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都是就诉讼活动而言的,只要有诉讼行为产生,就必定会有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的参加,这不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诉讼活动,都是如此。因此,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对于各种诉讼活动而言,是非常之重要的。其的参加,是诉讼活动得以产生和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诉讼活动的不同,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也不相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指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可见,当事人是与案件的产生、发展及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一般讲,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人或单位,另一方就是其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人或组织。犯罪与被犯罪所侵害是犯罪的一般表现,在有被害人的情况下,犯罪的实施者与被犯罪的侵害者便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即被告人与被害人。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人员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就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显然,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与当事人具有本质的不同,与产生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而是为了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揭露犯罪而参加到诉讼中的有关人员。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事人就是其相互间的民事或经济权益发生纠纷、有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要求确认或变更某种权益或事实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原告和被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因有关的民事或经济权益需要确认、变更或给付而向法院提出请求所产生的,可见,法院的裁判从根本上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不一定亲自参加到诉讼活动中去,但随着诉讼的进行,他们的有关权益却被逐步地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被法院所确认、变更或保护。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都是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或经济权益发生纠纷或争议而当事人自身又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产生的。显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地位。民事诉讼的参加人是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除当事人之外,诉讼参加人对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诉讼代理人或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对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都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一样,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在事实和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捍卫法律的尊严,举足轻重,意义重大。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告是有关行政机关。可见,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形式上的强弱之分,因此其不适用调解。此外,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是除当事人之外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显然,其中的法定代理人只是在原告是公民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而且,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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