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9: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1996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对实现我国企业的法治化经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或者对之知之甚少,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二是尚未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和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大量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


  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福建、广东、安徽等地也正在着手实施公司律师制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世界知名的通用电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师队伍达400多人,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


  (一)任职条件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2001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责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无外乎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责是相同的,只是上述两个规定对二者职责的表达用语不同而已。

  (三)权利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有如下四项: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考试,企业法律顾问不属于律师行业,因此,其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义务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二者的义务,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义务并无区别。

  (五)功能比较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依法治理,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的轨道。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这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六)管理比较

  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既是公司内部人员,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人员,决定了其管理的多层次性,公司律师既受公司管理,又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

  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可以看出,二者除执业的“准入门槛”和行政管理机关不同外,其职责、权利、义务、尤其是两种制度的功能和目的都是相同的。在统一的法治国家内,没有必要建立两种不同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因此,建立统一的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既可节约社会资源,更是实现企业依法治理,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直面WTO挑战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有利于建立我国完善的律师职业体系。

  
四、建立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统一 “准入门槛”和行政管理,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

  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存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和法治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阶层一般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一般社会人员想要转换为法律职业阶层人员,其“准入门槛”应该是同一的,即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这也是我国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而代之以司法统一考试的重要原因。企业法律职业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门槛”应和法官、检察官、私人执业律师一样,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实行多头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拟定和命题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司法部负责组织实施;其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资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共同用印;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登记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必然造成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管理权限的划分不清,更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运作的要求。

  统一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行政管理,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当然,统一后的企业法律人员是称企业法律顾问,或是称公司律师,这只是一个名称问题,并不重要,关键是实质上的统一。

  (二)建立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晋升和奖惩机制

  企业法律人员和私人执业律师的收入差距是巨大的,和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是不能相比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也是大量优秀企业法律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建立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晋升机制和奖惩机制。

  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在建立企业法律人员的晋升激励机制方面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值得借鉴。依据该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以下岗位: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的注册工作,并每年对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等级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并颁发等级资格证书,这就使得企业法律人员在企业内部有一个较大的上升空间,对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企业法律人员队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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