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律师如何合作办理诉讼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职业是高度个性化的职业。特别是诉讼案件,法律本身就规定最多只能委托两名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如果知识水平、执业能力相当的律师合作,可能比较好办:这个案缺了谁,另一个律师都可以顶上。但如果是熟练的律师与不熟练的律师合作,问题就很大。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第一个问题是面临着当事人是否接受的问题。从上面案件来源的几个种类可以看出:当事人委托一个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往往带有很大的特定的信任关系在里面。熟练的律师必须向当事人有一定的说明、甚至有一定的承诺,当事人才肯接受另外一名律师。

  (二)第二个问题是独立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许多问题需要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可能要找相关的朋友或领导帮忙,还可能要向当事人解释、沟通。熟练的律师他能够独立处理,即另一名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也能处理好;而不熟练的律师他不会处理,甚至不知所措。

  (三)第三个问题是对案件质量的负责问题。当事人有什么事情,总是找老律师,即使新律师能够独立处理一些事情,但如果碰到问题,或者对某些方面的处理不满意,还是要找到老律师。如果老律师处理不好、协调不好,很可能连老律师也失去这个当事人。

  我听到不少新律师说:那你老律师要带一下呀,要指导指导呀。不错,新律师需要老律师指导。但老律师他也是律师,他也要靠办案来获取经济收入。老律师他不是专职教练,他不以教练为主要工作。老律师也是一个运动员,又要做运动员,又要做教练,显然增加了不少工作负担。有些案子,如果介绍给新律师办,其工作量要大得多,甚至还不如自己办的工作量多。

  显然,老律师又要提供案源,又要带你,经济效益没有增加,工作量却增长不少。如果偶尔为之还可以,长期如此,是没有积极性的。必须有相应合理的分配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刻苦、勤奋、好学的新律师,往往有老律师一点拨,就通了,或者稍稍带上一段,自己领会很快,短短时间就可以独立办案。但有些新律师,却带很长时间,都还未能上路。如果自己拥有案源更有利可图,那这部分律师很快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获得案源,甚至还能为别的律师提供案源。

  分配方案是引导一个事务所发展的一个基本制度。传统的分配方式,我们很难找到合作的方式,而且似乎也没有合作的必要,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这种情况,如果在办所初期,还有其合理因素,发展到一个大所,再这样下去,很难有竞争力。

  (一)案源的开拓也可以合作。新律师可能案子少,是因为暂时缺乏获得案源的能力和手段。但新律师也可能有案源线索。在传统分配制度下(自己找案自己办,别人找案各一半),新律师好不容易碰到案源线索,肯定不想与他人分享。

  但是,按照现行的方案,具有合作共赢的基础。首先,新律师知道案件线索后,自己去开拓,其成功的概率一般没有老律师高;其次,即使成功概率很高,新律师没有老律师侃的价钱高。如果新律师一万元能谈下来,那老律师很可能谈到两万、三万。这样,新律师请出老律师,发挥老律师擅长开拓案源的特长,自己的收入不但没有减少,还可能增加;第三,新律师也可以分享30%的案源开拓收益,按照我们的方案,属于共同开拓;最后,在这一过程中,新律师还可以从老律师那里学到开拓案源的经验。

  (二)承办案件收入虽然比原来可能会减少,但能给新律师提供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以前我总劝新律师:没事多看书,多听一下老律师开庭。但现在想来,一律师,连基本经济来源都没有的情况下,他在这里能专心看书?听开庭也存在问题,如果他对案情一点不了解、对证据材料一点不熟悉,他去开庭是没有什么意思的。而要了解案情、掌握证据材料,又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如果在老律师提供案源的情况下,又合作办案,则可以获得锻炼机会,又可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还可以与老律师保持紧密关系,从而可以尽快学到执业本领。

  (三)老律师指导新律师的动力和客户维护的动力来源。如果仅仅规定:案源开拓者只是一次性提成30%,很可能案源开拓的律师就没有指导新律师、进行客户维护的动力。因为案源开拓者的经济利益一次性实现了,至于承办案件的律师办案质量如何、房户是否满意、以后这个客户是否还会不会请本所的律师,这都与老律师无关了。

  我们的方案规定,案源开拓都永久享有分配权,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将承办律师的办案质量、客户的满意程度,与老律师的经济效益紧紧地挂靠起来。而且,老律师可以通过少接案子、少办案子,腾出时间和精力来指导新律师、作好客户维护的工作。

  当然,案源开拓都的分配权是逐步减少。这一方面是考虑:不能让开拓者一劳永逸坐享其成,而要鼓励老律师开拓更多、更大的新案源,另外一方面的考虑是鼓励承办律师努力将案件办好、服务好当事人,这样收入会越来越增加。

  (四)规定一些律师必须接受其他律师提供的案件,主要是基于奖勤罚懒的作用。
 
  有些律师占着优厚的办公条件,却不努力学习,不努力想办法增加案源。有些一年的收入还不够支付基本的费用。这样,别人提供案件,你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当然,有些律师可能一段时期收入减少甚至没有收入,是有原因的。因此我们设立两种情况:有些情况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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