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审”应有律师参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3年3月14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开始试行,这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不可否认适用该意见审理案件(即“简化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认为被告人既然已经认罪,就不再重视对事实、证据的审查,重走“先定后审”的老路,导致案件质量下滑。二是甚至可能造成为追求激进的诉辩交易或审辩交易,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为保障控辩平衡,适用该意见审理案件前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

  因为在实际办案中,被告人认罪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和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分析。虽然适用该意见审理前,要告知被告人认罪可能导致的后,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缺少理论上的判断。因此,需要律师为其进行指导,提供法律帮助。适用该意见可以简化讯问和举证,为保证案件质量,使之确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前需要进行证据展示,这也需要律师参加。因此??对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适用该意见审理前,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提供法律援助。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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