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专业与反思--律师的知识储备和精神家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谈起常识,我们就会觉得很亲切。但它也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东西。似乎每一个生活中的人都保有对常识的获取,这可能是如此,但常识绝不只是单从生活中来,更多的还是有意识的积累。我们教育生涯的大部分时间其实都只是在学习常识,无论是物理化文史哲还是天地生。专业教育的时间是短暂的。常识对于一个人事业成功乃至生活的情趣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它是人的特质的体现,是相互理解交流的前提,常识的不对称阻却交流。在人际交往中,常识是寻找共同话题的必需储备。有的律师虽然专业能力较强,但由于常识的匮乏常常无法与他人交往甚至造成交际恐惧症。这对于职业本身是不利的。律师职业的确靠专业知识,则是自说自话,于职业不利。

  法律人也是人,理解常识、常理、常情是理解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前提。案件事实是证据证明的推定事实,而并非事实本身,对这种事实的确认离不开对常识的把握和共识。

  当然,法律人之所以区别于其它人关键还在于他的法律专业能力。这种专业能力包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把握、对现行法律条文熟谙、高超的法律技能。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首先对法律的各个领域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与界分有所了解,诸如各种程序、文书和面对的人群心理、生活状况等等。整体了解是分工的前提,其目的还在于对一个或几个领域深入研究和把握。专业型的律师是法律职业发展的要求。在这里顺便说一下,笔者认为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并不排斥职业服务体系的分层。这种专业化的律师队伍必须要求以团体化的、规模化的方式组建律师事务所。但就像医疗机构的建构一样,并不意味着只建立大型的、分科明确的医院。对于一些头疼脑热的小病在一些不分科的诊所也同样可以得到治疗。既节约了大医院的资源,又降低患者的成本。因此,小型的律师事务所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同,律师队伍中存在如下几种类型的律师:学者型律师、工匠型律师、钻营型律师,此外还包括以上几类混合而成的其它类型的律师。不同类型的律师在社会上占主流则体现出不同的法治状况。如果这团体能坚韧地捍卫某种信念,争取一定的话语权,他们至少能对社会有所触动。而团结来自共同的知识和信仰。如果每一个所言所为都能考虑整个职业的尊严和职业的生死存亡,想必这个职业的荣耀与梦想就不远了。正是由于整个队伍缺乏精英意识或者说事实上精英较少,所以才会有奴颜媚骨、阿谀奉承的律师出现。这种职业上的不自信是一种集体的知识匮乏的体现。律师本来就不属于掌握着政治权力的阶层,尽管通过团结的力量能够对政治施加影响。律师职业就是靠其特殊的专业知识来赢得社会的尊重。专业知识的失败就将是整个职业的失败。

  律师,尤其是那些刚刚从法学院走出来的年轻律师也常常面临着生存的困难,处于财富与尊严的、暂时与长远的两难境地。当一个人所面对的是一个掌握着他的生存资源的人的时候,他该如何去应对。这个问题的确是很棘手的,但笔者相信一点:真正的生活永远不可能是用放弃尊严来换取的。律师不是佣人,更不是奴才。律师要用知识、职业自信与操守征服他所面对的人。相信这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当律师们忙碌于追求物质财富或沉浸在成功的自我感觉当中时,是否还保有对这个职业所要求的正义信念和责任感。这是这个职业的灵魂。一个真正的律师具有双重的生命:职业生命和个体生命。对这个职业的热情与执着源于对社会不平的愤懑。当然,任何个体都不是救世主。律师必须挽救自己和自己的职业,只有团结起来的力量,才能挽救社会。这种对职业生命的坚守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来自对个体生命意义深刻的反思。也许律师的生活太匆忙,已无暇反思自我。但是这些清醒者怎么能对自己一切行动的道理一无所知,怎么能不给生命一个交代。

  笔者绝不是让律师停止工作来反思自我,但的确也应在行动与反思之间保有某种张力。反思也许就在梦醒时分,就在看到女儿无邪的双眼和父母苍苍的白发的那一刻,就在当事人陈冤昭雪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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