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律师收费改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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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对律师收费高的抱怨屡屡不绝于耳。新年乍到,司法部提出将加快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不久,又传出小道消息:司法部与发改委正在调查研究,准备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司法部对律师收费究竟要改什麽?革个啥?我们尚不得而知。但是,律师收费到底高还是不高?是否应当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到值得我们认真讨论。

  最近,我看了《国福论》。早在200多年前,该书的作者亚当?斯密先生就对律师收费给出了经济学上的答案。他认为律师应当有很高的报酬。理由主要有是:一、“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的教育更加亢长。因此,画师和雕刻师、律师和医生的货币报酬应当更加丰厚,而事实上也是如此”。二、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或代理律师。这类事情不能随便托付给一个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们的报酬必须配得上他们在社会所应有的且与这样一个重大地位相称的信任”,这“必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劳动价格”。三、“公众对这种卓越才能的赞誉,总是构成从事该职业报酬的一部分,报酬的高低视成就的大小而定。这也是构成医生这一职业报酬高的大部分原因;在法律界,这是更大一部分原因;对诗人和哲学家来说,这几乎是全部原因”。在此之后,经济学家萨伊、马歇尔等都延续了亚当?斯密的思想。萨伊强调说:“因为当关系到名誉和财产关系时,富有的委托人会不惜以任何高价聘请最好的律师。”这些论述的核心就是由市场决定价格。当然,亚当?斯密的理论并不能完全成为当今律师的收费依据,但是,由市场决定律师服务价格的思想,无疑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应当是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留给今天我们律师界的重要遗产。

  市场是公平的。在律师和消费者之间,律师都想多赚一点,而消费者总想少付一些。但是,想归想,重要的是双方要成交。成交就是双赢,就是互利。有时,律师确实会获得了较高的报酬。但是,律师凭什麽获得较高的报酬?凭的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稀缺。律师服务短缺了,价格自然就会上升。增加律师这类个人服务的产出与厂家增加物质产品的产出相比要困难的多。律师服务的增加往往落后于需求的增长,这导致了律师服务收费的持续上升。在80年代初期,美国律师收费是每小时200到400美圆,当时,这无疑已是天价;而现在,每小时500到700美圆的都大有人在。据美国劳工部统计局的资料显示,1999年到2004年间,美国人均GDP增加26.02%,而美国律师人均收入则增加45.72%。难怪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萨谬尔森感慨地说:“物品是有限的,而需求却无限”,“物品和服务甚至无法满足每个人消费欲望的一小部分。我们(指美国)的国民产出必须扩大好多倍,才能使普通美国人达到医生和律师的平均生活水平”。这说明,正是律师服务的稀缺形成了律师收费的昂贵。

  造成律师稀缺的成因在那里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律师行业的准入限制。为了确保律师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几乎所有国家对律师行业都做了准入限制。除了对学历限制外,而且还要求进行规范的考试和一定的实习期。这种限制都是为了确保律师服务的质量。正如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所说的那样,“国家规定医务人员与律师必须受过专门教育”;“为了社会的利益,这些几乎是一切政府都认为应当干预的。”但是,由于有了准入限制,就会构成垄断性收益。美国法学家波斯特指出,行业化的管理“其所要做的就是限制这一职业的人数”,“这样一来,这一职业的平均收入就会更高,就会提高进入该职业的侯选人的平均质量”。正是在这种准入限制体制下,律师服务的供应总是落后于需求,律师收费必然渐趋上升。有的经济学家对这种行业准入限制提出过批评,但是,批评归批评,又有那个国家政府愿意冒险降低或取消律师准入限制而使律师质量水平下降?

  再谈谈我国律师收费情况。80年代初期,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的时候,律师收费标准完全由政府统一制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律师体制也引入了市场化的机制,其中最为代表性的就是律师收费逐步转变为少量政府规范、大部市场调节的模式。律师收费的逐步市场化,带来了律师业翻天覆地的变化。80年代初期,我国律师总创收为800万左右,而今天已经达到150亿元以上。律师创收的不断攀升不仅对国家经济建设直接作出了贡献,而且,也使律师队伍迅速得到成长和壮大。因此,对于我国律师收费市场化的进程,应当毫不犹豫地给予充分肯定。

  在我国,总体上律师服务的供应并不稀缺。按照我国11万律师创收150亿计算,我国律师平均创收还很低,人均仅13万左右;就是象上海这样的大都市,律师平均创收也才30万左右。这远远低于国外律师的人均创收水平。这说明,我国律师总的收费并不高,或者说许多律师的业务并不饱满,还有很大的生产潜力。但是,为什么还说律师收费高呢?原因是好律师稀缺。许多好律师始终是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转,创收在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由于消费者相信并追逐少量的好律师或著名律师,使得这些律师可以坐地谈钱,漫天要价。想想,就是国家垄断的铁路部门到了“春运”都要提价,这些好律师在稀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提价? 如果消费者不追逐那些好律师或著名律师,而任用那些年轻的、资浅的、无名的律师,可以肯定律师价格会趋于适中或偏低。况且,在法律服务体系中,还有乡镇或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如果积极任用这些律师服务的替代品也是可以抑制律师服务价格。但是,这些选择都被消费者忽略和放弃了。是谁在制造稀缺?是谁应当平抑稀缺?答案应当是消费者自己。因此,我们不能把律师收费高的责任归咎于律师,而应当从消费者那里找找成因。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律师服务就是消费者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成本。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律师服务与那种确实必要的消费不同,它不能给人们提供享受,例如,不能象冰激凌能够给人们带来凉爽和香甜,不能象歌唱家能够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支付律师服务这一成本是任何人都不情愿的。马克思就曾经指出:律师服务“仅仅看来是必要的”,并形象地比喻说,如果我有辛不必去打官司,那我就会象避开瘟疫一样,避免把货币花在律师提供的服务上。消费者的这种消费心理和习惯,会觉得支付任何律师费都是不辛的、无奈的、多余的。即使律师费不高,消费者也会觉得冤枉。况且,在商业社会,任何人都在力图降低成本,扩大效益。消费者也会用种种市场手段迫使律师减少收费,来降低自己本应承担的成本。而抱怨收费高是司空见惯的最温柔的压价手段。每个律师一定还经历过个别消费者赖帐、拖帐、最终不付帐的经历。这其中的酸苦只有律师知道。我们应当重视消费者对于律师收费偏高的批评,有则改之。但是,我们也要冷静地分析,千万不能被消费者那种狭隘的消费心理、不良的消费习惯以及惯用的市场技巧所左右。

  当然,应当承认个别地区、个别专业的律师收费偏高,有些脱离市场行情。这应当引起关注。但是,我们不能把这些问题统统归咎于律师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甚至提出要重走老路,统一收费标准,取消市场化机制。这就不是改革,而是倒退!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背景下,诸多问题都是市场经济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充分所引起的,并非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失。

  譬如,北京作为行政中心,几乎集中了国家所有的大公司、银行,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法律服务的超越其他地区的强劲需求,而北京律师收费高已是业内外人士的共识。2004年的统计表明,北京市律师的人数为全国的10%不到,但是,创收却占据了我国律师服务总收入的近30%以上。这一畸形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资源配置行政化所形成的。

  譬如,律师缺乏流动性,除了户籍的限制外,律师到注册地之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受到诸如规模、年限等等约束,这造成了需要律师的地区不能迅速获得新的人才进入,无法有效增加律师服务的供应量,使得律师收费在个别地区不得不走高;相反,在另外一些区域,律师则无费可收,陷入惨淡经营,难以为计的状况。

  再譬如,十多年前,律师从事证券业务都要经过司法部与证监会的批准。尽管这一措施已经被废止,但是,正是由于当时这一批准手续,使得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对证券法律业务市场的独占。

  这些问题,都是市场化不充分、不健全所造成的,有的甚至是政府管理越位或缺失所致。因此,要改革律师收费标准,解决个别地区或个别专业律师收费偏高的问题,就应当加快律师业的市场化进程,消除行政权利对经济资源配置的专权,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合理、均衡,扭转法律服务市场地区间的失衡状态;打通人才流通市场化的通道,让律师随市场和需求流通,扭转律师服务市场人才区域分割、流动滞后的状况;防止和清除行政主导下的业务垄断和独占,促使律师之间进行平等竞争;强化律师服务的技术创新和组织更新,提高律师服务的生产效率和供应能力,实现律师服务业市场经济的完整推进。

  特别应当指出,律师服务并不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律师服务应当是“私人物品”,由律师提供并由消费主体支付费用。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价格予以规范,以确保每个公民都可以公平、平等的获得社会服务。而对私人提供的“私人物品”的价格则应当进行指导,主要让市场进行调节,使公民可以选择性地消费不同质量和数量的“私人物品”包括律师服务。同时,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一个非市场化的律师服务体系,即法律援助系统。通过这一体系,提供一定的“准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使弱势、贫困群体可以获得最基本的律师服务。当前,为了加快建立和谐社会,政府应当端正位置,防止管理缺失和越位,一方面进一步放开和健全律师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则要全力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积极引导律师和社会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使弱势、贫困群体依然能够获得基本的律师服务保障,尽可能地实现法律和社会公正。

  1月1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该基金第一笔资金为100万元,据说,还将进一步扩大。对于弱势、贫困群体来说,这无疑又是一件喜事!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大量农民工聘请律师之后,作为被告的一方也将聘请律师,而且往往将不惜重金。在律师规模没有增长的情况下,这将势必抬高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律师的收费标准,尤其是精通这一业务的好律师的收费标准。对此,我们又能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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