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适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死亡后,有财产十万元,某甲的儿子乙在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某甲有配偶丙,乙有配偶丁、儿子戊。问遗产如何继承?

  某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十万元财产应是甲、丙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某甲遗产的有五万元。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乙、丙两人,每人继承2.5万元。某乙从某甲继承的2.5万元是在乙、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属于乙的个人遗产的有1.25万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某乙的合法继承人有丙、丁、戊,三人均分某乙的遗产1.25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制度中的转继承,笔者认为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继承法;二是转继承的理解有误。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本应由其继承的那份遗产转给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制度的确立依据主要来源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转继承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可见,在转继承中,继承人转移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财产的所有权。按照民法基本理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尚未取得遗产所有权,所以他应继承的那份遗产也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某乙从其父甲那里继承2.5万元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自己的合法继承人丙、丁、戊,也就是三人继承这2.5万元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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