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超期羁押需治本之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日,随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超期羁押问题专门会议的召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督察措施的出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进入治本阶段。

  羁押是对依法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其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继续进行犯罪,使侦查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我国,判决前的羁押不是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羁押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宣告无罪的,应立即释放。我国刑诉法对羁押不仅规定了严格的期限,而且第七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刑诉法对羁押给予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就是因为其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超期羁押即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最大的危害之一,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近些年来,超期羁押问题一直是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也每年都提出纠正意见,超期羁押案件逐年呈现下降趋势,但“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并未从根本上得以纠正解决。主要原因,一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一些办案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办案人员往往把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惟一目的。为了查清案情,可以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权利于不顾,致使新的超期羁押屡禁不止;二是对重审案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无限制地重审导致一些司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互相推诿,成为制造超期羁押的病灶;三是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缺少具体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使有意无意制造超期羁押责任者有恃无恐,超期羁押禁而不绝也就不难理解。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检察机关在7月底之前将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全部纠正完毕,不允许再发生新的超期羁押问题。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第一批工作组分赴地方检察机关督促检查超期羁押清理工作,对存在瞒报、漏报的,要追究主管检察长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7月底之前未纠正的或者以后又出现新的超期羁押的,采取一票否决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高检的这一举措从一个环节上有效解决了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为短时间内有效纠正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并为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打开了一个新局面。但是,超期羁押问题是个老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还必须从观念、制度及法律等多方面入手,即更新执法观念、完善相关法律、健全监督及救济制度。正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切实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必须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彻底清除超期羁押,还需要有关各方面做出不懈努力。超期羁押这一顽症终将得到根治,国家的法律、公平和正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的维护,我们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又将迈进一大步。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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