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法官与律师的本质是一样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8月9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同志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座谈时说:“法官与律师的本质是一样的,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此言一出,对我们这些律师来说是哭也不是,笑也不是!

  我们都知道,法官与律师的本质是不一样的,这是法律的ABC。马克思说:“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这清楚地说明,维护法律的实施是国家的职责,或者说,国家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实施。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责。法院正是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以维护法律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法官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理所当然地应当维护法律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法官的本质就是维护法律实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点应当是没有疑义的,亦无须废话。

  律师的本质是什么呢?律师的本质说到底,就是人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给予人的本质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回答。马克思认为:第一、人的本质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精神”、“自我意识”,而“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第二、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即自己生命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人的本质是“现实的、感性的对象”。第三、人的本质不是费尔巴哈所说的“纯粹自然的本质”、“类本质”,而“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社会联系,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里,马克思强调的社会关系就是生产和物质关系。

  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我们很容易理解和认清律师的本质。律师作为人类社会实践主体之一,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中才能产生、生存和发展。律师的本质“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律师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就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律师就是无法“表现自己的生命”;律师的本质就是它赖以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因为社会分工而在社会职业结构处于不同的职业群体。作为一种职业,律师要生存,必须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从当事人那里交换物质收益。他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是律师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这种单纯、直接、不断发生的服务和物质的交换,决定了律师的本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就是律师“公开的本质”!

  离开了当事人,律师就没有自己的本质,就没有自己的权利。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他的所有权利都来自当事人。是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律师才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诉讼;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律师才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图处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务;是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律师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阅卷、调查、取证,如此这般,律师的权利都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和扩展。离开了当事人,律师的权利就是无谓的空气震荡。因此,离开了当事人,律师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把律师的本质与法官的本质视为一样,显然是不妥的。

  如果法官与律师的本质一样,我们要问:法官能够象律师一样与当事人进行服务和货币的交换吗?而这种生产和物质交换正是律师的本质所在。联系到一些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官将自己视为律师,与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进行权钱交易。因此,这一假设,将成为法官贪赃枉法的逻辑!

  如果律师与法官的本质一样,我们要问:律师能够象法官一样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吗?而维护这种公共利益正是法官的本质。联想到个别律师向司法局报告办案情况,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律师误以为自己也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变相出卖了当事人的私权和秘密。因此,这一假设,将开启律师道德沦丧的旁门!

  我们要指出,滕院长是意图通过这样的表述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对于他的好意,我们理应感谢。但是,这种表述不符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是违背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律基本常识的。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律师的本质根本就不可能与法官一样,成为维护法律实施的执行者。实际上,这种给律师“戴高帽”的做法,往往是把律师捧的很高,却摔的更重。律师正是生活在这种人为的、双重的、离奇的环境之中。在面对“ 306 条款”时,“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平”只是律师对自身职业地位的无奈“叹息”;在面对法官的拳脚时,“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平”只是律师自我提高职业地位的“精神慰籍”!在面对强势政府的“精神”时,“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平”只是律师“屈从”、“顺从”、“服从”的“正当”理由!但是,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平”把律师的本质也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这种“幻想的现实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里,也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因为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

  请法官恪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不要“错位”!

  让律师谨守为当事人服务的本质,不要“越位”!


相关文章


从“作者简介”到“于……”
律师的职业精神
科举、高考及其他
法场如赌场
闲话“法官与律师的本质是一样的”
良知的胜利
法官可以随意披露案情吗?
解读民富国强之道
如此联谊会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