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费问题的理性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法院收费制度不改革,司法改革就难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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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的合法性问题


  法院的收费有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各级法院执行。简单一看,法院收费有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法院收费的合法性却令人产生怀疑。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法院可以收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的收费办法应当由谁来制定?法院能否自己给自己制定收费办法?

  我国目前的各类收费,从总的情况看,分为三种收费。第一种是企业的有偿服务收费。如民航、铁路、电力、通讯等行业的收党,这类收费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或由政府定价。第二种是事业单位的收费。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的收费,这类收费的价格,由单位自主定价或政府定价。第三种是行政机关的收费。根据《价格法》第47条的规定,这类收费的价格由国务院制定。法院虽属国家审判机关,但从其收费的性质、作用来看,与行政机关的收费是一致的,应当属于第三种收费。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具体实践,有收费权的行政机关本身并无权自行制定收费价格,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确定。由此可见,法院的收费价格也应当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为法院制定收费价格,并不存在行政干预审判的嫌疑,这正如法官的工资标准由国务院确定、法官的工资由财政部门支付,道理是一样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民事案件收费办法另行制定,但并没有授权法院来制定收费办法。从另一个角度看,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权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收费问题不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法院无权自行制定或解释。总之,现行的法院收费,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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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的合理性问题


  法院收费与法律实施的宗旨相悖。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方略,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允许假借法律的名义牟取私利。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法律的实施方面具有某种“垄断”地位,以法律的名义收费,容易给人们留下借法律谋私的印象。

  法院收费与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不相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法官的工资由国家支付,法院的办公经费亦由财政拨付,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钱,也就是当事人的钱,法院审理案件,既是国家授予的权力,也是法律确定的义务。法院办案另行收费,势必造成法院将应尽的义务演变成权力,颠倒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与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不相符。

  法院收费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相背离。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最重要的改革是法院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不再承担调查取证的义务,仅就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进行审理案件,然后径行判决。这样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再以办案费不足为由收费,就难以令人信服了。

  同其他办案单位相比,法院收费也没有道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同样办案,但不收费,法院收费有什么理由呢?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不收费,为什么办理民事案件要收费呢?至于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更属荒唐。稍有办案常识的人都知道,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与案件的易难程度不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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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出路


  笔者建议,民事案件可以适当少量收费,如每件收费50至100元,以体现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但这种收费是象征性的,类似于医院的挂号费,不能用来充抵法院的办公经费和法官的工资福利。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如公告费、鉴定费、邮寄送达费等,法院可以继续收取。坚决取消按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比例。鉴于法院收费制度的改革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价格法的实施等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召集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对法院收费问题进行综合调研论证,提出改革方案,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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