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例“非典”刑事案件的审判谈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2: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文明的法制 公正的裁判
——从全国首例“非典”刑事案件的审判谈起



  张月新,男,3l岁。北京市运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张月新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厂南小区超市门前购买北京市京京肉食厂售货车上熟食制品口水鸡1只、牛肉2袋、叉烧肉2袋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9.2元,不付货款即欲离去。当售货人员要其付款时,张月新先拿出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被售货人员当场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以此进行言语恐吓,又持水果刀威胁售货人,拒不交付货款,货主报案后,身穿防护服的警察赶到了现场,这个时候,张月新还向警察声称:“我是非典,别过来,过来就传染你。”造成上百名群众围观,阻断了交通近两个小时。警察把张月新抓获后,立刻送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月新并非非典病人。

  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承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诉字(2003)第969号以涉嫌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张月新刑事辩护一案。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张月新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及其它方法抢劫集体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钱列阳律师指出《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罪所指向的是对人身直接的暴力伤害或有明显的伤害可能,并以此胁迫受害人交出财物。被告人张月新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疾病,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在获取食品后仍不罢休,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甚至用非典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反映出其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公然蔑视。

  被告人张月新在与货主进行的买卖纠纷中,有三个表现:最初是使用假钞人民币100元以图蒙混过关,被货主当场识破后,采取的第二个手段是慌称自己是“非典”患者,在此过程中又同时从旁边水果摊上拿一菠萝削着吃,并将水果刀插在自己吃饭的餐桌上,当货主到餐桌边与之交谈时,这一行为的确带有恐吓的意思,但并未真正用刀伤害或直接企图伤害对方,刀子从头至终均没有离开被告吃饭的饭桌,被告多次去货主车上拿肉等行为时,并未携带此刀。由此可见,被告这一切行为的目的均是较为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强拿硬要行为,没有达到抢劫罪所突显的暴力将财物据为己有的特点。同时,结合被告人张月新在本案中随意将熟食送给他人,不让已经购买了熟食的顾客付钱等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并非单纯以“使用暴力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尽管被告人张月新客观上实施了以传染非典、持刀威胁等胁迫手段占有他人食品的行为,但从其先后支付假币搪塞事主,在取得食品后并不脱离现场,事主始终未放弃向其索要钱款等客观情况看,亦说明其使用的威胁方法,尚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硬要的一种手段。因此对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本案发生过程中被告手中出现的水果刀只是违法行为上的从重情节,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

  作为被告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认为被告张月新在市场买卖行为中,使用假币并慌称是“非典”患者从而对货主采取变相强拿硬要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破坏了现阶段的社会安定。这种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他认为张月新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应构成指控的抢劫犯罪。故提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酌予作出客观的认定。

  2003年5月21日,合议庭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经过认真的评议,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考虑,对辩护人钱列阳律师关于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采纳。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法庭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在国家预防、控制突发性非典型性肺炎传染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无故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月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月新退赔人民币69元,发还北京市京京肉食厂。

  本案典型的社会意义在于,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张月新谎称患有非典、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性质十分严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一审判决,再次警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是无情的;告诫那些不义之徒;切莫以身试法,试法将严惩不怠。但对张月新予以法律援助,律师恪尽职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足见我国法制的文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并没有过高量刑,充分保证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从快、从速”,“公开、公正”受到了中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它对我国法制的文明,严格依法裁判将起到一个有力的推动作用。

相关文章


税务人员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判决书主文写法之我见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策略与技巧(上)
谁应该为价格战买单?
从全国首例“非典”刑事案件的审判谈起
法曹的难题和出路(上)
境外律师看中国律师的国际化
生存更是硬道理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