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足球联赛的赛程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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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目前正如宋朝时太尉高逑玩球的时代地位相当,从观看人员的面和受欢迎的程度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历朝均有朝野都好之物,有时为斗鸡,有时为斗蟋蟀,今天受西洋影响,斗球而已。但是本文毕竟不是历史的考究,而是想考察一下足球联赛的赛程表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的问题,毕竟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法律问题。

  一、足球联赛的赛程表的法律性质。
  在讨论这一问题的之前,我们必须先将联赛赛程表进行定义,联赛赛程表是一国的足球联赛组织机构所制定一个赛季的足球联赛所提前公布的每一轮联赛的时间,地点、比赛双方的安排。时间地点和比赛双方是赛程表的三要素。制定赛程表的机构是各国足球协会,有的称足球总会。赛程表的表现形式比较简单,就是将时间地点和参赛球队公布,有时会公布比赛裁判等。一般排列为一个表格,便于使用者查看。但是联赛的赛程表的制定却不像其形式那么简单。据英国足球协会下属足球联盟公司(Football league Limit简称FLL)的竞赛部负责人介绍,英国足球赛程表的制定程序如下:赛程表是由专门的一个部门制定,我们姑且称之为制定小组,该小组由16-17人组成,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第一方面是足球协会,足球协会下属的英国超级联盟公司(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简称FAPLL),足球联盟公司(FLL),第二方面是各俱乐部的代表,第三方面是西门子公司专家和主要赞助商的代表。这个小组成立后,先概括出该赛季的全部比赛,然后将欧洲足联(UEFA)和国际足联(FIFA)已经确定的赛程先从时间表中确立,所有国内联赛的赛程是不能与之相冲突的,因此确定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的时间后,剩余的时间就是联赛时间的安排空间,然后发给每个俱乐部征询意见表,让每个俱乐部提出自己的特殊要求,包括俱乐部认为较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而每个俱乐部收到这样的征询意见表后,除了根据自己俱乐部的特殊要求提出时间安排之外,还必须征求当地的警察部门的意见,因为必须有相当的警察来维护秩序。同时还必须让在同一城市和附近城市的俱乐部之间的安排交叉开来,因为如果出现同城有几场比赛同时进行,必然影响球市、电视转播、警力调配等问题。收到这些反馈意见后,开始足球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的谈判和协调,要求各俱乐部对其提出的要求作出让步等。西门子公司的电脑专家作为足协的顾问,其工作主要主要是编制比赛的顺序,制定编制比赛程序的排序规则。他们将俱乐部意见反馈表中的特殊要求,使用特定的电脑软件,(此软件版权属于足球协会),将各俱乐部的特殊要求输入电脑,由电脑软件将比赛顺序编制,需要判断各俱乐部提出的要求是否应输入电脑时,由西门子公司的专家进行取舍,这些都是较有经验的专家,他们还得判断如何安排才能使英超联赛和英甲联赛的赛程安排更方便和更有经济效益。电脑制定的赛程表出来后,仍须经过人工的修改,在这个阶段,又可以考虑平衡各个俱乐部意见,必须认为每一个赛程都尽可能的减少了冲突,做到既公平合理,又较为精巧。待这一阶段完成后,这时的赛程表又从西门子公司的专家组重新回到赛程表制定小组,征求小组各方的意见。这时又可以作部分的修改。随后,该赛程表还必须拿到联赛警察主管会议(ACPOL)审议,这时也可以作出修改,这样的会议在制定时须开好几次,赛程表最后必须征得联赛警察主管会议(ACPOL)的批准。等到联赛警察主管会议(ACPOL)批准后,联赛赛程表就发给各俱乐部,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但这时各俱乐部仍有权提出他们的要求,各俱乐部的商业部门和警察部门可以提出他们的意见,一般会提出很多的修改意见,赛程表的最后制定还必须考虑这些意见,到这里联赛的赛程表制定基本完毕。当然联赛赛程表制定后还可能修改,因为各种原因而改动,如电视转播,气候原因,特殊日期等。所有这些赛程表制定所需的数据都储存在一个足协的数据库中,而且这个数据库的数据是逐渐增多的。联赛赛程表还有一个认证和确认程序,确保每一参赛球员是足协注册球员,每个俱乐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场球员名单等,如果俱乐部违反了上述原则,即使比赛已经举行,还须重新制定赛程表。足球联赛的赛程表须花费足球联赛公司比赛部四名专职人员的全年劳动,足球协会全体人员的部分劳动,西门子公司整个赛季的劳动,足球每个赛季支付给西门子公司一定数额的报酬。因此从上述制定的过程看,联赛赛程表制定必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花费许多人员的劳动,还必须非常的精密。其核心目的是保持联赛的竞争力。从法律性质上来看,笔者认为联赛赛程表是属于数据的集合,其法律性质应为数据库。

  二、数据库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关于数据库的概念在中国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学术上是有相关的表述的。数据库是单个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由其制作者通过对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而完成。目前数据库在中国的保护方式为两种,如果是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即使编辑的不是作品的片断或部分,均可按照《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依照汇编作品进行保护。这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所增加的内容,也是为满足TRIPS的要求而制定。在此之前在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案中,原告请求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定义是指根据特殊的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一部作品,而案件中因商品期货的交易价格等信息不具有作品的构成要件,故对原告这一诉请不予支持。法院给予而给予了另一种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将其汇编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联赛赛程表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为其缺乏保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如果其中数据繁多,数据库的制定者为收集数据付出了大量的劳动,而且这样的数据库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数据库受到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其他人不劳而获地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将这种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由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的条文相对应,因此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付出大量的劳动、具有经济效益数据库的保护只能依据具体的市场行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利用上述法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法律适用3。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使用联赛赛程表的一般是媒体或其他与足球协会没有竞争关系的商业主体,因此如果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请保护,法律适用时就会碰到这一问题。因此从上述分析看,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联赛赛程表还是存在问题的。

  三、联赛赛程表在国外的法律保护。
  欧盟1996年专门就数据库出台了一个法律—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就数据库所作的法律。这就是所谓数据库的特别保护,数据库的特别保护在欧盟提出并实施后,得到了美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应和支持,但是由于数据库的特别保护严重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国际社会及美国国内遭到了强烈的反对。美国也只是曾经有过一个准备为数据库保护采取特殊版权保护的立法草案,但是未获国会通过。欧盟的数据库保护失之在宽,从目前国际社会目前是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版权法为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的。但是版权保护必然涉及到一个独创性的问题,对于独创性的度的把握,各国的司法实际却各有不同。英美法系的标准叫做辛勤收集原则,大陆法系称之为选择与安排,即在英美法系中,只要非抄袭的就具有原创性,大陆法系要求作品反映出作者的个性。这两者体现在数据库的保护上,所形成的判断标准就不一样。在欧盟联赛赛程表属于数据库保护,其他例如赛马协会的赛马赛程表和骑手、赛马等资料也同样属于数据库保护范畴。

  四、联赛赛程表的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一个数据库满足中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条件,及即为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关于汇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显然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是必须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的具有独创性。何谓独创性,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是没有关于独创性的具体构成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过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尽管如此,但是中国是不承认额头流汗独立制作就认为有独创性的国家。因此在独创性的要件中除了独立创作,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非常关键,虽然如上面的《解答》中提到不要求较高的文学、艺术等价值,但是必须是有一定的文学艺术等价值,无价值就无创造性,也就没有独创性。英超联赛的赛程表就必须符合在在选择材料或编排体现出独创性。按照本文第一部分不厌其烦的介绍联赛赛程表的制定过程来看,联赛的赛程表在选择内容时不存在独创性,因为参加联赛的俱乐部是固定的,赛程表的制定者是无法付出能够形成作品的独创性的独立的判断,因此讨论联赛赛程表的独创性只能存在对内容的编排上,在制定编排时制定者付出了艰苦的劳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会有人提出,虽然付出劳动,毕竟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赛程表的形式太过简单,如果单单是一周的赛程表就更简单,如中国的甲A联赛一周赛程表就相当简单,编排的独创性体现在哪里?笔者认为这样的质疑无法动摇制定者的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的法律要求是其编排具有独创性,正如上文关于独创性的表述,只要是制定者付出了独立的判断,而且该判断包含人的智力判断和一定的创新,具备这一条件的编排应视为有独创性。其他数据库的独创性虽然体表现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但是由于数据库的选择和编排是一个过程,除了编辑者之外的他人往往无法见到,只能通过这一个结果来对这个过程进行判断。联赛赛程表虽然形式简单,但是由于多方参加,制定过程是明确的,且有据可查的,因此我们可以从赛程表的制定过程考察。由于存在多个主体的不同要求,制定小组确实是需要付出许多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协调诸多因素如各俱乐部的特殊要求,同城俱乐部的比赛交叉安排,电视台的转播时间,警力的安排,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的赛事安排等等,在这么多的因素中综合考虑,照顾到许多方面的利益,以取得最大利益,必须具有相当的智慧来判断,在时间,地点和参赛队三要素的安排上,才能最后确定赛程,尽可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但是又无法全部满足各方面的要求,这中间的取舍,需要付出制定人的智力劳动,在制定过程中,制定者强调,单单西门子公司的专家所付出的也不是一般的技术性工作,还需要很多经验上的判断问题,这些智力付出就是编排的独特之处。有人认为数据信息量太少,无法构成数据库,笔者认为数据库的数据确实需要一定的量,但是联赛的赛程表一般是一个赛季的赛程安排,而不是一周的赛程安排,如果将一周的赛程抽出来,那是将数据库中的一部分数据单列出来当然数据量显得少,而且不科学,实际上一个赛季的赛程表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的安排。而整个赛季的赛程表,其数据量还是足够多的。当然如果赛程表中包括主裁判,边裁和第四官员等,那么数据量就更多,对于数据库数据量太少的疑问将会消失。因此从上述分析,足球联赛的赛程表因其对内容的编排具有独创性,因此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范围。

  五、赛程表如果不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还受其他法律的保护?
  写到本文的第四部分实际上已经是完成笔者要论证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实践,为小心起见,笔者还是再谈谈与赛程表相类似的法律实践。中国目前虽没有出现国内联赛赛程表纠纷的法律实践,但是相似的案例还是出现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曾经公布过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例,即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依据该案的判决,电视节目表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其权利来源于中国的民法,法院认为电视节目表的制定者为电视节目表的制定花费了一定的劳动,其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中国民法的保护,其实这是中国法律对于不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集合的保护,显然这种保护力度是无法与《著作权法》的保护相比较的,而且该权利来源比较模糊,中国许多学者对该判决提出了异议,认为这混淆了制作电视节目表的劳动和制作电视节目的劳动。而且法院的判决中一定的民事权利在中国的民法中找不到对应的明确权利。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的保护。但是该案中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电视台提出,电视节目表的安排实际上也是需要很多的独立判断,如避免与其他电视台强档节目的冲突,同一电视台节目的协调,广告客户的特殊要求等等,恐怕该案件的结论说电视节目表没有独创性就值得商榷了。该案件的意义还在于该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公报所刊载的案件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意义。因此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电视节目表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国家版权局在1987年《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1987年12月12日)认为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中国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0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这些规定说明如电视节目表这样的简单数据库还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其权利来源被认为是一种劳动成果权,虽然中国民法上没有这样的权利规定,中国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漏洞,法院的判决认定的电视节目表为一定的民事权利的观点,是通过法律解释而填补法律漏洞。如果说联赛赛程表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在中国法律还能给予联赛赛程表于保护的是-参照电视节目表的劳动成果权的保护。毕竟,两者都是经过制定者的一定程度的劳动而编排出来的,这是无可否认的。而且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电视节目表和英超联赛的赛程表都可以让使用者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两者都是按照实际存在的节目、参赛队所制定的,因此我们认为两者是可以参照的。联赛的赛程表与电视节目表一样,受到中国民法的保护。但是这样的权利在法律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上的依据,这样的保护非常脆弱。如果我国仅通过参照对电视节目表来保护联赛赛程表,使一家付出非常艰辛劳动所建立的数据库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对权利人来说极不公平。

  六、结论
  本文认为,联赛赛程表的制定过程中包含了制定者的独立的智力判断,其对内容的编排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的要求,应作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上的保护。但是这是否有损害了球迷了解赛事安排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可能会,因为各种媒体会向权利人购买上述赛程表,以吸引读者,而媒体付出的钱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否公平页很难说,毕竟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衡平,永远没有完美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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