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记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由于经常耳闻某某局长被记者搞掂了,经常看到某某人物被记者捧红了,所以有意无意中,对记者的敬畏之情油然而生。2005年10月19日,《大河报》记者潘国平给我打电话,“段律师,我准备到漯河采访,想让您做随行律师,是否可以?”由于与潘国平是老朋友,加之《大河报》在河南堪称第一大报,有太阳照耀,自己也会灿烂,我没有拒绝之理由,当然满口答应。但是,与记者长达四日的零距离接触,完全改变了我对记者看法。细细思忖,隐隐感知,记者有四难可以概括记者的辛苦工作。

  一、采访难

  做记者,要求采写的稿件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许多新闻报道正是由于缺乏以上特性,被人诉诸法庭,被法院判决报社及记者侵权。为做到所采访的事件客观真实准确,记者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取得稿件依赖的证据材料。俗话说,万丈高楼凭地基,法院判案靠证据。律师代理案件倾力取证,如今,记者也拿它作法宝了。难怪,当我们从郑州启程,驱车走高速,快行至中牟时,潘国平突然要求立即停车返回,声称忙中出错忘带枪了。我吓了一跳,他赶紧解释说录音笔、录像机忘带了,别的其他东西都可以忘,唯独不能拉下这些宝贝。后来的几日采访使我切身感到了它的重要性。

  其一、偷拍偷录

  大凡中国人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出自自己之口,去透漏他人违法乱纪之事,免不了,给自己招徕杀身之祸。正是由于种种顾忌,中国公民直接站出来指正他人的不多。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我做律师18年来,看到出庭作证的证人少了又少。偶尔出庭的证人往往在法庭上诚惶诚恐。最初我认为记者取证相对会好点,谁知,一出郑州,放在采访车前方的《大河报》、《新闻采访》的牌子便被拿下。潘国平解释说,不说是记者,或许还有人敢讲话,若说是来采访的,或者看到咱们是采访的,有的群众就不敢讲实话了。事实正是如此。在潘国平采访时,我曾试图给几个关键证人做个调查笔录,以利作稿之用,谁知几个证人没有一位愿意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潘国平不得不进行私下录音录像。最不可思议的事,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我曾试图让举报人在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签名,证明原件存放于他处,谁知,举报人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竟然不签名。关于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说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之一,但是由于是偷偷进行,未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所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审查后方能定夺。不过,作为防身工具,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对记者是必不可少的。

  其二、乔装打扮

  乔装打扮,在记者采访技巧上叫隐身采访。为了找到一个人,打听某人的信息,记者有时不得不隐姓埋名,办做被采访者的亲信,否则便会一无所获。最初,我想记者一亮身份,被问者便会积极主动提供事实和线索。谁知,大多数记者采访,在没有见到当事人之前亮记者身份,几乎是自找麻烦,被问者肯定会问您问某某干啥、是正面报道吗?被问者很有可能通风报信。若正采访时,有人大吵大闹给自己理论,下面的工作就很难进行。这次,我们要采访的“红顶商人”原在临颍县经贸委,可是谁知,该单位已经在2004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并且一分为四,为了落实此人是否还在该单位任职、是否还在发工资,我们必须找着四个单位逐一询问。若声明是律师或记者,恐怕很难搞到准确信息,所以不得不,暂时不暴露身份,采访才得以顺利进行。

  其三、草船借箭

  刚开始,我觉得作记者的随行律师挺好玩、挺新鲜,谁知,记者潘国平让我大派用场。记者取证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最多是出于新闻监督的目的,是《宪法》言论自由、公民批评权、监督权的延伸。但是律师的调查取证,不仅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取证权,而且还有《律师法》保障。尽管律师同样存在取证难问题,但是,律师相对记者似乎容易一些。潘国平利用我的身份从工商局调取到临颍县水泥厂、临颍县铁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以及河南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档案,可以说为写好《清算组组长变身“红顶商人”》这篇报道打好了良好基础。

  二、撰稿难

  取得了大量证人证言、取得了较多的书证物证,并不一定写出好的稿子来。就像从菜市场购回了一篮子菜,但是若没有好的厨师同样不会烹调出来美味佳肴。凭心而论,潘国平应当算一位好厨师。几天来,我与潘国平先后走访群众10余位,造访了临颍县政府、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等近十个单位,取得了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但是这不等于采访任务完成,只有撰写了稿件,并且顺利发稿才算成功。看到近二百页的证据资料,我的确为潘国平发愁,从何入手,从何着笔,头绪如何理顺、思绪如何调整,我是一筹莫展,一片空白。潘国平总是说“段哥,别着急,晚饭是好饭,尽管放心。”不急是瞎话,几天来,吃《大河报》的,花《大河报》的,若没有成果,出不了文章,肯定我段建国律师脸上也无光。

  谁知,奇迹发生了。在我们离开临颍的前一晚上,潘国平厚积勃发,挑灯夜战,直至第二日早上8时,我醒来时,潘国平身心疲惫、两眼黑紫,对我说“段哥,稿子写好了”,然后扑通一声和衣倒在床上。我一看,果真如此。以清算组组长摇变“红顶商人”为标题,引申出悬疑一、悬疑二、悬疑三、悬疑四,条理清晰、观点鲜明,除了有几个错别字以外,我实在挑不出毛病。我禁不住啧啧赞美,一看潘国平老弟,早已呼呼大睡、鼾声雷动。那时,我说不出是敬佩,还是感悟辛苦,鼻子酸酸的。醒来后,潘国平告诉我写稿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要一气呵成,是痛并快乐的过程。

  三、发稿难

  稿子写成以后,绝不等于大功告成。稿件还得上编前会,编前会通过以后还得有编辑编辑。在我们国家,《宪法》尽管赋予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自由不是无边无际。民族问题、计划生育等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有害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新闻报道是不应当发布的。另外,如果是批评方面的稿件最怕的是找关系。由于批评稿件往往对批评对象有较大杀伤力,所以当批评对象得知媒体准备报道后,会想尽一切办法,使用所有手段,动用各个关系阻止稿件正常发布。功亏一篑,最令人惋惜。当我问稿件什么时间发时,潘国平总是说别急别急,天道酬勤。时过五日,《清算组组长摇变“红顶商人”》一文还没有面世。第六天,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仔细一看,标题改为《清算组组长变身“红顶商人”》,每个小标题下面都多了画龙点睛的一句话,更便于阅读,更便于领悟文章要旨。潘国平对我说,文章是改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

  四、暴富难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记者担负着报道事实和进行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从事的是一种特殊而光荣的社会公职,被人尊为“无冕之王”。普利策曾对记者职业做出这样的定位:“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新闻记者的这种“冲浪者”“匕首”和“投枪”的作用,曾几何时被糖衣炮弹弱化了。由于涉及某些人的乌纱帽或者巨额经济利益,总有一些人不惜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要么向记者施加压力,要么向记者投下诱饵,目的就是要收买记者手中的笔、录音机和摄像机,使记者乖乖听从他们的安排。若某记者拿了某人的好处,就会在报纸电视上不切合实际地,为他声嘶力竭地高唱赞歌。也有的记者趁火打劫,发国难财。据报道,在采访山西省繁峙矿难中,竟有11名记者翻船,拿了人家的现金、金元宝,变成了视而不见的瞎子、充耳不闻的聋子和一言不发的哑巴。但是,据新华社9月26日电,该11名记者因为在采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贿赂,最近分别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严厉查处。

  作为《大河报》的年青记者潘国平,我非常有兴趣与他探讨这个问题。我问潘国平,作记者是否可以暴富?潘国平回答说:“若想暴富,经商去,不要作记者,尤其不要作《大河报》的记者。”“为什么?”我问。潘国平记者回答道:第一,《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是在外国记者已经形成的潜移默化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在我国记者行业中已经自觉不自觉在执行这些新闻记者操守。其中一条规定:“如果将伤害记者的正直感,拒绝一切礼物、好处、费用、免费旅游和特殊对待,并避免第二职业、政治涉入、在公共办公机构或社区机构工作”。对现代社会的新闻记者而言,“富贵不能淫”是一条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突破了这条底线,就是对记者职业的亵渎,甚至可能发展成为对人民的犯罪。第二,《大河报》明确规定,《大河报》给记者提供广阔的施展才华的舞台和空间,但是,若发现记者有受贿等非法情形,那么毫无商量,该记者要被立即清退。第三,《大河报》给各位记者提供了优厚的薪水,我们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潘国平的一番话,使我对他为何迟迟不与“红顶商人”晤面得以诠释。

(谨以此文献给2005年11月8日记者节)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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