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人的Hen·中国的鸡·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某报刊出一则消息,称某女士因为自己的相册中有这么一句“Hen I need your love”而大为不满,认为“Hen”译为中文是“鸡”,而“鸡”在中国有着特殊的含义,因此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据称该女士拟向照相馆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五万元。此消息一经刊出立即被作为奇货广为转载。

  可不知怎的,我读后心里总是一种怪怪的感觉。

  首先应该肯定两点,一是国人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不仅能读懂诸如“Hen I need your love”之类的英文,而且能对其中不明不良之意加于指正;二是国人的法律素质也提高了,很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其次,就此事而言,值得人们如此大动干戈吗?

  “Hen”在中国似乎是一个连小学生都熟悉的普通英文单词,就是母鸡嘛。母鸡是Hen,公鸡是Cock,鸭子是Duck,小狗是Dog,而小猪是Pig。学了近二十年的英语,英美法德日等洋人也接触了不少,居然不知道洋人的Hen和中国俗文化中特有的“鸡”有染,想想真是汗颜。出于职业习惯,就去查词典落实。查了简明英汉词典查现代英汉词典,查了牛津词典查剑桥词典,终于可以得意的自我安慰,看来自己的英文还没学出差错。洋人的Hen就是母鸡,也可谓雌禽,所演绎出的唯一贬义是指长舌妇。看来Hen与妓女的联系与洋人无关。

  至于中国的“鸡”,我也还真不知倒底是从什么时候起这一自己打小就曾喂养过而在过年过节时也抢着吃的位于“鸡鸭鱼肉,山珍海味”之首的小动物居然被提升到人的高度而且具有了特定的深刻含义。想想该是某个聪明的国人利用谐音开的玩笑吧。那这就是典型的中国造了。但“鸭”又作何解释呢?唉,管它呢。反正鸡和人联系时肯定不是好事。如果给某人,尤其是良家妇女,写上一句或说上一句中文,“鸡,我需要你的爱”,我相信写这话或说这话的人肯定要挨打。

  但看了这则消息,我却只能哑然失笑。洋人的“Hen”既非中国的“鸡”,怎么说说也要挨打?这两天看《铁嘴铜牙纪晓岚》,正演到严骥一案。怎么都觉得这件事和戏中的“文字狱”如出一辙。

  指鸡为妓本已不当。如果按某些人的观点赋予动物民事主体资格的话,相信鸡是第一个起诉国人侵犯其名誉权的动物。而如果冲人言鸡均可作如此丰富的联想,如果国人神经真是敏感脆弱到如此地步,真不知国人这日子该如何过。去饭店吃饭,在有女士在场的情况下,谁敢点鸡?到菜市场买菜,在有女士在场的情况下,谁敢要鸡?作为动物的鸡看来必须改名了。即使鸡为妓,但此Hen非彼鸡,我们又如何能霸道得随意指责言Hen也为指妓。准备让洋人的鸡也改名?我们是准备用武力征服,还是用文化侵略?另外还有鸭,已经有人以此为由给该女士帮腔了。那么是否男人们也都应闻风而群起殴之?

  而从法律角度讲,对于该词语的使用,是否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权或名誉权的侵犯,也尚须结合照相馆的工作人员在使用该词语时是否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权或名誉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已在客观上造成了该女士精神损害的事实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加以确定。毕竟,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习俗、不同信仰、不同语言的背景情况下,某一具体词语在某一特定地域、特定社区、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产生岐义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任意解释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法律要求。

  即使在英文中Hen具有妓女的含义,使用也未必就一定构成侵权。首先应结合照相馆使用该词语时的语境来加以判断使用人是否意指妓女而非其他含义。其次,应通过在该英文单词诸多含义中这一特殊含义的普遍或偏僻程度来加以判断使用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的程度及损害程度。因为,如果该词语有此含义但不为且不应为照相馆的工作人员所知,则很难讲其存在故意或应受责罚的重大过失。毕竟这是外语,而法律没有规定国人有必须学习外语的义务。虽然我们可以说其存在“用就应当用好”这一因其先行为所引起的义务,但我们仍不应当忘记这是外语和国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这一国情。而且如果该词语即使有此含义但不为且不应为社会民众普遍知悉,那么使用本身也无损害或损害不大。当然如果经此沸沸扬扬之新闻炒作以至于人所共知,由此产生或扩大的损害也应由该女士自己承担,因为是她自己选择了新闻炒作这种方式。然而在这一案件中,Hen在英文中并没有妓女的含义。那么就更不应该草木兵。当然,不排除洋鸡土长的可能性。自己小时候学英语时就经常用Pig, Dog去骂其他同学。如果照相馆的人被证实出于恶意,利用英文和中文语带双关地开顾客的玩笑或故意污辱顾客,理应另当别论。否则,其行为充其量只能是自作聪明乱造句,就好像过古时学而不精的人写的一首四不像的歪诗,无所谓侵权。

  关于该女士主张五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之说,不知是否已提起诉讼,更不知是否有结果。但按照自己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就此案件而言,其不可能得到支持,也不应当得到支持。国人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是件好事,但如果过于张扬自己的个性,滥用自己那尚不成熟的权利,就是一件另人担忧的事了。前年是北京的“小姐”风波,而此番羊年开春是鸡的闹剧,下一次又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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