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令我高兴的“非诉”案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孙子兵法》曰: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不战而胜是兵家追求的最高境界,据说在当今的商场甚至官场上《孙子兵法》被非常推崇,然而按照道家创始人老子的观点兵乃不详之器、兵法属诡诈之道,不足为人类学习称道。

  无论怎样,作为律师在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诉讼是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近年来一直致力于非诉讼事务的开拓和研究,也有律师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有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本人认为非诉业务的比重在律师服务中所占比重越大,律师的作用体现得越好,律师的心情也会更好。律师一心一意的研究法律条文,针对遇到的具体问题,解决当事人委托的非诉事务,比既要研究法律、查证落实事实,又要应对各种复杂的人事关系更为符合律师服务的本质要求。当然,这种说法有些脱离实际不合现实的幻想,但律师过多掺和在法律和人际的诉讼法律业务中,一是自己感到很累,另一方面社会对律师也产生了许多误解许多说法,律师本身也因此无法说得清道得明。

  非诉业务简单地说主要是指那些无需通过诉讼,而是经过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法律事务。如果是应当经过诉讼但由于当事人怕打官司而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的纠纷,从结果看确实是非诉讼方式的,但从业务本身讲本人并不认为是非诉业务。

  有这样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货车翻了货物基本损坏,承运人处理了受损货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全部的货物毁损价值,但由于货物的价值不到车辆价值的三分之一,车主除这辆按揭贷款的大货车外一无所有。货主和车主的住所又相隔千里,货主想通过诉讼扣押车辆,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只能查封不能扣押,货主认为查封的车辆可以全世界到处跑,对车主没有任何约束力因而没有意义,而且判决后执行起来相当麻烦和不易,同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更是自找麻烦,官司一打一两年执行更是不知道何年何月。遂决定和解追索货物损失的三分之一。最终双方就此达成了赔偿协议,货主拿到了不到三分之一的赔偿款打道回府了。

  本来,作为律师这样处理也算省力省事值得高兴才对,然而我真的无法高兴起来。我一直在想,如果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因为对诉讼丧失了信心而选择“非诉”的方式解决的时候,我们这些律师能干什么?!甚至货主曾当着我的面说如果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达不成和解的话,他最终还是不选择诉讼,我问那你要怎么样?他说在社会上混了这么多年商场上见过的也多了当然自有办法,虽然他没有说是什么办法,但我听得出他的言外之意,我感到很可怕。但愿我们的诉讼执行能给普通老百姓更多的信心而不是相反,如果律师失业了干脆取消算了,但如果法院也没有用武之地的时候,国家将会变成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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