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人能否结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1: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近日,24岁的四川双流女子王晓芹(化名)郑重地向新都区司法局、大邑新源监狱递上了特殊的结婚申请。她要结婚的对象,是因盗窃罪仍在监狱服刑的新都籍男子戴宇(化名)。由于未满法定婚龄,一直到他入狱都未办理结婚登记,6岁的女儿至今也没有上户口。王在申请书中说:“我希望能够和他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做一对真正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让我们的女儿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一个有用之人。”

  由此案引发人们对两个问题的思考,一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服刑犯人是否可以结婚?二是如果允许结婚,服刑犯人在狱中结婚的权利能否实现?笔者对此提出以下看法:

  服刑犯人有结婚权。对于服刑犯人为分两种情况,正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服刑的罪犯和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不能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即因罪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履行男女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在监外服刑的如管制、缓刑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自愿,以及履行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手续这一形式要件,即可结婚。因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不是对结婚权的剥夺。服刑犯人有结婚的权利,只是前者没有履行形式要件的人身自由权,后者具有受限制的人身自由,能够履行形式要件。综上,服刑犯人被监禁是对人身自由剥夺,不是对结婚自由的剥夺。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仍享有结婚权,但能否履行结婚的手续,因结婚需男女双方亲自并不得代理进行,因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够亲自履行结婚手续。

  本案情况特殊,即女方并非申请与男方结婚,而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婚姻,补办结婚手续。这与为结婚而登记有所区别。笔者认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只要能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女方可持当地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事实婚姻的证明,并由监狱部门出具男方正在监狱服刑的证明和由罪犯提供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书面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为他们补办结婚登记。

  提醒人们注意服刑犯人在狱中结婚因不能履行结婚形式要件而不能实现。狱中罪犯除人身自由被剥夺外享有种种权利,但很多权利、义务是附随于人身自由权的,如集会权、劳动获得报酬权、抚养子女权利义务、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消费权等。因此,罪犯人身自由被剥夺后,享有的其他权利,因人身自由被剥夺客观上不能够亲自履行和实现。不能为了保障罪犯的其他权利,而对剥夺其人身自由提出某些限制性要求。如果同意罪犯结婚而保障了其亲自履行结婚登记、为保障其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允许其回家照料父母等,那么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就无从实现,让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效果就达不到,从而违背监狱服刑的规定和目的。

  笔者曾看到这样的新闻,即某监狱为帮助犯人教育改造,为犯人举行狱中婚礼。这种做法的初衷很好,帮助罪犯教育改造,但笔者持反对意见。因为刑罚的功能具有两面性,一是惩罚性,以严惩来震慑、约束犯罪分子,同时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二是教育性,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任何人都要为自己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只有遵纪守法才有自由。而狱中婚礼使刑罚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失去平衡,罪犯在监狱受到人身自由限制难以实现的权利由监狱帮助其实现,无形中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会使刑罚在人们心中留下不严厉、不严肃的印象。服刑犯人只有让其深刻品尝到被监禁失去自由的痛苦及因失去自由其他权利无从实现的感叹,才能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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