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应明确规定律师的职业定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6月24日看了核心站友北京律师张生贵的法治时评――律师法修订缘何热度不够,颇有感触。不禁想将自己关于律师职业定位的看法,简要发表,以冀关注。

  我认为,是次人大会议涉及律师法的修订,希望律师界呼吁,应当首先明确规定律师的职业定位,这是律师制度的基石,是个前提性问题。

  其实,在我国,社会并不清楚律师是干什么的。那种认为律师是打官司的认识,是很不全面的。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不确定,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律师功能的发挥。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打官司)是职业许可和执业载体;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中,是通过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从而完成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任务。这应该是律师的职业使命和制度要求,其中体现了律师的职业定位。为此,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理辨法律正确实施、正确适用的法律工作者。

  这种律师定位的本质属性,是赋予律师以理辨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正确适用的权利。这种律师的理辨权,是国家的一种特别授权。其缘自一个高层次的命题,即:公民有理辨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正确适用的权利。但是,不是每个公民都有这种理辨能力的。因此,由律师代为理辨是律师制度的一种功能。我们知道,律师通常是不能“无端”“径行”去向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正确实施的理辨的,通常其必须借助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项为载体才能行使理辨权的,除非为公益目的,但仍须以公益法律事项为载体。所以,多数情况下,律师都是代为公民理辨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如此,得以矫正执法者和司法者或者矫正当事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司法部2005年律师法修订送审稿第二条增加规定:律师有“三个维护”的使命,即律师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后两个维护,律师没有维护的法定机制和手段,也不可能赋予这种机制和手段;第一个维护,法律赋予了律师显性的代理机制和手段,但仍不能直接维护,因为律师不是执法者和司法者。律师要“三个维护”,必须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的方式去进行,否则,律师是做不到的。说律师有“三个维护”的“使命感”,无可厚非;说律师有“三个维护”的“使命”,则不现实。使命感和使命,是不同的概念。使命即责任,如果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具有“三个维护”的使命,律师不能做到(不是不做,是没有机制和手段做),律师岂不违反了律师法!所以,“三个维护”的使命,并不是律师的职业定位。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职业的实践,其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法律服务为执业载体,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为执业方式,从而努力实现“三个维护”。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显然,“三个维护”不是律师的职业属性,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才是律师的真正属性。这是律师实践证明的,并将继续证明。

  明确赋予律师法律服务理辨权,可以是一种遏制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的制度安排,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可以从制度上给社会和当事人以明确的律师职业定位;可以从制度上给律师以明确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在标准和要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应有的内容。

  律师依法行使理辨权,应有必要的制度上的条件,即:律师法应赋予律师两种必要的理辨辅助权,一是法律服务查询权,但禁止滥用;二是理辨建言权,社会应予回复、回应。如此,律师的权利将不言而寓,迎刃而解;律师的意见、辩护词、代理词将受到应有的尊重,并在防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上发挥应有的功能,在“三个维护”上发挥应有的功能。

  以上,是律师职业定位的要旨。这里重申强调,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只是一种职业许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显然不是律师的功能,只是律师执业的载体;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是律师执业的任务,律师法律服务的目的,在于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在于通过理辨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进而实现并达到法律服务的目的。显然,律师法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发挥律师理辨法律正确实施、正确适用的功能去实现的,进而,“三个维护”的实现寓在其中。这就表明,律师职业定位的关键,在于律师的功能。律师的功能不是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三个维护”,而是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适用。所以,律师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理辨法律正确实施、正确适用的法律工作者。如此给律师定位,体现了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根本特征。这样的律师定位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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