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亏本装修”之类的广告引发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天,在某大街上,笔者看到一辆挂着“亏本装修”广告牌的宣传车为一装修公司的装修服务广而告之。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有诸多不妥。

  的确,“酒香也怕巷子深”。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广告确实能提高商家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能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创造巨大的商机,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凡事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否则会乱方寸。中国自古有一句名言今天大家仍然需要铭记,那就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能偏离了这条“道”。俗话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必须有严格的规范来约束,否则就会导致商家丧失公信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维护,整个市场大乱,最终结果是商家和消费者在搏弈中落得两败俱伤。
在专制社会,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社会,法律就是国王。

  一九九九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庄严地写进了宪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依法治国”,我国的立法机关每年都要制定许多法律,我国每年都有许多新的法律颁布和生效。到2010年,我国将建成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广告管理和市场竞争方面,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实现了市场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这些法律就是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的“紧箍咒”,是规范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武器。

  “公平”是市场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古语“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我国平等观念的萌芽。在当今法治社会,我国法律担负着守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历史使命。最近,胡师傅无烟锅的虚假宣传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消费者得知自己上当后纷纷去商场退货,律师还建议消费者可以考虑理赔。著名相声演员郭德刚代言的藏秘排油虚假广告正处在大众的一片声讨声中。在电视上曾火热登场的如增高、减肥之类的虚假广告在有关部门的强力干涉下被迫纷纷叫停。社会拷问良心,市场锤炼诚信。从长远看,弄虚作假决没有市场。

  广告允许一定的夸张,但必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隐藏实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就过“度”了。这种虚假宣传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就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广告宣传要严格把握这个“度”,否则反而会弄巧成拙,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很明显,“亏本装修”之类的广告不属于上列四种可以低于成本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形,更何况有些是打着“亏本”的幌子争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规范广告宣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一个企业要维持长久的繁荣,必须运筹帷幄,诚信为本,以质取胜,广告辅之,多管齐下,依法经营。

  “有法不依与无法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职能机关加大执法力度,重拳出击,使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藏身之地,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双赢”。

  (作者: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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