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谈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偶然的在一次看电视的时候,我看到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四川省达州市一农家女李某在自家承包的鱼塘里喂鱼的时候,船突然下沉,李某也随之落入水中.被淹死了.事出蹊跷,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经调查发现李某家的船是刚被人改装过的,因而才会发生突然沉船的事.最后终于水落石出,真相竟然是其丈夫张某为得到巨额的保险金策划了这场悲剧.更可悲的是张某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作好了这样的计划,在李某眼中的幸福生活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恶梦!

  我不由的想到了“保险利益”的问题。“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nce interest”,又可译为“可保利益”。 按照通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早期的保险法规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早期的保险实务也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务中出现了某些不法之徒为获得巨额保险赔偿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的例子,比如前面案例中的情况。此种与赌博无异之举频繁发生,与保险的初衷--分散风险、消化损失背道而驰,因此,需要把保险利益原则法制化,以促进保险法的改革。世界保险业发展至今,几乎所有国家在保险立法中均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从保险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利益立法的目的主要就在于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风险。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三款将保险利益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这一规定中,仅把保险利益的主体界定为投保人,而在理论界,对“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观点已基本达成共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在此不作论述。本文重点探讨受益人需不需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概念,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如上文所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人接受,而受益人是否应该作为保险利益的主体这一问题却被忽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实务中,绝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以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受益人的,比如保险合同一般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也很低,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回避这个问题。像前面的案例中的张某之类的人就想钻这个法律的空子,悲剧就是这样发生的。

  笔者认为,受益人也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我国保险发展的阶段来看。在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人们的保险知识相当匮乏,他们可能根本就不知晓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从而为获得巨额保险金给付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法律应强化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做出严格的规定,要求受益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

  另一方面, 从保险利益原则立法的目的来看。保险利益原则立法的目的是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风险,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将可能引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具体来讲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虽然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指定时受到被保险人的信任,认为他不会危害自己的身体或寿命,但也不能排除该受益人最终辜负被保险人的信任而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二是受益人可能与投保人勾结进行谋财害命。根据保险学原理,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更强调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人有可能丧失保险利益,这时,如果受益人也没有保险利益,他就可能和投保人串通,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将会大大提高。按照通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国外的立法就注意到了这一点。为防止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英国《1774年人身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也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美国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凡就自己生命投保寿险的得以书面指定受益人,但受益人自始至终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这些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作为调整商业保险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对参与保险活动的各方都提供全面而公平的法律保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法律法规也需相应的完善。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并且在我们处理保险纠纷时也能有法可依。鉴于此,建议把《保险法》第12条第三款修订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人身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鄙人拙见,不知可否?



相关文章


优先权法律探讨
论WTO下中国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安排
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缺陷及对策
民告官异地审理是对行政滥权的逃避
防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谈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律师应如何面对法官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
物权法:体现对农民的关怀
提高法官的裁判质量路在何方
再问“为什么做律师?”--“06山东律师论坛”有感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