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重托,未来的希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青年律师则是律师行业的希望,青年律师担负着时代的重托。在当前的形势下,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青年律师,可塑性最强的也是青年律师,做为一名青联委员,我认为青年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谈到律师,人们容易将其与高收入、受人尊重等联系起来,相信很多青年律师也是和我一样怀着同样的希望跨入律师这个行业。但是进入后才会发现律师这个职业远没有想象的美好,无案可办、收入不稳定,生存都会受到严峻的挑战,更别说发展,相信这是每个青年律师都曾面临过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青年律师如果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资深律师的正确引导,就难免会有一些急功近利的行为。这一方面影响了社会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评价,同时自己也会逐渐丧失对律师事业的信心,把律师看成是一个只凭“关系”挣钱的工作,把律师事业当作一个完成原始积累的手段。这种现象,不在少数。

  我想说的是,律师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职业,特别是在当前的法制环境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每个成为律师的青年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踏入律师这个门槛,并不是立刻就可以“致富”,青年律师没有三、五年的摸爬滚打是不容易被社会接受的,一定要有吃苦的准备。

  因此,青年律师应当树立起怎样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我能为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哪些创新性的贡献这样一个人生观。

  律师的执业生涯,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同是也是一个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律师在为社会解决矛盾,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自己实现了经济价值,所以很多人就把律师的执业活动与挣钱完全的等同起来。我想说的是,律师必须通过合法的执业行为来挣钱,但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我们的执业行为绝对不应该仅仅是为了挣钱。经济效益只是我们在精益求精的工作中,为社会创造价值,获得工作快乐的同时得到的一个附属物。否则当我们真正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后,就会逐渐失去对工作的激情、热忱和对学习的热爱,会逐渐变得懒惰而不愿意在工作中下更多的功夫,会变得以收费的多少来决定我们工作的努力程度,会逐渐变得喜欢敷衍我们的工作,这样的心态注定不会在律师事业上走得太远。

  因此,青年律师的价值观应当侧重于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家改革发展中对各种矛盾的妥善处理中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

  做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执业时更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青年律师犹为如此,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大的问题。国家利益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做为青年律师在许多时候并不容易准确的把握,我个人认为律师执业活动中遇到的最大的国家利益就是如何维护共产党的领导。

  我们只要坚持在工作中做到不影响共产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了最大的国家利益,这样我们在工作中就至于犯方向性的错误。不损害集体利益,从律师的执业活动来看现实中最大的集体利益就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中国革命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对全国人民来讲,最大的利益就是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否则既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律师行业的发展,进而损害我们的个人利益。

  我想说的是,青年律师在办案特别是群体性案件时,一定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否则既会损害集体利益,也将影响个人经济利益的实现。

  去年四月,我们接受了某大型国企的委托,帮助企业完成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工作。做为律师非诉讼业务中的新型案件,该案因涉及大量的法规、政策和文件等错综复杂的规定,其业务本身就是对我们极大的挑战,而且再就业服务中心中还有1800余名下岗职工需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实现基本生活费向失业保险的并轨。1800余名下岗职工涉及1800余个家庭,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大的不稳定事件。接受委托后,在查阅了大量的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对制订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施方案进行了反复论证,制订了详细的宣传方案和稳定预案,并加强了与地方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劳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加强了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由于准备充分,方法得当,整个工作中没有出现一起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得到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高度评价。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较好的实现了经济效益。

  律师做为改革开放的既得利益者,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来回报社会,这是律师的社会责任,青年律师更是应当成为这方面的表率。青年律师回报社会,可以通过一些捐助等社会活动来实现,但我认为,青年律师回报社会的最好方式就是积极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作为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这既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也是律师在工作中加强党和群众血肉联系、树立党和政府威信的最好方式。律师在进行法律援助的时候,代表的不仅是律师的形象,更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今年我在办理原德阳市化工厂一下岗职工讨要安置费一案时,感受犹为如此。德阳市化工厂做为一家大型国企已于97年依法破产,该厂的一职工在化工厂破产被收购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2002年因病下岗后已在家休息多年,2005年厂方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该职工在向该企业主张安置费无果后开始了上访,多次到德阳市委、市政府、市经委等部门反映情况。今年年初,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我分别到市工商局、市经委、法院等相关部门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并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准备充分,迫使该企业在开庭前主动提出和解,使该案得以顺利解决。该职工拿到安置费后,从感谢党、感谢政府的角度,以自己特有的行为感谢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

  作为青年律师,我们更是应该认真、谨慎的对待法律援助案件,千万不能因为法律援助案件没有经济效益而敷衍,否则既降低了当事人对律师的社会评价,进而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想这应当是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文系作者于2006年8月16日召开的四川省律师行业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正确处理“三个利益”关系座谈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作者:刘德嘉,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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