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贪污受贿刍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2: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大凡事都有显性与隐性之分,贪污、受贿也不例外。《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仅是贪污、受贿的显性特征,大量的“贪污”、“受贿”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隐性,或不被人们所关注,或因构不成犯罪得不到相应的制裁,或因司空见惯而被人们视为习以为常、见多不怪,其表现形态无奇不有,笔者在此略举如下:

  一.非正常报销。领导外出、公务商务交际必然需要一笔开支,此乃人之常情,可有些领导乘机肆意贪污,或多报或没有任何支出都弄来一堆发票报销,少则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或几万元,财务人员或无法核实或明知但无可奈何,来者不拒,统统报销。现在发票真假难辨,即或是真发票也很容易弄到,一些领导“乐此不疲”,日计月累一年弄了几万,真是“小菜一碟”。

  二.非正常就业。一些领导利用职权替别人谋利,觉得拿钱烫手,于是要求对方(往往是企、事业单位)解决自己子女或亲属就业,明确提出岗位及薪金要求,此乃隐性受贿。

  三.非正常借用。有的人慑于法律的威力,不敢直接拿钱买车、买房,于是乎,对方心领神会,以他人的名义或以单位的名义买车、买房,借给“恩人”使用,时间不定、租金无偿,等待时机再过户。

  四.非正常旅游。出境旅游乃时尚之举,但需金钱开道,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往往以公务考察、观摩交流、参会参展、学术会议等名进行。

  五.非正常娱乐开支。现在各种娱乐项目繁多,高档娱乐非工薪阶层所能承受,有的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有的人则欣然接受“关系户”邀请,反正不用自己掏腰包。

  六.非正常升迁。“投我之桃,报之以李”,你给我办了事,我可以利用职权及影响,让你升官。谁说要权钱交易,我可以事权交换或者权权交换,何苦带来受贿之嫌。

  七.非正常留学。君不见有多少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出国留学,凭其收入,怎堪此负?没关系,我可拿权交易,钱算什么东西,赚钱还不是为了子女。既然将我子女都安排妥当,为何犯傻,直接拿钱?!

  八.非正常升学。现在重点小学、中学、大学门槛很高,品学兼优者进入这些学校,无可非议,可有些领导干部的子女偏不争气,学习一般,凭素质进入这些学校,只能是“望校兴叹”。没关系,反正咱爹、咱爷或咱妈、咱奶甚至咱叔、咱姨、咱舅位高权重,自然会有人替我着想,至于钱,不用担心,“买单”的人多着呢!

  九.非正常持卡。有些领导随身虽无钱,但有的是卡。信用卡、会员卡不计其数。至于钱怎么来的,渠道多多。

  十.红包。领导干部拿红包已是公开的秘密,据说一个县长或县委书记,一年红包收入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你能说是受贿吗?反正查出来了,最多仅是“巨额收入来源不明”。

  十一.利用国家无形资产做文章。明目张胆地贪污、受贿,真是愚蠢,要贪污,何不拿国家的无形资产做文章。现在国有有形资产的流失已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国家无形资产的流失并未得到人们的重视。

  总之,隐性贪污、隐性受贿千奇百怪,一一列出,实属困难。笔者探讨这问题,纯属个人感叹,但愿能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将“隐性”通过立法变为“显性”,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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