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停电纠纷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1年7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三位农民状告村民委员会及供电企业因停电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令村民委员会赔偿三位农民财产损失6282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定供电企业因合法停电不构成侵权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及二被告均下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做为供电企业大庆郊区农电局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对审判机关认真依法办案表示钦佩。就本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向读者简要介绍《电力法》及相关法规有关窃电的处理规定。《合同法》第122条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选择权规定及《民事诉讼法意见》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8年3月,大庆市让胡路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分别与三位村民(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合同,共同合作建筑“43”型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合同第一条甲方(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中第二款规定:“负责小区内的水、电主干线配套并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

  2000年5月29日,供电企业大庆郊区农电局(以下简称农电局)所属抄表员到村委会电表箱抄表时,发现电表度数与上月相差悬殊,因村委会电工赵某雇佣他人将电表箱锁打开,将电表数字改动后又换锁,致抄表员打不开锁。当时电表作为村电工窃电的证据,由农电局副局长与村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一同去大庆市电业局计量所进行检验,表上直接显示窃电的度数,村电工赵某对此认可。黑龙江省电力反窃电执法总队大庆支队已对电工赵某进行了处罚。农电局根据《电力法》第29条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2l条决定对村委会中止供电,当场通知村长因窃电中止供电,要求村委会交纳窃电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因窃电电表属村委会维修范围,农电局要求村委会购置电表安装后,方可恢复供电。村长对农电局上述决定未提出异议。2000年6月5日,村委会购置了计量电表,并与农电局就补交窃电电费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农电局当日对村委会恢复供电。

  由于停电致使原告蔬菜温室的机井无法灌溉造成干旱,进而使温室蔬菜、水果减产、甚至绝产。原告于2000年6月14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公证处对干旱作

  物做出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村委会的电工窃电是职务行为,且其与村委会有保证供水、供电的约定,村委会有赔偿义务;农电局停电前未对其履行通知义务且停电时间长,应与村委会员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以村委会为第一被告、农电局为第二被告,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二、法庭审理情况

  法庭通过原、被告三方举证、质证,确认了上述基本事实。庭审中总结并着重审理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系合同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侵权纠纷)。

  原告坚持侵权案由;村委会坚持农电局停电对原告侵权;农电局坚持村委会违反其承诺的供水、供电,应为合同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面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本案属违约与侵权竞合案件,应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最后根据原告请求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纠纷,即侵权之诉。

  (二)、农电局处理窃电行为中,拉闸停电行为是否合法,对原告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坚持农电局对其构成侵权,并认为有关农电局对其侵权的证据,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农电局举证。农电局认为:部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4条。该司法解释只规定六种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一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公;(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可见不是所有的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就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应由原告举出农电局侵权的有关证据。法庭支持了农电局的意见,要求原告举证。原告举证不能。

  有关农电局拉闸停电行为是否合法,农电局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颁发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2l条:“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以证明当场停电合法。有关处理窃电的内容农电局出示了电力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104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以证明农电局要求村委会购买电表安装方可送电合法。有关恢复供电时间,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69条应为:“引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窃电处理完毕的三日内”。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村委会购置电表的当日,农电局即予恢复供电,可见农电局无任何过错。原告主张的停电时间长,不是农电局造成的。

  有关原告主张农电局未依《电力法》第29条将停电原因通知用户,农电局向法庭举出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2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及农电局与村委会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以证明村委会是农电局的用户。村委会将电能转供给原告,原告不是农电局的用户。村电工窃电行为发生后,农电局已向村委会履行了停电的通知义务,村长没有提出异议。农电局没有通知原告的义务。法院确认农电局在处理窃电行为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三)、村委会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庭举出村委会与让胡路供电局所签《配电设备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证明计量电表属村委会维修范围;并举出赵某作为村委会的电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窃电的有关证据。法院认定本案所涉窃电电表属村委会的维修范围,因村委会管理不善,致电工损坏计量装置进行窃电。发现窃电行为后,村委会没能及时购买安装计量装置,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四)、原告诉请损失赔偿的依据是否充分

  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经三方当事人充分质证,法院确认原告的实际损失未62829元。

  在对以上四个方面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后,法院判令村委会承担向原告的赔偿责任。

三、结束语

  《电力法》1996年颁布以来,国务院及电力部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使电力执法有章可循。本案中农电局处理窃电就是完全依法进行的。由于农电局停电行为合法,不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在原告的侵权之诉中农电局不能成为义务主体,即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此外本案涉及的案由选择及举证责任谁来负责的问题,也供电力执法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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