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谐社会律师文化的二点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地位。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把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从宏观上整体性思考问题的思想理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从宏观上为我们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其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制度是该系统工程中良好运行的基础性系统。律师制度是这一基础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每一项执业工作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休戚相关。同时,在我国特定的律师制度下,必然形成与之相关联的特定律师文化。

  近年来,在我国律师界掀起一股探讨律师文化建设的热潮。笔者作为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几年的普通律师,对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以及律师职业群体的真实现状,拥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现针对我国律师执业的客观、真实状况,在思索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文化建设之余,提出自己的二点井底之见,以供大家共同参考。

  一、律师文化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职业群体特有的文化

  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件事物、现象的探讨和研究,先要弄清被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同样,对于我国和谐社会中的律师文化的研究,也必须先从律师文化的概念入手,弄清律师文化的涵义,才能目标明确地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真谛。

  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律师文化的涵义,描述颇多,众说纷纭。但对诸多的说法进行分析、归纳可知,不外乎下列两大类别:

  一类说法是,律师文化就是律师执业机构的一种管理思想与模式。笔者认为,既然是管理,必然离不开管理制度,每一家律师所自然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若按这种说法,就会出现每一家律师执业机构各有自己的律师文化。相应地,我国现有一万多家律师事务所,就应当存在一万多种律师文化。既然是管理制度,加强律师制度建设就足够了,为何又节外生枝地提出律师文化建设呢?显然,这类说法,没有准确揭示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

  另一类说法是,律师文化是指执业律师的个人素质与执业价值观念。若按这一说法,全国有执业律师十几万人,那么,我国就必然存在十几万种律师文化,今后随着执业律师人数的增加,律师文化也就还会随之增加!其实,执业律师的个人素质,与我国律师制度中规定的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直接相联,执业律师的执业价值观念,也与执业律师的社会角色的定位密不可分。这类说法,实际上还是在谈律师管理制度问题,同样没有揭示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把握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呢?

  笔者认为,要弄清律师文化的涵义,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文化?不弄清这两个问题,无论如何也无法弄清律师文化的本质内涵。

  那么,什么是律师呢?律师从何处来?律师能做什么?律师的存在能给社会大众带来什么功能作用呢?

  一谈到律师,人们自然就会联想到民主。这是因为,律师是随着律师制度的制定才出现,没有律师制度,就不可能有律师。而律师制度是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没有民主法治制度,也就没有真正的律师制度。比如,我国古代集权社会,没有律师制度,就从来没有出现律师。所以说,归根到底,律师是民主法治制度的产物,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作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个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以保障社会各方面要素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实现社会和谐。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作用,必须从立法上将我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全面准确地定位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员”。笔者认为,这才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的应有之义。

  什么是文化呢?“文化”,是一个涵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文化”一词最早源自于《易•.贲卦》(《彖传》),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这一句子的含义是,通过了解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用教育感化的方法治理天下。我们今天使用的“文化”一词,其含义与古代不尽一致。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在其《闲话中国人》一书中,把“文化”一词解释归结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式”,同时认为,文化是由林林总总的文化现象所构成。比如,人们常常所说的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企业文化,饮食文化,等等。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将文化的概念简洁化,文化就是由各种人类社会现象构成的人类存在与发展的方式,不同种族的人类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不同区域的人类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不同职业的人类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等等。

  明确了什么是律师、什么是文化之后,就容易把握、界定律师文化的内涵。在我国,所谓律师文化,就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而向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与发展的方式。简而言之,律师文化,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职业群体特有的文化。

  二、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培育律师文化的立法构想

  只要存在相对独立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群体--律师,就必然面临着其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必然形成一系列促进、影响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现象,也就是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的形成,在时间上几乎与律师制度同步。因而,那些关于我国律师文化还处于“萌芽状态”、“起步阶段”、“初级阶段”,属于“新鲜事物”等说法,甚至所谓经济发达地区的富律师才有律师文化而我国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穷律师就没有律师文化的说法,都是不准确、不客观的。

  一个国家的律师制度,不可能脱离其民主法治的社会环境而独立存在。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就会有与之相应的律师制度。在我国,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决定律师制度,继而律师制度决定律师文化。归根到底,我国的法律制度决定我国的律师文化。

  纵观我国目前的律师文化,现状不容乐观,法律服务市场缺乏监管,不良现象应运而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期望的律师文化相比较,存在某些差异,并达到相当的程度,大有与健康、文明的律师文化发生偏离之势,与我国律师职业群体应有的社会功能极不相称,甚至影响到我国律师职业群体的存在与持续发展,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矫正、引导,从而培育健康、文明的律师文化。

  所谓健康的律师文化,就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行业正常存在与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律师文化;所谓文明的律师文化,就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精神相符一致的律师文化。因此,与其说是建设律师文化,还不如说是培育律师文化更为准确。这里所说的培育律师文化,就是针对现有的律师文化现状,通过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给予导向性的矫正或弥补。它并不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直接催生过程,而是一个从衰到旺、从弱到强的间接引导过程。

  古语有云:不破不立。笔者认为,培育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律师文化,使之趋于健康、文明,其当务之急应当是从立法上重新规范律师管理制度。因本文篇幅关系,笔者仅从四个方面提出倡议性构想。简述如下:

  1、准确定位律师的社会角色

  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现代文明社会,应当首先是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始终离不开法律制度尤其是律师制度,必需一个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以及我国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重新对我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全面准确地定位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以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人员”。

  2、科学设置律师的管理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通过与司法机关的交互活动来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我国律师职业群体本身却要受国家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制衡理论上看来,似乎是行政权力制衡司法权力,这不符合国家权力配置与制衡的原理。因此,应当设置“人大管律协,律协管律师”的科学管理格局,由人民代表大会从宏观上对律师职业群体行使间接管理权。即: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由地(中)级市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律师协会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直接管理工作,包括登记、许可、颁证、规范、监督和惩戒,等等。

  同时,撤销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管理和县(含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仅由地(中)级市律师协会,报省级律师协会批准,设立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再由律师事务所自主申请报批在相关县、市(不设区)、区设立分所。各县、市(不设区)、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律师管理职能。省级律师协会管理地(中)市级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管理省级律师协会。

  3、监管净化律师的服务市场

  如果说,我国目前社会现状中存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话,那么,这个市场完全可以用混乱不堪来描述。不仅存在市场主体的混乱,也还存在市场规则的混乱。不仅有“红本”律师与“蓝本”律师的并存,还有土律师与黑律师的混合。“蓝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畅通无阻,使得土律师与黑律师们有了极好的归宿而名正言顺,甚至还使得某些地方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全体“干警”可以“全民皆兵”,人人都是“办案能手”。而在“红本”律师之间,更是人为划分多重层次、等级,呈现出极不公平的律师业务竞争,有县级律师、市级律师和省级律师的不同,也有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和高级律师的区别,还有AAA级律师、AA级律师和A级律师的烙印,甚至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授薪律师、聘用律师的标记。同时,越是会吹、会骗、会拉关系的律师,越红火,名气越大,收入也越高;而某些脚踏实地、为民请命的律师反而无所事事,衣食不保。

  因此,为了保障我国律师事业建康、持续地发展,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律服务主体,切实有效地监管法律服务市场。

  4、合理评价律师的执业绩效

  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各个阶层对于工作成效的评判标准,存在一切“向钱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无可厚非。作为律师,虽然是在法律服务市场中争扎,但毕竟不同于以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经济市场主体--企业或普通民众。基于执业律师社会功能与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特殊性,不可能以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多少作为衡量律师执业绩效的评判标准,更不能以律师的业务创收作为评定律师职别、信用的依据。同时,其他诸如发表论文,办案数量,律师所规模,维护基层政府的威信,等等,都不能作为衡量律师工作好坏的标准。因为执业律师的终极目标是,维护人权、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国律师文化,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职业群体的特有文化,并由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律师制度所决定。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文化,更准确地说是要培育我国律师文化,使之更加趋于健康与文明,其首要途径在于,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立法上对我国律师的管理制度进行更为科学的规定。
                

  (作者:佘丰胜,京衡律师集团温州事务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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