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分拆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2: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一次去西单图书大厦,偶尔见到中信出版社的《洛克菲洛回忆录》(作者戴维•.洛克菲洛David•.Rockefeller,2004年1月中文版,曹彦博译)。洛克菲洛家族与现代反垄断法有着久远的渊源--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分拆案--是现代经济学和民商法著作中时常引证的案例。出于好奇随手翻看了几页,感觉译文挺流畅,章节安排也简洁明快,便有了阅读这本48万字传记的兴趣。

  《洛克菲洛回忆录》的作者戴维是洛克菲洛家族的第三代。这本回忆录写成于2002年(作者称写作过程长达十年之久)。我个人以为,由传主本人书写的纪传,会传递一些世俗生活的原始信息。在这种个性化的视角里,较易感受主人公生活其间的社会场景,这可能有助于理解一国文化和制度传统。

  最初听说国外反垄断法的时候,我首先想到过去??大概在文革期间??经常被引用的列宁的一段话:垄断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受限于闭塞的时代和肤浅的知识,我脑子里满是资本主义就是金融或产业寡头对社会的控制与掠夺,已经走向衰落的想法。后来知道,对于垄断抑制竞争的认识,使西方国家早在列宁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建立了反垄断制度??尽管垄断还有生产集中而导致规模经济的好处。

  对于被列宁及其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再批判的垄断资本主义样板--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作者在回忆中充满了幽怨。

  这家由老洛克菲洛--作者戴维的祖父约翰•.D•.洛克菲洛,曾在俄亥俄州一家干货店当伙计--白手起家创办的公司,于1911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解散,由此产生了这个因自由竞争壮而大,又被国家施以妨碍竞争制裁的经典。当然,作为家族及个人经历的描述,对美国反垄断法制度价值的评价,作者本人的观点是首当其冲的。

  家族事业的感叹--标准石油公司解散

  标准石油公司是老洛克菲勒通过不断的收购与兼并,在1882年组建起来的美国国内第一家??也是世界第一家现代托拉斯企业。一直以来,标准石油公司都被认为是垄断资本时代来临的标志。通常人们也认为,托拉斯这种企业联合形式,是老洛克菲洛首先提出来的。

  戴维对祖父伟大业绩的评价是:“在其巅峰时期,它控制了90%的国内石油界,而且还在顽强地收购那最后的10%”。

  导致标准石油公司解散的原因,是世界公认的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1890年)”。这也是首开国家干预市场竞争先河的西方立法例。

  其实在此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于1904年裁决解散了当时最大的铁路控股公司--北方证券公司。但是,标准石油公司的解散,对反垄断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不仅因为这是第一家规模庞大的托拉斯,还因为该公司聚集的资产过于巨大,达到创纪录的10亿美元--相当于现在的100亿美元,当时世界上的富豪无人能出其右。
“谢尔曼法案”之所以在美国产生,是因为那里的人们更强烈地认为,垄断妨碍了其他投资人对市场的参与和竞争,并且垄断导致了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和超额利润--有趣的是,这种对垄断的看法美国国会议员们观点与列宁相距并不远--这至今仍然是关于垄断的经典定义。

  但是,受过系统经济学理论训练的作者--戴维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A•.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戴维在伦敦经济学院时的导师??在九十年过去之后重提此事,依旧愤愤不平,尽管标准石油公司被解散时,戴维尚未出生(他生于1915年6月12日)。

  戴维在书中,对当时媒体的报道--当时流行的一本书称老洛克菲洛为“强盗男爵”。另有一位州长甚至称他是“他那个年代最大的罪犯”--进行了激烈反驳,并与法院的裁决针锋相对。戴维说:“所谓标准石油公司欺骗寡妇鳏夫遗产、爆炸竞争对手的炼油厂、不择手段毁灭竞争对手等指控……都是绝对的无中生有。事情的真相是,标准石油公司在交易当中,比许多竞争对手更受人敬重。……向与其竞争的炼油厂提供的报价不仅真诚,而且慷慨大方”,“竞争对手常常仅仅为了有机会被再次收购而重新入市开张。祖父的合伙人们对这种持续的‘讹诈’叫苦不迭”。

  戴维回忆道:“随着标准石油公司市场份额的增加,石油产品……主要是煤油(当时石油的主要用途)--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大幅度降低。煤油成了到处都可以买得到的产品,而标准石油公司的产品物美价廉”。

  戴维声称“祖父从来没有觉得主宰市场有什么不对,无论是对石油界的老板和工人们来说,还是对消费者和整个国家而言。”
这种历久不减的愤懑,充满了对家族事业的惋惜。但是,一百多年来反托拉斯的故事在美国依然一波又一波, 把制度与资本的博弈演绎到极致--不过,前几年对微软公司反的垄断案,比尔•.盖茨似乎比老洛克菲洛要走运些。

  世纪之争--反垄断制度的是非纠葛

  除去家族情绪和对祖辈的崇敬,戴维的反驳确也涉及反垄断理论长期争议的话题:关于生产的集中度或规模经济问题--过度竞争和分散生产对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以及导致产业技术升级上的困难--一直是反垄断措施被质疑的原因。

  约瑟夫•.A•.熊彼特(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经济学家)有一个著名的假说: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创新,但创新是一项不确定的活动,需要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大企业才能为企业家提供这种风险担保。所以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为创新活动提供了激励。

  熊彼特是戴维在哈佛上大学时尊崇的老师。作为学生的戴维对老师的“创新理论”推崇有加并身体力行。戴维不无自豪地宣称:“标准石油公司是第一家现代化全面综合型经济企业。那是祖父最伟大的成就:创建了石油行业,并在此过程中创建了现代化公司集团。正是这种集团机构的成功,才改变了商务世界”。

  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时,美国公众欢呼雀跃。但戴维认为:“我们必须牢记的一点是,祖父对石油业的整合,其最终结果是更便宜、更好、更可靠的石油供应,从而帮助美国从一个分散型农业国家转向高度集权的工业化的民主国家”。

  读到这里,即使有理由怀疑戴维作为家族传统继承者所夸耀的祖辈经历,但现代公司制度--包括所依赖的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对美国经济繁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是欧洲流放者和逃亡者组成的新移民国家,最初被欧洲专制制度排斥的经历,使美国人似乎对权力集中(政治垄断)和经济集中(市场垄断)有着持久的不信任感,不论这种集中来自政府或是民间--如实行联邦制以及至今不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等等。“谢尔曼法案”之所以产生在美国,或许是这种民主传统所致。但戴维•.洛克菲洛好像愿意忽略这一点。

  在早期反垄断法的案例中,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案对于反垄断制度的构建有特定的意义。当年,“谢尔曼法案”被认为是在民意集团的压力下草草通过的。法案的条文过于抽象简单且措辞含混,主要内容仅为该法案第一、二款的规定。第一款“凡以限制洲际贸易或国外贸易为目的而签署的合同、组织的托拉斯等联合企业或二人以上的共同策划均属违法”;第二款“凡垄断或企图垄断、组织或企图组织联合企业,或同他人共谋垄断洲际贸易或国外贸易均属不法行为”。这两款规定构成了“谢尔曼法案”的基本原则--反勾结和反垄断。但是,过于原则的表述导致法案在具体适用上的困难。
标准石油公司解散案中,判例法制度的灵活传统,使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得以自行界定法案的适用范围,认为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被禁止--即合理原则。并且,只有那些特别有害于竞争的行为才可以推定违反了禁令--即本质原则。显然,法官没有理会老洛克菲洛及其律师的当时辩解,坚持认为标准石油公司对全国数十个炼油厂的收购兼并,有害该行业的竞争。标准石油公司于是被强制分拆。在分拆后成立的公司中,有至今耳熟能详的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公司。

  其实,戴维的愤愤不平不是没有理由。所谓的“合理原则”在后来的反托拉斯诉讼中,被认为是解脱垄断罪名的有利工具。因为该原则认为只有垄断行为才是违法的,而垄断行为本身则是难以界定的,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一些反垄断的起诉因此被驳回??只是老洛克菲洛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到了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铝业公司占有的市场分额达到了足以垄断市场的程度,从而做出强令公司解散的裁决。这个判例确定了反垄断法适用的“结构主义原则”,即将公司通过兼并可能控制的市场份额,作为构成垄断行为的依据。

  然而,戴维坚持认为,1911年的解散事件是祖父作为“美国最富裕人”所招致的嫉恨:“时至今日,大多数历史学家都会同意,那些当时评述为标准石油公司描绘的图像带着强烈的偏见。……他们(老洛克菲洛和他的合伙人)的‘罪行’不过是那个年代正常的经商行为。那时的世界完全不同。如今规范商务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当年几乎都不存在。……当时的局面投机性太强,目光太浅显,浪费太严重,因此他着手要用残酷的方式予以纠正”。

  《洛克菲洛回忆录》关于标准石油公司的故事,让人印象深刻。但是,市场竞争和经济民主的深厚影响,使一个被资本和金钱充满的国度,能对资本集中所产生的垄断之弊保持必要的警惕,使之能够“受其惠而避其害”。由此观之,戴维对家族的感叹于他的国家而言,何尝不是一种幸运。这或许是当前构建市场法律制度时,我们也应当关注的问题之一。

  法律学习的陷阱--关于“地方性知识”的提醒

  在自己读过为数不多的相关文章中,反垄断法多是以美国为研究蓝本的。我也认为,有必要在规则的层面上,借鉴这种经验以建立我们的反垄断制度,减少由计划经济延续而来的垄断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如金融、能源、电力、公共服务等领域。

  但在通过这本回忆录了解美国反垄断法的时候,不由地又想起国内法学界不久前进行的一场范围很小的讨论--对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发表于<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的评价。作为一名认真的法理学学者,邓先生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反垄断法和公司法--不过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具有自然普遍的意义。他认为法律制度移植的过程中,中国会不由自主地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支配并不具有“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反而可能“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地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 ”。

  邓先生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洛克菲洛回忆录》的作者就是一个具有国际战略的资本家,长期担任美国大通银行的董事长兼总裁--退休后曾担任美国外交协会主席。在标准石油公司事件之后,戴维使他参与管理的企业,与其他美国的银行巨头(如花旗银行)一道敏锐地跨越了国内反垄断法,利用美元逐渐成为国际交换货币的优势,在世界建立了广泛的营业体系--包括在中国,戴维夫妇早在1971年就访问过周恩来,在中美建交后为大通银行为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开立了第一个银行帐号--甚至垄断了一些非洲和中美洲小国的金融业。

  现在,美国作为强势国家,通过国际货币体系、外交、军事干预、资本和文化输出??包括接纳各国留学生、管理培训、好莱坞大片以及移民??还有令中国人头疼不已的贸易保护,使整个世界不得不受到它的巨大影响。于是,在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借鉴与移植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对这些“地方性知识”的文化与制度含义,进行仔细的辨别。只是这种辨别也需要对辨别对象本身的学习。因此,即使作为律师--一种沿袭和适用既定规则的职业--也要有广阔的视野和知识,尽量做一个了解世界更多的人,并成为追求“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的自觉者。

(作者:贾立农,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文化的堕落
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社会安全感
亚当.斯密话说律师报酬
质疑公交车
反垄断法的历史纪实--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分拆案
拜访韩国律师--安重枚先生
韩国考察见闻(风景照片)
闲话律师收费改革
我不做律师好多年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