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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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的事由(亦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具备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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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相同点1.行为人主观上都有正当目的,主观意图都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不视为正当防卫。
2.形式上两种行为都会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但实质上都被认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3.在法律性质方面,都是合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二者起因相同,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或危险,否则构成假想防卫或假想避险。
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时机条件相同,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或避险不适时。
6.两种行为都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为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同点1.危险来源不同不法行为的侵害①不法行为的侵害
②自然力破坏
③动物侵袭
④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发生的侵袭行为2.行为对象不同不法侵害者本人第三人 3.实施条件不同无相应的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可以实施4.“过当”的标准不同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算过当。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称作无限防卫权。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5.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对行为主体没有特殊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如在救火现场消防队员不能适用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