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概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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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犯罪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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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三大特征(三者缺一不可)

社会危害性①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
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事违法性①是指触犯刑法,即必须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②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应受刑罚处罚性①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反之,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②“应受”但也可能依法免予惩罚(即有罪无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无需判处刑罚。* 有法定免除刑罚情节的,如刑法第24、28、6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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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基本犯、减轻犯及加重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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