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伟雄:律师风险代理的五大疑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风险代理的是是非非在律师界争论了多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对风险代理的推广则存有五大疑虑。

  疑虑之一

  将律师的法律服务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行为,因此将市场经济中的经营风险生硬地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明显不妥。律师代理行为是司法过程的组成部份,其执业行为很大程度涉及公众利益。在这方面,律师工作与医生“救死扶伤”的工作可有一比。律师事务所和医院均属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性质有很大差别。如果在医务领域也实行“风险治病”,那么,最需要医疗服务的高危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势必得不到医生的帮助:既然是“风险治病”,引入风险机制,医生就有理由事先对病人作出初步诊断,看该病人是否有治,才决定是否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那时候,你不能用道德观点责备医生,你也不能怪医生“不人道”,如果医生不想办法控制自己的“经营风险”,医院就会面临破产,医生就会面临失业,医院和医生都会被市场无情地陶汰出局。谁叫你将医院推向市场?谁叫你将医院等同于一般企业?律师也一样,按照律师职业道德,所有当事人均应当平等地获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但如果将“风险代理”普遍引入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情况就如医生“风险治病”一样。因此,经营风险机制切不可生搬硬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

  
  疑虑之二

  作者只是孤立地看待律师的代理行为,而没有从整个司法过程中考虑公正问题。胜诉和败诉,赢和输,其实质都是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法分配,都是辩证的、相反相成的关系。赢的另一半即是输;胜诉的另一半即是败诉。换言之,一方胜诉,意味着另一方败诉,一方赢,意味着另一方输。司法公正的真实含意应是:让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胜诉,让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败诉。按照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而没有获得胜诉,固然是属于司法不公正;而另一方面,按照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获得胜诉的当事人获得胜诉了,同样属于司法不公正,因为这意味着相对一方当事人应当获得胜诉而没有获得。律师不能只代理获得胜诉一方的当事人,而使事实、证据和理由处于劣势的一方得不到律师服务,得不到法律帮助,这样无疑会背离律师的职业道德。

  在这方面,律师与医生又有所不同:医生处理的是自然现象,医生治好一个病人,将一个病人从死神手中夺回来,这决不会妨碍、侵犯其他人的利益;而律师要处理的是社会现象,是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将本来不应当获得胜诉的当事人搞到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另一方本应获得胜诉的人被搞到败诉,其客观效果必然会妨碍司法公正。

  
  疑虑之三

  认为律师收了高额代理费,却“不承诺打赢官司”,便是“置案件当事人于不公平境地中”,这是对律师行业特性缺乏理解而产生的错误观点。在诉讼过程中,赢与输、胜诉与败诉受制于许许多多主、客观因素,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并不起决定作用,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起主要作用。尤其是作为被动应诉一方的律师,证据不利于自己一方,你却非要律师承诺能打赢官司,甚至有些没有道理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聘请律师,将自己所欠的债务赖掉,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推掉,你不承诺,就认为你白收钱,不公平。这显然不能成立。即使是有道理的一方,如果缺乏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律师也无能为力。此外,一些看似有胜诉把握的案件,随着诉讼的进展,证据的展示,逐步发生变化,最后是胜诉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因此,不轻易承诺打赢官司,往往是律师守诚信的表现。相反,为获得当事人的聘请,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而轻易拍胸口,向当事人承诺打赢官司,则有“包揽诉讼”的嫌疑,甚至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疑虑之四

  也是我最为担心的是:风险代理不但于法治化进程无补,甚至搞不好会助长“司法腐败”,干扰司法公正。道理非常简单:如果在诉讼中理由或证据处于劣势的一方,如果与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显然,此一方的律师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获得胜诉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与国家司法人员“沟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甚至贿赂国家司法人员而获得胜诉,获得“收益”。近一段时间以来,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而且越“卖”越便宜。1000万的债权只卖100万。有些资产管理公司甚至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出要约函,将官司“打包”卖给律师,比如,律师以100万元认购了1000万元的债权,然后由律师全权代理,并由律师支付诉讼费用,得回来的财产,资产管理公司只要100万。我看这种做法非常危险:个别律师为获取暴利,可能不择手段去获得胜诉结果,然后又不择手段地想办理去执行回来,从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有些案件开始律师介入时以为肯定胜诉,但诉讼过程中发现许多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依法不应当获胜。但律师已经为此作了投入,欲罢不能,于是削尖了脑袋去行贿法官,不管案件事实如何,务必使自己代理的一方获胜。这就为产生腐败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疑虑之五

  按照规定收费是否就属于“旱涝保收”?风险代理目前只是个别现象,绝大多数律师仍然按照规定收费,或者根据案件疑难程度、诉讼价值协商收费。事实上,撇开风险代理那部份,按照规定收费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的律师绝非就是“旱涝保收”。一些“大牌律师”业务越来越多,应接不暇,而另一些律师无事可做,甚至道路越走越窄,这种现象,用“胜诉率”来解释显然有失偏颇,因为从整体来看,如果律师不是挑案子来办的话,胜诉率只能是50%。律师之间“贫富不均”、“苦乐不均”的现象,只能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方面获得合理解释。讲诚信、守信誉,严格要求自己的律师,业务水平高,执业技巧娴熟,且不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的律师,往往能在当事人中树立良好的威信,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在业务方面和经济效益方面突飞猛进;相反,不注意道德修养,不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不思进取、不敬业守操的律师,或者原来业绩不错,但放松了努力的律师,往往业务方面和经济效益都每况愈下。因此,如果认为按照规定收费就属于“旱涝保收”,未免太“冤枉”律师们了。

  在实践领域,因风险代理而发生纠纷,使律师与当事人对簿公堂的诉讼已发生不少。有些当事人为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往往不惜承诺支付高额代理费,但官司打赢后,心态发生急剧变化:不愿意支付律师费了。当事人往往不了解律师所付出的劳动,对律师劳动的价值估计严重不足。对于风险代理合同有效力问题,有些法院判决有效,而更多的判例认为无效,不予保护。可见,“风险代理”的真正风险主要是落在律师身上。当然,律师在风险代理中往往先收取当事人的钱作为保证金,打不赢就退。但这其实一点也不“保险”:只要风险代理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收了的钱还是要退给当事人。

  笔者无意全盘否定风险代理存在的合理性。风险代理在一些场合不但可以实行,甚至很必要。如,有些当事人一审、二审都败诉,自己认为很冤枉,律师也认为应当胜诉,律师有意代理当事人申诉,但当事人或者因为已丧失信心,或者因为财力所限,不愿再为诉讼所累,这个时候,如果律师与当事人实行风险代理,对当事人犹如雪中送炭。再如,一些争议极大的疑难案件,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实行风险代理的效果可能更好。但,如果将风险代理推而广之,作为收费的普遍方式,则为笔者所不敢苟同。




相关文章


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呢?——任庆良律师包庇案评析
心尖尖的那份疼
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
谈完善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的障碍及措施
骆伟雄:律师风险代理的五大疑虑
什么是法?法律是什么?
什么叫法律意识?
什么叫违法?什么是犯罪?
你知道高级法官如何断案吗?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