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精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有句古话,叫性格决定命运。在人的性格构成中,有先天的气质,有后天的重塑。先天的气质是无法改变的,但后天的重塑却是可以操之在人的。在后天的重塑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的知识结构和职业。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还说,读诗使人灵秀,读史使人明智,逻辑修辞之学使人善辩,凡有所学皆成性格。正象体育锻炼可以矫正人身体上的缺陷一样,读书可以矫正人性格上的弱点。曾国藩说,读书可以转化人的气质。古人云,腹有诗书气自华。因此知识能改变性格从而改变命运是勿庸置疑的。
  
  同样,职业也能重塑人的性格,从而改变人的命运。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后,年长日久就自然而然地在言谈举止中体现出那种职业所具备的气质类型和个性特色,比如我们说教师诲人不倦和师道尊严,诗人浪漫有激情,商人务实和重效益,政府官员公文化、脸谱化、官僚气,法官公正严谨威严,警察威武干练等等。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和律师的法学知识结构塑造了律师与其它行业相比独有的个性、气质、品德、人格,造就了律师独有的思维方式、价值趋向、乃至生活方式,从思维、语言到行动形成了律师所独有一套模式,我们把这些独有的价值趋向、生活方式、人格魅力、和思维语言行动模式称之为律师精神或者叫律师职业精神。
  
  依笔者的学识修养、人生阅历和律师实践,总结了如下几点律师的职业精神与同行商榷:

  一、服务意识,公共精神,献身精神

  律师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律师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业,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当事人。作为服务行业,律师首先应该有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并取得经济效益,可以说当事人就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大多数律师都是以感恩之心对待自己的当事人的,很多律师的常对自己的当事人说的一句话就是:“能够为你服务是我的荣幸”。或者是:“很高兴能够为你提供法律服务”。面对当事人的感谢,他们常说的就是:“不用谢,这是我们律师的工作”等等。而且,无论是杰出的或者普通的律师,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都是一样的。笔者的体会是,长期的律师执业实践可以把一个传统的清高的知识分子或大学教授变成一个愿意为当事人服务,并且乐于为当事人服务的有献身精神的普通公民。由此可见,职业对人的性格的重新塑造该有多么大的影响力量,而播种一种性格,也就能收获一种命运。
  
  当然如果仅止于此,就无法区别普通律师和杰出律师了。杰出的律师除了要有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外,他还必须是有献身精神的公民,他必须关注公众利益,随时准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的私利,或者为了多挣点律师费使用法律。在西方,从来就没有律师上富豪榜的,有些律师以赚当事人的钱为乐,依笔者的观点,要赚钱,就去做生意,不要来做律师。尤其是在现代中国,法治精神还没有成为一种主流文化的时候,就更需要律师有献身精神了,他必须献身于中国的法治事业,为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为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主宪政的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现在在中国,出现了一大批的维权律师,他们为了民工的利益,为了被枉法的刑事被告的利益,为了环境保护,为了消费者权益等等或免费代理,或提起公益诉讼,有的甚至因此使维权律师本人成了刑事被告,成了司法腐败的牺牲品,使维权者成了需要被维权的对象。只有这些人才是律师队伍中的政治家,是律师队伍中的脊梁,也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存在使我们队伍中的那些以挣律师费为首要目标和任务而使用法律的律师相形见绌,并为之感到羞惭。这些律师当中很可能会诞生出一大批未来中国的优秀的政治家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和国会议员等。
  
  二、法治精神,维权意识
  
  律师乃法律之师,以法律为业,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大多受过系统的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训练,并且还要通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其专业知识结构和律师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有强烈的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证据。

  在律师执业活动中,证据意识是首要的。所谓打官司,实际上打的就是证据。除了少数特例外,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谁的证据充分,谁的证据有说服力,法官就支持谁的诉讼请求。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时候,一般都要找到最能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对抗对方当事人的有力的证据,这就需要律师在办案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用证据来说话。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审判案件,大多注重的是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而客观法律事实实际上如何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即所谓的“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2、维权意识

  当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当刑事被告被枉法的时候,当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受到不当行政行为妨碍的时候,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总是会出现律师的身影。可以说律师是活跃在维权战线第一线的法律人,他们举起法治的旗帜,运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的利益奔走呼吁。

  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恩赐。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征途中,在改变官本位的社会为民本位的公民社会的过程中,也就是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治意识的转型过程中,我们需要律师的这种维权意识,我们需要律师为当事人受到不当侵犯的权利挺身而出,实际上大部分律师都是以为当事人的利益而排解纠纷和化解矛盾为乐的。

  3、法治精神
 
  律师以法律为业,用行话说就是吃法律饭的人。他们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前,大多受过系统的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训练,并且还要通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所以他们的知识结构就是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运用和掌握,并在对法律实务和案例的实际操作中正确地适当地合理地运用其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对法律法规适用、理解和掌握。他的工作离不开法律,他的生活也离不开法律,他一天24小时都在学习法律,思考法律,分析法律,并将之应用于具体案例,他们整个的身心都浸润在法律之中,以至于他们的配偶都认为他们的律师丈夫或律师太太是如此地枯燥和没有生活情趣。

  律师的工作特点是用法律来说话,他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时候,他们在为当事人排解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时候,他们都是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来说话的,而不是胡搅蛮缠,蛮不讲法。他们给当事人讲什么叫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讲什么叫正当法律程序,什么叫依法办案等等,他们是没有教师资格的义务普法员,他们是通过个案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员,他们以自己良好地守法意识以身作则地展现什么叫法治精神。有很多人抱怨律师是最会钻法律漏洞和空子的人,但即便如此,它也从客观上起到了督促立法者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水准的作用。
 
  三、独立精神

  律师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业,无职无权,他是依当事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这就注定了他的职业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而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利益,当事人的目标就是律师的目标,当事人的使命就是律师的使命,一句话,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生命。但是如果律师仅仅为当事人的目标提供实现的方法和法律服务,那他就仅仅是当事人的仆人而不是律师。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有其独立性的,律师的独立性体现在,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的非法干涉,也不为自己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排除权力的干预和金钱的干扰,坚持律师的独立人格,保持与司法机关合理合法的距离,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判断,独立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执业活动。

  1、独立的人格。国有国格,人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人的脸面和尊严,孔子说,“士可杀,不可辱”;又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应该承认,目前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司法并不独立,因此,作为整个司法体系这个链条之一环的律师也受到其影响和冲击,表现在很多律师业务不精,但是对“关系学”很有一套,比如通过关系当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类来提高自己知名度,用以多拉案源;与法官关系暧昧,有的甚至通过行贿法官来达到自己胜诉的目的等等,使律师沦为司法腐败之一环,成为金钱的奴隶,丧失自己的独立人格。

  但是我要说,司法不独立,并不意味着律师就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思考能力;司法不独立,律师还是要有独立精神的。一个正直的律师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人格上的独立和礼仪上的尊严,要不惜一切代价还捍卫律师的人格尊严和独立精神,因为律师如果没有独立性,沦为当事人或整个司法体系的附庸,则公正的司法的将不复存在。
 
  2、独立的思考能力。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时候,不管是作为私人利益的代理人,或者是政府法律顾问,他都必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的分析理解和掌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审慎地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己的利益,并指导他们在可供选择的方案作出理性的抉择。可以说律师就是为当事人出主意的人,相当于智囊和参谋的作用。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谋略家,一个战略家,懂得何时进,何时退,以便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作出决策判断。这不仅需要律师有渊博的知识、敏锐的智力,活跃的思维,卓越的分析能力,还需要他们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在思考过程中表现出沉着冷静,谨慎理性的品德。可以说在深思熟虑方面,律师大多胜出别人。他们比一般人要冷静、谨慎,理性。一个普通的律师和一个杰出的律师的区别就在于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抉择能力的高低。

  3、独立于法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独立于法官,独立于法院,不管法官如何裁判,律师在办案时,只需收集和调查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在法庭上陈述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事实并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律师不是法官,律师在办案时,没有必要扮演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官角色,他只需谨慎地、合理地、依法行使其代理权或辩护权,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或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而提供法律服务。常有人问我,“作为律师,在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之间,你选择哪一项?”我总是毫不犹豫地回答,“当事人的利益。”并加上一句,“正义是法官的事”。我一直怀疑学术界和律师界普遍流行的关于律师的使命是“伸张人间正义”,“维护正义”这些说法是否正确,我始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是律师的天职,主持正义是法官的天职,律师没有必要扮演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官角色,否则就是角色错位,也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可以没有正义感,恰恰相反,律师是一群最具有正义感的人,笔者在这里强调的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其职业的价值趋向或说职业道德是要求律师要谋求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或将委托人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而不要去试图扮演一个居间调停的公正正义的法官角色,律师的角色就是要在庭审活动中充当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刑事被告的辩护人来对抗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公诉人来维护整个司法活动的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平衡,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可以说,没有律师介入司法活动,就没有司法公正,也就没有正义可言。

  另外在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时,律师也应该独立于警察和检察官,为刑事被告的利益行使调查权和辩护权,他不能角色错位,扮演警察或检察官的角色,去充当一个追诉犯罪的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律师独立于法官还意味着律师应当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除了在法庭上及其它正常的工作合作关系和学术交流活动,律师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检察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更不应发生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之类的情况。

  4、独立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利益,律师是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虽然如此,律师还是有自己独立的权利的,这种权利就是代理权和辩护权。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是委托人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和附庸,或者就必须违背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违背自己的良知、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相反律师在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时,有权利拒绝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而且如果出现可以依委托合同中止或终止代理权或辩护权的情形时,律师可以选择中止或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维护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

  四、自由精神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有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并被传为绝唱,由此可见,自由在诗人及世人心目中的价值是远高于生命和爱情的。法国《人权宣言》之第一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美国《独立宣言》也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这里,这些设计国家制度的政治精英们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后,或在赶走殖民政府,建立独立国家后,都把自由的旗帜高高树起,把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在宪法序言中予以保障,法国人民赠送给美国人民的自由女神像更是全世界向往自由的人们的精神寄托和象征。

  律师是自由职业,这就注定了律师天性就是一群热爱自由的人。

  首先,律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是自由的。

  笔者曾经做过大学教师,自认为天底下没有比大学教师更自由的职业了,做了律师才知道,律师才是天底下最自由的职业。律师不用朝九晚五按时上下班,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当事人,自由选择他愿意代理的案件,或自由地拒绝他不愿意代理的案件,即便是已经代理的案件,他还可以依委托合同约定自由选择中止或终止案件的代理活动,律师没有上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律师的关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律师办案,只对当事人负责,不对主任负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都是无政府主义者,作为律师,以法律为职业,他们深知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所谓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其次,律师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职业,在执业活动中具有极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律师在办案时的自由创造力可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极具个性色彩。

  律师的自由精神是与其执业活动中的独立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前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考能力,独立的判断能力,独立的抉择能力,不屈服于任何人、任何势力的非法干涉,不畏强权,不畏案情的复杂,抵御金钱的诱惑,充分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一个具有独立精神的律师在办案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其个人自由意志是得到了充分地展现的,律师的个人天赋、才华也得到了一个可以充分施展的舞台,而且无论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与否,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予以的金钱的回报、言辞的赞美、对律师劳动和人格的尊重,法官和同行对律师执业水准和法律专业水平的欣赏,都是律师个人价值得到实现的一种体现。可以说除了艺术创作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职业比律师职业更个性化和更富有创造性了,无论是调查取证能力,举证技巧,还是庭审论辩艺术,语言修养和文字技巧,还是战略思考能力、快速应变能力、抉择判断能力,无一不充分体现了律师个人的无法为其它律师同行所取代和复制的个性特色,这正是律师这一行业与艺术创作这一行业的相通之处,他们都充分体现了律师和艺术家个性、才华和天赋的自由地发挥和充分地展现,律师这个职业是真正值得那些向往自由、追求个性及个体才华、天赋完美自由发挥的人们所追求和奉献的职业。
  
  第三、律师的表达自由。
  
  所谓表达自由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无论是法庭上的辩护词或代理词,或是法庭外发表的包括经大众传媒予以公开传播的对案情的见解和看法,不受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权利。民事或刑事豁免权是在诉讼过程这一特定时间与空间里给予律师不被追究的权利。是排除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因司法机关的非法追诉所造成的心理顾虑,从而使律师能完全自主独立的履行其辩护或代理职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明文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这里,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表达自由权。

  第四、律师的政治自由。

  律师作为普通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3条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由于律师以法律服务为业,而现代法治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和职责权限,所以就使得律师天然就对国家政治事务具有天生的敏感性,而且律师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非常个性化的色彩,这就注定了律师是一群思想最活跃,最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因此他们对涉及民族、国家、社会、公众生存和发展的一切重大问题,对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保障和落实上,大多能保持自己独立的见解,并尽可能利用一切机会包括大众传媒上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

  第五、公民政治自由的守护神。

  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最早是在美国的1787年的《独立宣言》中作为一项天赋人权提出来的,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也重申了公民的自由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自由权集中体现在公民的依宪法享有的政治自由的权利,对此各国宪法都有详细规定。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由于历史的和制度的原因,在现代中国,宪法赋予公民政治自由权利仍然是一纸空文,没有落到实处。我们没有独立的自由的新闻媒体,没有一家私人的出版社,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有限的结社自由,没有学术自由,马克思主义成为官方的和必须遵守的意识形态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国教,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及网络警察等党政机构严密监控和审查着公民的话语权、思想的自由传播权和出版权,公民和平集会的权利基本被剥夺,没有任何一家独立存在于执政党之外的政治组织等等,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政治自由权利仍然是一个不能充饥的抽象的苹果。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天职,这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自由的权利,目前在中国,律师虽然不能从总体上改变没有政治自由或只有有限的政治自由的现状,但是律师可以通过个案促使执政当局逐案落实公民依宪法应该享有的政治自由的权利。而且作为律师,他们深知,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依靠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权力来保障的,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伤害致死验证了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在实践中对人权和自由所造成的严重威胁和侵害。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的阿克顿爵士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因此自由的唯一希望就是权力的分散与相互制衡,不能让某一国家机关,某个个人和某个党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同时还要有新闻自由,用舆论来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还要有反对党的存在来为选民中的少数人代言,同时监督执政党依法行政;还要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得参与党争。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影响法律的权威;还有不得设立思想禁区,不得把任何意识形态作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守的意识形态,以保障学术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激发人民的科学发明和创造的潜能;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人民通过投票方式自由地选举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国家领导人和地方各级领导人,如果领导人在任内胡作非为,强奸民意,还可以由专门机构通过弹劾机制来弹劾他们等等,这些都是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和实现的,不能象传统中国社会一样,靠某个清官的长官意志和人格魅力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有大批献身于中国的法治事业的有良好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的有识之士为之效力,为之付出。而在这些人当中,律师无疑是首当其冲,他们的职业品德、法律素养和法治精神是最能为这个目标的实现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我们将拭目以待。总之,用笔者的话来说,就是要把统治者关在笼子里,把统治者关在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让人民享有政治自由。
  
  当然,律师的职业精神应该不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它还包括,良好的倾听能力,良好的理解能力,良好的分析能力,良好的判断能力,良好的抉择能力,良好的平衡能力,良好的语言能力,良好的说服能力,良好的文字功底等等,不过这与其说律师的职业精神,不如说是律师这个职业对一个优秀律师的执业素质的要求。关于律师的素质,笔者将另行行文著述之。
  
  性格决定命运,而知识和职业又能重塑人的性格,律师的职业精神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的一种性格的重塑。当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一行作为自己的职业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也就同时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职业精神,一种价值观念,我们不能过分追求律师职业的专业化,商业化而忘了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这也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和一个杰出的律师之间的分野所在,前者过分追求职业的专业化和商业化趋势。当然,这无可厚非,律师也是人,他也需要谋生,需要养家糊口,向往过优雅富裕的生活。关键是在追求职业的商业化趋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了自己的职业精神要求和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毕竟律师始终是站在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匡扶正义,献身于公众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的最前列。2004年1月,胡锦涛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这不仅肯定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彰显了律师在促进依法治国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每一位有志于献身中国依法治国事业的律师,应该秉承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理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共同建设一个法治的统一的新中国,为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金光鸿,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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