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后,各地、各级政府都标榜自己的辖区是和谐社会,有了“和谐中国”的说法后,就有“和谐某省、某市、某县、某镇”。好像中国一夜之间进入美好社会,从中央到乡镇,级级和谐,处处和谐。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学术界对和谐社会的研究也非常活跃,有关和谐社会的论著恰如雨后春笋。学者们旁征博引,古今中外,把一个和谐社会阐释得透彻见底。浏览这些阐释,获益匪浅,让人心旷神怡。然而,在获益、愉悦之余,总让人有望梅止渴之感。

  “和谐社会”的提法,最早出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傅立叶对拿破仑说:“最光辉的使命已授于最伟大的英雄,他应该在野蛮和文明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世界的和谐”。虽然不能说和谐社会是乌托邦,但可以说我们现在还未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理想,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甚至可以说,中国历来是缺少什么才提倡什么,就像既往的“五讲四美”与实施《道德刚要》,因为国民的言行不美,才提倡“五讲四美”教育,因为国民的道德、诚信危机,才实施《道德刚要》,恨不得一下子搬出孔圣人来治天下。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说明党与国家领导人已经意识到我们社会的不和谐,矛盾激化危机四伏,再不妥协、协调,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将会裂变。人们都乐于歌颂,描述歌舞升平,本人返其道而行,来个吹毛求疵。不是为标新立异,哗众取宠,而是居安也要思危。

  一、和谐社会的特征

  胡锦涛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大部分论著都是围绕着这28个字来描述、阐释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美好的社会,因此,它无疑具有与其它美好的社会共同的特点,诸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等等。然而,这些特点不仅和谐社会有之,其它被认为是美好的社会同样有之。我们也可以说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秩序、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甚至在空想主义的乌托邦中,也可以找到上述特征。探求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把握和谐社会所特有的,与其它社会所不同的,最主要的特点。

  和谐社会所特有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点应该是“和谐”。而和谐的实现有赖于包容、平等和协商妥协。包容是和谐的基础,平等是和谐的条件,协商妥协是实现和谐的方法与手段。一个社会只要它是宽容的,社会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的和睦相处是通过协商妥协达成的,这个社会就是和谐的社会。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异己力量的存在,社会成员的关系以统治和服从为主,是通过强权而达成一致,则这个社会就决不是和谐社会,尽管它仍有可能是安定、秩序、甚至是法制的社会。因此,本人认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是包容与平等,在包容与平等的基础进行协商与妥协。

  (一)、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包容

  《辞海》对“和”字的解释是协调,“同”字的解释是相同、一样,可见“和”与“同”不是同义词。孔子提出“和而不同”,赫拉克利特提出“对立和谐观”,认为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的基础是不同,没有不同,就没有协调的必要,也就没有均衡的可能。而要有不同的存在,就必须包容。因此,没有包容便没有和谐,包容是和谐的基础。
  
  包容,应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最主要的应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 容许不同的思想共存
  
  英国的约翰.格雷在论述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时说到:“自由主义总是有两张面孔。从一方面看,宽容是对一种理想生活形式的追求。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寻求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实现和平的条件” 。假设真有一种终极的理想生活方式存在,那么,对这种理想生活方式的探讨,必须容许各种思想,各种理论的共存。只有容许各种思想存在,在各种思想的交流中,在各种理论的碰撞中,人类才能逐渐探索出理想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假如人的理想生活方式是多元的,存在着不止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那就更应该容许探索各种生活方式的思想和理论共存。在第一种情况下,容许的目标是共识,在第二种情况下,容许的目标是共存。无论是共识还是共存,包容都是必须的。
  
  从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如果一个社会只容许一个思想,一个主义存在,而封杀所有其它思想和主义,像四人帮横行时期那样,除了极左思潮外,所有的思想、思潮和主张全都成了毒草,那样的社会绝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只能是血淋淋的专制社会。只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是和谐社会。虽然焚书坑儒的事件不可能再出现,唯样板戏才能演、才能看的时代也不会再重演,但“学霸”还是存在,自己说什么都对,别人说的都是放屁。要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就是容许各种不同思想共存。
  
  2、 容许不同的声音共鸣
  
  作家刘心武对“和谐”的解释是:“和”字是“禾”加“口”,即是人人有饭吃,“谐”字是“皆”加“言”,即是人人皆可以讲话。表达权、发言权不但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特别是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更需要不同声音。如果一个社会,一级政府,一个机关,只充斥着一种声音,“一马既鸣,万马齐喑”,或者人言亦言,老是以“一致通过”来阐释决策的正确,有人提出异议,即是扰乱,那才是可悲的。有人形容官场的霸道,说“谁官大,谁钟准”,官最大的说现在是什么时辰,就是什么时辰,这与赵高的指鹿为马有什么区别。那样的社会,不仅不可能是和谐社会,而且连正常社会都算不上。和谐社会,首先是不同人的不同意愿的和谐,如果社会成员没有表达意愿的权利,缺乏表达意愿的渠道,那么社会的和谐又如何能够达到呢?
  
  3、 容许不同的利益共享
  
  社会是由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组成的。阶层的不同,行业的不同,群体的不同以及各个人的不同必然产生利益的不同。如果只承认和保护部分阶层、部分群体的利益,否定乃至剥夺部分群体、部分阶层的利益,那社会绝无和谐可言。和谐社会,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均能得到承认和保护。
  
  4、 容许不同的力量共处
  
  不同的人为了实现各自不同的利益或意愿,必然要结成不同的力量,组成不同的组织。如果仅仅承认不同利益的存在,仅仅容许不同意愿的表达,而不容许人们为实现利益或意愿而结成不同的力量,组成不同的组织,那不仅利益和意愿将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天外之物,而且不同利益和意愿的协调和平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要达到不同利益和意愿的和谐,首先必须容许不同社会力量和平共处。    

  (二)、社会和谐的条件是平等
   
  和谐社会以宽容为基础。然而,一个社会如果仅仅宽容地容许不同思想、不同声音、不同利益和不同力量的存在,但不承认它们的地位、价值和机会平等,这个社会仍不可能成为和谐的社会。没有平等就没有和谐,平等是和谐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的平等,应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平等
  
  封建社会的中国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这一口号喊了已近百年,但社会上种种不平等现象,唾手可拾。中国的户籍制度直接把国民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类,国民称为“吃谷”与“吃米”。户口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就业、升学乃至婚恋的权利。有的人为了“农转非”,而不择手段;同事、朋友之间为了给亲属争一个“农转非”,反目成仇。九十年代初期,各地政府出卖城镇户口,开始时一个城镇户口卖一万几千元,让人看到“城乡差别”的明码标价。后来城镇户口降价到几百元,让人淡化户口身份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让人顿时又感到城人与乡人生命价值竟是天差地别。当初深圳,即使有的外来人口对深圳的贡献比深圳本土人还大,但由于没有深圳户口,而永远是“三等公民”。

  在经济特区,为国民设立通行证(民众称为“边防证”)制度,我对“边防”的理解是在国境之边沿进行防卫、防护,守护国门,但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行走,何需防卫,要防的人是谁?“国民待遇”是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最高的待遇,但在开放中国,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却是超国民待遇,各级政府给予外地人的待遇也是本地人可望不可及。各个群体,各个部门都设置不平等权利。如有的地方教育局规定,教育局的子女中考分数达到重点中学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80%,可以录取入重点中学,乡镇书记、局长的子女中考分数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20分,也应录取。不平等的设置,只能造成社会其他阶层心里的不平衡,对构建和谐社会百害无一益。
  
  2、 各种社会力量的地位平等
  
  要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必须组成某种形式的组织:政党、社团、行会等等。形成社会力量的目的或是为了实现某些群体的利益,或是为了实现某些价值取向,甚至有可能仅仅是为了落实某些具体的策略主张。在多元社会中,没有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同时实现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或多元主张。多元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和主张的实现,只能通过代表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商妥协和公平竞争而达到。而协商的前提是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也要求大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假如一种社会力量获得领导一切的地位,其它社会力量都必须听命于它,那各种社会力量就无法代表各自的社会利益和主张,各种社会利益和主张也就失去了实现的渠道和可能。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而只能是一统的专制社会。
  
  3、 实现各种社会利益的机会均等
  
  社会不公是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根源之一。而机会不均等,应属于最大,最严重的社会不公之一。因此,要达致和谐社会,必须实现机会均等。这里所说的机会均等,既包括经济领域的市场准入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机会均等以及资源共享的机会均等等等,更包括政治参与的机会均等、政治表达的机会均等以及政治资源共享的机会均等。如果允许一部分人或部分团体比其它人或其它团体垄断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多的机会,必将产生社会不满,引起社会纷争。赌博以及体育场上的竞赛被认为最公正,是因为机会均等。虽然赌博的结果是部分输,部分赢,不可能是双赢,但愿赌服输,不怨天,不尤人。如果机会不均,输在起点,则社会绝无和谐可言。
  
  (三)、达致社会和谐的方法是协商妥协
  
  和谐是各种不同力量、不同利益达致协调、平衡的状态。因此,仅仅容许不同的存在,仅仅承认各种不同的平等地位,如果没有使各种不同达致协调、平衡的方法,则不但构不成和谐,甚至还会产生争斗和混乱。要达致和谐,就必须有一种能协调和平衡地位平等的各种不同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协商妥协。
  
  协商妥协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它还是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包括:虚心、理性、包容、诚信。虚心听取不同意见,理性考虑不同的意愿,包容、接纳不同意见,遵守已经达成的妥协。有人介绍夫妻和睦相处的秘巧:改变一切可以改变的,包容一切不能改变的。我看夫妻这个相处技巧,也是和谐社会的妥协方法。
  
  协商妥协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各种不同的利益通过协商妥协达致平衡
   
  在中国,迄今为止,人们实现利益的主要途径仍然是通过权力,或通过暴力夺取权力,或使用金钱收买权力,或利用美色交换权力。不论用什么方法获得权力,用权力谋取利益,保护利益则是相同的。这就从根本上堵死了协商妥协之路。因为,协商妥协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缩小权力的范围,削弱权力的作用,尽量扩大人民的自治范围。只有在人民的自治范围内,协商妥协才有可能,也才会有效。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以权力谋利益的方法,绝不能达致和谐,而只能导致动乱与腐败。因为,暴力夺权,是社会动乱的根源,而以金钱和美色收买权力则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而动乱与腐败与和谐社会是根本不相容的。通过协商妥协达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不仅是最稳定、最有效、最可靠的利益实现方法,也是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摒弃以权力为中心的思想的同时,尽量缩小权力的范围,努力扩大人民的自治范围,从而使人们实现利益的方法从利用权力,依赖权力转变到平等主体间的协商妥协上来。
  
  2、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通过协商妥协谋求合作
  
  合作是人类争取自由的必由之路。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个进步,每一项成就,都是通过合作取得的。而达致合作的最有效的方法,无疑是协商妥协。以中国现代史为例,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大政治力量,什么时候通过协商妥协而达致合作,什么时候就国家进步,百姓得福;什么时候拒绝协商,分裂斗争,什么时候就国家停滞,百姓遭殃。第一次国共合作,取得了北伐战争的胜利,人民摆脱了军阀混战的战乱之苦。第二次国共合作,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人民从日本鬼子的铁蹄下解放出来。假如第三次国共合作成功,中国或许能避免三年内战,国家或许能更快、更早地繁荣昌盛起来。

  二、目前社会的不和谐隐患

  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是利益失衡。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总体而言,民众的生活水平均有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改革从根本上说就是对利益重新调整,社会利益重新分配,造成既得社会利益失衡。由于官场的腐败,加激利益失衡。有人说,在战争年代,民众冒着生命危险为共产党送粮,如果今天共产党有难,民众不会让共产党躲藏,这绝不是危言耸听。不和谐因素,时时存在,处处存在,从民生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耕者无其田、居者无其屋、患者愁就医、贫者难上学的社会现象,已危及社会和谐的基础,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一一列举。笔者认为,目前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是以下十个方面。

  1、富不正道,社会不能包容。

  贫富两极分化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圣贤孔子日:“不患贫而患不均”,“不均之祸,智士共知”。中国历来有仇富、骂富的传统文化渊源,“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坟墓像富人家的馒头”,“为富不仁”等典句、名句唾手可得。好像社会不能包容富人,把富人都当成孬种。但其实社会并不是不能包容富人,而是不能包容富不正道的人。让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我们改革的策略。靠自己的勤劳智慧致富,富得光明正道,为国家所提倡,为民众之榜样。自己富的同时,也为国家多作贡献。这种富并不给社会制造不和谐因素。但中国有部分人富不正道,一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时,利用价格的双轨制,倒卖批文主,当时称为“官倒”。1989年的学潮,虽然后来定性为内乱,但直接的起因,是反“官倒”。二是,走私;三是,股票市场建立之初,有权力,有关系的人买得原始股;四是,在成立开发区热潮中,在纸上买卖地皮;五是,国有企业改制时,低价出卖国有资产;六是,官员贪污受贿。这六种富法,靠的不是勤劳与智慧,而是靠权力,因而他不能被社会、被民众所包容。社会能包容富人,但不能包容这种富法。

  2、富人占用绝大部分共享资源,加激民众对富人仇恨。

  发达国家的社会层次是呈柑榄状,富人与穷人都为少数,中产阶层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是社会的主流。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阶层呈金字塔状,穷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中产阶层次之,富人是塔顶的少数。但在城市公共设施、交通等社会共享资源方面,是绝对少数的富人占用绝大部分。中国城市的道路堵塞,政府虽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了不少立交桥及地铁,形成空中、地面、地下的立体交通网络,但仍然无法使城市畅通。原因其实很简单,是拥有小车的少数富人占用了绝大部分的共享资源,小车与公交车争路。据说西方国家有位市长上任后,他认为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应该还给人民,在特定的时间段限制小车进入主要商业街道,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这个城市不用建立交桥,不用建地铁,而城市畅通无阻。在小学生上学与放学时,只要到学校门口看一看,你就会体会到这种味道。假如一所小学以2000学生计,只要有20辆小车接送学生,学校门口就水泄不通,这1%的人就制造了拥挤,剥夺了其他人的通行权。不要看这是小事,往往是这些小节加激民众对富人的仇恨。况且目前接送学生的大部分还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特权思想给下一代留下什么样的铬印尚且不说,但在成年人心中,却是产生仇官、恨富的情绪。

  3、政策的地域性差别,容易产生对受惠地区的不满。

  如高考为例,基础教育资源的配置,北京绝对比其他地区优秀,但北京的高考分数线比贫困地区还低。考试本来是最公平、公道的竞争方式,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政策的地域性差别,学子在其他地区上不了省本的,在北京可能上国本。这几年对“高考移民”的查处不能说不紧,处分不能说不严。但对高考移民的制造者,却没有追究,高考移民的根源并没有消灭。输在终点的竞赛,谁也没有怨言,但输在起点的竞赛,谁也无法接受。同一所大学,我是800分进来,你是600分进来,就你那点分数,在我地区连省本都上不了,学子之间的心里怎能平衡?600分的如果为人低调,虚心谨慎尚好,如果是高高在上,看不起800分的乡下人,这种委屈,一触即发。马家爵案,值得我们反思。

  4、官商垄断经营,威胁民众的生存。

  中国开放改革,让部分人先富起来,改革成果集中体现在个体工商户身上。各行各业的个体工商户使中国的市场繁荣,交通畅通,功不可?。个体工商户在经济上得到实惠,是中国中产阶层的主力军,但在政治权势上还是弱势群体。现在黑势力入侵市场,大到交通运输,建筑材料,小到迷信用品,黑社会都进行垄断经营。这一垄断,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由于自由竞争引起集中生产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垄断。而是以官为后台,黑恶势力以殴打、扰乱其他经营者,欺行霸市,使其他经营者放弃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这种黑势力垄断,直接威胁其他个体经营者的生存。欺行霸市垄断经营之所以能生存,是由于有官方作后盾。

  随着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制度的实施,某县的县委书记、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长都是由邻县人担任,入侵到该县的黑势力说:“我们有四条二仔,还怕什么?”(扑克牌有四条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行业,有的地方政府干脆发文划分产品收购区域,强制农民与某人交易。有一个镇政府与某人签订迷信品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在该镇的辖区范围由某人独家经营。某人持着与镇政府所签订的合同,殴打、扰乱其他人的经营。笔者正在写这篇文稿时,从南方卫视看到一则新闻:汉川市政府发出红头文件,分配给其辖区的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在公务接待时一年应消费小糊涂仙酒200万元的任务,超额完成任务按消费额的10%奖励。这种近似天方夜谭的笑话,时时在我们身边发生。

  5、滥用公权、忽视私权。

  从法理上讲,行政权力的产生是来源于法律制授权,而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但翻开中国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法规,义务都是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清清楚楚。行政机关几乎没有义务,即使对行政机关有禁止性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机制。暂时不谈行政立法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是否公正,就是在行政执法上,各级行政机关都变着手法,滥用公权。有行政收费或者经济处罚的行政法,还未实施就开始执行,不需动员,不需宣传。没有收费,没有经济处罚的行政法,却无法实施。如《义务教育法》实施至今已20年,现在才提出免学费。在滥用公权的同时,侵犯私权。到行政机关办事时,往往有强行销售商品,强行接受服务,人们称为“搭车收费”。如个体户到工商部门年审时,强制订阅报纸。有时往往收了费但并不服务,如房屋登记时,收灭蚁费。
北京有一对夫妻在家里看光淫秽录像被派出所查处,法学界为此事展开沸沸扬扬的讨论。认为夫妻在房内不但可以看淫秽录像,还可以做淫秽的事,公权不应干涉。但这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这对夫妻才免遭处罚。君不见某地处罚了一位卖淫女孩,而这位女孩经医院鉴定还是处女。

  6、国家公权支持商业运作,牺牲民众利益。

  开发建设、旧城改造等建设行为,现在基本上已是商业运作。但我们往往是冠上“国家建设”,“公益事业”的名堂,强调民众的服从。安置补偿标准没有经过听证,不尊重民意。不按法律规定,当地政府随意定价,牺牲民众利益,而开发商即获取暴利。加之政府官员急于求成,往往在资金未到位时就强行上马,或者有的开发商本来没有资金,是玩空手道。民众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抗争时,往往又动用国家司法机关强行压服,激怒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

  7、为了形象,剥夺社会底层的生存空间。

  当官要升官,升官要有政绩。为官一任,如果能够把社会治理得安定祥和,民众安居乐业,作到国泰民安的无为之治,像大唐盛世时的“贞光之治”,这就是最大的政绩。这种实实在在的政绩,民众能感受得到,但端不出来给别人看。能够拿得出给别人看,并且是立竿见影的政绩,就是建设与形象工程。我不反对美化我们的城市,给市民一个靓丽的环境,但各地的形象工程往往不切合实际。街道的花木,今年觉得原来的不漂亮,换别种,明年觉得今年种植的不漂亮,又换另一种,就像自己换衣服这么简单。旅游观光归来,立马更换街道的栏杆。到不设栏杆的城市参观归来,立马又拆除栏杆。街道像是自家的客厅,就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每次更换花木、栏杆所耗费的资金,建设一所小学绰绰有余。

  街道装饰漂亮后,就要清理“影响市容”的商摊、地摊,“一切商品心必须入室经营”是口号,也是城管处罚、没有小贩财物的依据。说句不中听的话,市井本来就是容纳三教九流的处所。既有达官显贵,也有走卒贩夫,既有善良公民,也有流氓地痞,甚至娼妓。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不是达官显贵的城市。只有富人、贵人与美女才进入的处所,那不是市井,而是夜总会。我们还有相当部分人租不起商铺,只能是摆摊经营;相当部分人买不起商铺的商品,只能在地摊上买。有擦皮鞋的商店,甚至是连锁店,但我们总不能要求擦皮鞋的,也租铺经营。再发达的城市,都有地摊,何况我们现在还是发展中的国家,发展中的城市。地摊的存在,其实是社会的需求,不是政府能决定它的存亡。在整理市容、整顿秩序中,摆地摊的小商贩,像做贼一样,时时要耳听四面,眼观八方,一见城管的人与车,有如老鼠见猫,纷纷逃命。城管车一消失,又从四面八方聚拢回原位。城管天天追杀,地摊天天照摆。这不是他们与政府过不去,故意与政府对抗;而是因为,他们今天不摆摊,明天的生活就没有着落。笔者认为,摆地摊的谋生方式,除了让个别人看得不舒服外,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危害。怎么说,也比贪污受贿对社会的危害小。但我们偏偏为了“形象”,而要让这些小商贩活得很累!一个庞大的城管大队,一年忙365天,就是为执行“一切商品心必须入室经营”这句违法的口号。

  8、设置上访障碍,造成民情上传言路不通。

  现在各级政府,各个机关都设立信访机构,通过信访上传民情。本来,民众上访,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情,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有理不顺,情不通、法不容、判不公而且告无门,他们才会上访。但是,那些官高禄厚者却把民众上访当成了拦路虎。一年开得最多的会是稳定会,讲得最多的话是稳定。层层签定责任状,把有无上访作为各级干部的政绩考核。近年来上访的人多了,又成立了“维稳办”,要控制群众上访。要让领导同志们能够静下心来,研究国家的大事难事。是什么原因使地方官员怕民众上访,恐怕就是中国官员最怕谁的问题。数年前,欧洲议会代表团在北京访问时,问当时副委员长田纪云:欧洲的官员怕议员,议员怕选民,中国的官员怕什么?田纪云实话实说地回答:中国的官员最怕上级。为了不给上级批评,为了不让上级了解当地的黑点,掩没自己的政绩,对上访民众围追堵截,甚至动用司法机关强制关押上访民众。

  9、法律救济成本高,且执法无力,民众以非法手段寻求救济。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通过协商解决不了时,最有秩序、最理性的救济途径就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这仅仅是法律人的思维,民众并不都是这样想。社会上流行着这样的讲法:医院与法院,这两院不能进,进去出不来。我接访一位民众咨询时,劝告他向法院起诉解决争端。他说:“花现钱买蒙钱,我才不那么傻”。法律消费不是低消费,而是高消费。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到,花钱后,又买不回应得的权益。民工标价出卖法院判决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由于法律救济成本高,执法力度不到,个别人往往就以非法手段寻求救济。通过非法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往往就会从合法变非法,从有理变无理。本来是平平常常的民事案件,也就激化成刑事案件,加激社会矛盾。
  
  10、权力高度集中,同僚之间不和。
   
  原先劝人是:“伙计不合伙,合伙没伙计”,现在劝人是:“朋友不同僚,同僚没朋友”。两个很要好的朋友,如果走到同一个机关工作,并且同为这个机关的领导,朋友就当不成。权力小、经济紧的机关,共苦尚可;如果权力大,经济宽,同流合污即不行。当官的成本越来越高,权利势必高度集中,才能返本、盈利。笔者为女儿办转学手续,除了教育局正局长有权批准外,校长无权批,副局长也无权批。正局长管到一个学生的转学,你说他累不累?
  
  有的领导给下属交代工作任务,就像生产队长排工,喜欢谁干就叫谁,完全不顾岗位职责的设定。造成做事的咸苦叫累,闲着没事干的即发牢骚骂娘。部分人是“革命小酒天天醉,喝坏了肝脏,喝坏了胃”,觉得饭局是累赘;部分人是从来没有饭局,总希望酒精把那部分醉死。据说有位镇委书记啥事都交给镇长管,前提是镇长每个月要弄几万元给他打麻将。行外人听起来,要骂这位书记混蛋,吃着国家的俸禄,不为党与人民做事。但圈内人却佩服这位书记的胸怀,说他放权给镇长,镇长们都羡慕该镇的镇长遇着一位好书记。山西卖官书记武保安既当过县长,也当过书记。 武保安在当书记之前,当了好几年县长,家里的存款只有50万。但从2003年9月调任县委书记,到2004年5月,短短8个月时间,家里的存款就猛增到了近600万。武书记的夫人王临风有一句名言:“当县长与当书记就是不一样”。

  三、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胡锦涛书记用六点28个字对和谐社会的特征进行完整的概括和描述,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这三点12个字是说法治,“诚实友爱”是道德,“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持续发展。胡锦涛同志还把“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之一提出来。由此可见,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是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四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从建国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92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2694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办制定的规章66898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30499件,行业规范6528件。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问题的关键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问题,要依法办事。
  
  “四.五“普法期间,我为领导干部上普法课时讲: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官,只有官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有可能依法治国。我在上面列举了目前社会十个方面的不和谐因素,其实质只是一个,就是官场黑暗。官场黑暗的表现形式就是不依法办事,如果是依法办事,想黑也没机会,没有市场,黑了也无处藏身。因为水清即无鱼,浑水才好摸鱼。现在有人提出守法治国,我认为这种提法是做了妥协与让步。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单是被动守法是不够的,应该是主动护法,国家的法治进程是不能妥协与让步。执政者,至少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精神。

  1、尊重法律权威。

  胡锦涛书记提出尊重宪法与法律权威,这是对法治提出更高的要求。有的执政者要实施自己的执政方案,往往不考虑法律的规定,或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规避法律有时很难定论他是违法,但规避法律行为的本身,就是不尊重法律权威。只有具备尊重法律的意识,才是真正的守法,才能真正依法办事。

  2、要有法律思维。

  我们在作可行性报告时,是唯经济论,很少考虑法律规定。一个项目能不能立项,能不能上马,一个执政方案能不能实施,往往是考虑能产生多少经济效益,而不考虑是否合法。是考虑“好”或“不好”,而不考虑“对”或“不对”。

  “好”与“对”本来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好”是在“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入,但由于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就出现“好”与“对”的矛盾。地方官员,部门官员,由于从地方、部门的利益出发,不合法的行为,往往能给地方、部门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被称为好,但从国家、人民的整体利益来说,就不好,就不对。有的地方官支持走私,使得当地一时繁荣,也许当地有人称好,但这却是违法犯罪的勾当。执政者如果有法思维,对实施自己的执政方案,首先以法律为准则考虑是否违法,判断对与错,再考虑好与不好,那才是真正的好。如果违法,“不对”,再“好”也不好。现在普遍认可,读法律、做法律职业出身的人当政,做事不会离谱,就是因为他有法律思维,他以法律准则作为“谱”。

  在乡镇任书记、镇长的同学曾对我说过,如果办事都要依法,什么事也办不成。有的项目损害到民众的利益,民众找到我后,我劝解书记、镇长,他觉得满肚委屈,说为官一任想为当地办老百姓点实事、好事,当地民众反而阻挠,这就是缺少法律思维的表现。不合法的事,不依法办的事,办成后,也许确实对当地“好”,但由于或是结果违法或是过程违法,都应给予否定。

  3、办事过程要依法。

  办了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往往也会闹到民众不服,当政者委屈。民众诉说当政者霸道,当政者诉说民众刁蛮。究其原因,就是办事这过程不合法,当政者急于求成。张德江书记强调,工程补偿一定要取上限,他说:“现在农民上访有相当一部分和征地有关。今天,我说三句硬话:今后,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补偿一定要取上限,国家规定有最高标准,你按最高补偿标准办不就得了,非要压低标准,少给钱。这点钱在工程中不是大钱,工程单位必须承担这个责任。我们省有好的典型,比如东深供水工程。他们与沿线农民一户一户地谈,谈好了,点钞票,中间没有二传手、三传手。有些工程图省事,把钱给县里,县里跟乡里谈,乡里跟村里谈,村里再给老百姓,过程不透明,即使没有‘猫腻’,农民也认为有‘猫腻’”。张德江书记的讲话,非常明确要求我们办事过程要依法。

  4、敢于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交代下属办事,下属认为违法不能办,上级就不高兴,认为下属不听话,故意顶牛。“不知趣”的下属折衷,请求领导签个字明示如何办,领导很少给予回应,即使签字,也是“请依法给予办理”。这几个字难死下属,依法就不能办理,办理了就违法。但不能再与领导“讨价还价”,你要求领导指示,领导在电话中已说得非常明确,你要求领导签字,领导也签了字,你还要领导怎么样?是我领导你,还是你领导我?下属往往要在“依法”与“办理”之间作出痛苦的选择。下属常叹:“办也死,不办也死。不办早死,办了迟死”。因为你不办,大把有听话的人排着队等着你的位置;办了,以后出现问题,是下属承担责任,上级是要求你“依法办理”,并不叫你违法。很多违法的事,就是在领导“请依法给予办理”的指示下,办出来的。

  人非神灵,孰能无过。行政领导有时抓不准,断不明,这是不可非议的事情。问题的关键是知错要改,做错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都是别人代他受过,叫他怎能不违法?

  5、以法律准则评价政绩。

  我们对官员的政绩评价有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如果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做得再好也要否定。只要你完成任务,不管你是采取任何手段,都在所不问,即使是拆屋撬门,但从来没有将是否违法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依据。为官一任,只要有让人看得到的项目,让人看得到的建筑物,即使在建设过程中违法伤害民众的利益,也是小事,甚至根本就不是事。往往以其情可悯,其心可嘉,一美遮百丑,掩盖了违法事实。由于不以法律准则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依据,官员对自己的执政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也就不太在意,其结果是助长了违法行为。

  (二)、司法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

  我面前说到,民众以非法手段寻求救济,是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一,原因就是由于司法体制没有高效运行,没有树立司法权威,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民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协商又无法达致解决的,最文明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有人言,如果法院没有案办,就说明社会安定,天下太平。笔者认为,此言差也。法院案件的减少,恰恰说明民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就像当事人对我所说的“不愿意花现钱买蒙钱”,这正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

(作者:莫赳,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高等院校教材《科学社会主义》;
  2、潘志恒: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3、虞云耀:民主是和谐之源 法治是和谐保障;
  4、刘继军:构建和谐社会关键靠法治。


相关文章


当强权遇上法律
品茶侃律师
“梁山天书”与《五月花号公约》
经济决定文明的程度,文明检验法律的尊严
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
我观司考
时代的重托,未来的希望
引进外资中我们失去了什么
西方文化侵袭下对民族道德规范回归的期盼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