决制。凡是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中涉及有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应当建立引咎辞职制度或者列入开除、罢免和撤职条件。

  3、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中涉及有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如果未能自动履行,应当将他们列入不诚信人的档案,执行权利人或者人民法院向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提出控告或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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