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卡章程条款行使撤销权不受时效限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借记卡章程是储蓄存款合同的附件。而且这种储蓄合同是“借贷法律关序”性质,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应当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虽然储户申请的银行借记卡可能时间都在一年以上。但是 ,多数的银行借记卡都明确规定,章程的修改或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不再另行通知。而且规定,借记卡卡限在中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这说明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章程是连续性和变动性的“储蓄存款合同”的附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虽然银行的借记卡章程中规定了“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经的公告30日内持卡人不反对的视为接受”。这种在合同中约定未来不确定性的所谓收费项目和标准本身就违背合同法原则,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而银行卡章程不过是储蓄合同的附件,主合同不变,附属合同怎么能变更且生效呢?默认的民事行为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单方面规定默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储户申请一个银行卡就要和银行签订一个“割韭菜式”的储蓄合同附件、借记卡章程,储户的权利没有增加,而义务却随着银行随时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不断增加。这是公平、等价、诚信之举吗?

  自2005年以来,各商业银行先后公告发布了“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项目、跨行查询费等收费项目。不久前,跨行查询费被叫停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些事实源于银行借记卡章程不公平的条款。这些足可以说明本案要求撤销牡丹灵通卡章程收费条款和附加的业务收费标准在合法的法律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银行卡章程收费条款和标准不符合储蓄存款“借贷法律关系”性质,违背公共利益;涉及13亿中国人民的财产权益没有执行《价格法》听证制度规定,也违背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存款不收费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公共利益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则,属无效条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产生就没有效力,不存在时效问题。因此而论,对于银行借记卡章程中的无效和不公平条款行使撤销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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