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事实的真相是永远不会改变的。用句老百姓的话来说,“纸里是包不住火的”“雪地里埋孩子早晚会露馅的”。但是,当把事情置于法律层面上去考虑的话,问题却就不那么绝对的,真相有可能永远被埋藏在不为人知的地方。

  法律在西方真正的出现是在资产阶级在反对残酷的封建社会的压迫下产生的,它源自于古老的自然法理论,是正义的体现和公平的象征。不管是任何人掌管了法律,但他永远不能超越法律的内涵即违背正义和人类的理性,并且永远不能违背上帝的意志,因为上帝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所以,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法官和律师更加注重对事实真相的追求,甚至他们为了追求正义,而规定了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规范,而专门规定了对司法机关不利的规范,如被告人的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等。在人权的保障上确实做的十分的到位。但是在中国,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工具主义的价值在国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只要是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可以采取一些手段,甚至考虑牺牲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这种司法传统的支配下,查清事实的真相反而现的不是那样重要,重要是的如何维护稳定和保全自己的一切。体现在办案的问题上就是,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并且是死板硬套,毫无考虑事实的真相,因为司法机关的理由就是我们一旦超越了法律的界限,我们就需要承担责任。于是,下面的以下情况就见怪不怪了。

  笔者最近代理一个民事案件,其实十分的简单,就是一个简单的租赁费用纠纷的问题。我代理是一个租赁站,租赁站已经按照合同的要切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对方一直没有给付过租赁费,租赁站因为经常和他们之间有业务来往,于是就只是在催着要帐,并且每年的十一和五一必然去两次,在年底的时候再去一次,其实是每年去三次。但是作为建筑公司的一方,一直没有给付这笔欠款,并且一直在推脱。同时,租赁站和建筑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转眼四年过去了。当租赁站再去建筑公司去催要的时候,公司由于人员的变动等情况,却对这笔款项不予承认,租赁站发现问题严重了就马上找律师,咨询这事该如何处理。作为律师,责任就是将十分复杂的事情搞的简单一点,把事情纳入法律的视野。当我看了他所有的合同及相关的材料以后,我感到一切都十分的明显,只是诉讼时效有点问题,但是我认为可以将时效接上,因为我们毕竟一直在催要这笔款项。于是,我们就找了三个证人,准备了诉状,就直接到法院去起诉。立案庭当场就受理了,因为诉讼费用是2753元。开庭进展的很顺利,我自认为这是很明确的事情,并且建筑公司一个证据也没有。开庭时,我们的三个证人也全部出庭作证了,都证明我们在几年来一直在要,大几万不是小数,作为我们不可能不向其主张权利,但是对方铁了心,一口咬定就是没有见过来要帐的人。结果法院就直接驳回了诉讼请求。原因是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时效的中断,仅仅是三个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于是,真相就在法律的程序下给掩埋了。

  我们且不说法官是否徇私枉法,就针对法官的办案策略和思路以及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简单的剖析。

  法官,应该是智慧和公正的象征,应该有娴熟的法律技巧和敏锐的法律眼光,能够洞察事情的一切。但是,现在的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徇私枉法的很少,依法办事的很多,只要是法律上明确规定,就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官究竟针对法律的规定是否具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依靠自己的理性对于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呢?这是一个很多人一直争论的问题。一部分人认为,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他的任务就是把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一个公正公开的程序,运用到具体的纠纷中。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严格的遵守法律的规定,有人形象的比喻,法官就是一个计算机,只要是已经设定好了程序,把些指令输入进去以后,就可以直接打从出法条,而不需要自己做任何的修改和加工。另一部分人认为,法官应该是有思想和理性的人,法律的规定是一些比较原则和抽象的东西,不可能全部规范社会上的全部事情,即使是法律对某些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发生的一切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案子需要法官们经过自己的大脑加工,法官要充分的发挥自己自由裁量权,用自己的理性来具体适用法律。

  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法律是一个原则和抽象的东西,它有一个滞后的问题,一部法律自从它出台之日,应该说它已经过时了。因为,法律的规定将来是要约束将来的事情,但是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事情来参考的。法律制定者也许很有前瞻性,但是远远不可能把将来发生的一切包括进去。所以,法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根据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和当时立法时基于的条件,在结合目前发生的问题,寻找法律的立法原意,来进一步的规范目前的事情。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和社会条件,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分析并且利用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日常的常识,而不能死板硬套,一字不错的去适用法律,这样的法官和一台计算机也真的就没有了区别了。这样也只可能牵强附会,文不达意,不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针对到本案,这本来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拖欠租赁费用的纠纷,法律关系十分的简单,之所以败诉,和法官适用法律有直接到原因(加入法官没有徇私枉法)。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单独的和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予认定。这里面就有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单独证人证言并(和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究竟是说只要全是“和一方有关系的证人证言”就应该视为是单独的证人证言,还是说只仅仅有一个证人,且这个证人又是和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就叫做是单独的证人证言。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解释,就只能看法官的认定,法官究竟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法官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在分析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己的知识和社会经验。作为一个债权人,面对债务人,已经几年不会自己的租赁费,他首先要做的应该是什么?实践的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就是要帐。既然是一直在要帐就是一个事实的真相。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说,针对提供证据的,证人的证言最容易是假的,所以在对证言的认定上面的要求是比较严的,只有证人,但证人是不出庭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到的证人,全部到庭,并且面对那神圣庄严的法庭展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陈述了将要证明的情况。法官就应该考虑这个证据效力的问题,当然前提示是这些证据是真是的。但是,现在的法官经常喜欢照搬法律条文,别的什么也不考虑,就是法条。难道这真实司法的进步吗?

  之所以出现了这种现象,可以说我们的法律进步了,也可以说是我们的法官进步了。自从有了法官就出现了司法腐败的现象,并且这也是古今中外都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并且是层出不穷。从原来赤裸裸的错误适用法律,到后来的故意曲解法律,但我们的法律是讲程序的,一审错误,二审时很容易发现这些比较低级的错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孟德斯鸠的经典明言永远也不会过时:有权力的人,必定要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定律。要想遏制腐败只有用权力制约权力。所以,我们的法官全不是一些凡夫俗子,就逃脱不了孟老先生的手掌。面对这个经济大潮的充斥,一些法官避免不了要有一些想法。于是如何在法律上为自己的行为找一个美丽的借口,就成了法官们琢磨的事情。法官最熟悉的就是法律,于是就从法律入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程序上绝对的合法,即使是最后让你去死,也是那面对微笑的温柔一刀。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现在是完全的按照法律办事,即使是机械也好,曲解也好,反正有法律上的依据。

  针对本案,我认为在最大的教训就是当事人在日常的生活中,尤其是业务往来的过程中,要注意对证据的保留,因为我们没有能力象周星驰一样能够搞到一个月光宝盒,让时光去倒流,唯一再现事情真相的就是我们的证据。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法律的学习,毕竟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是只讲法是不讲理的。但是,作为我们一般的老百姓来讲,又有几个能够对法律了如指掌的,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话,我们这些法律人也就应该下岗了。

  最后,我想说一句,法官是法律具体的实施者,事实的真相是靠法官运用法律程序的力量来复原,法律上的正义需要法官用法律去追求。但是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实现真相的道路也许是一条荆棘丛生的山路,但是真相是永远存在的。
  (作者: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工资两位数与房价三位数增长,谁在唱“空城计”?
律师是干什么的?
律师法修订应明确规定律师的职业定位
鞋子人生
真相
银行卡收费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对银行卡章程条款行使撤销权不受时效限制
银行卡储蓄存款业务是涉及13亿中国人的公共利益
银行卡“工本费”成谋取储户利益的“借口”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