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诉讼的几点看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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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来参加这个会,我主要想是听一听,学习一下。今天主持人让我发言,我自己没有这个胆量去提出一些设想,但是刚才听到耿焰老师还有孙老师的发言,我有一些感触。特别是在耿焰老师发言的时候,我比较详细地做了个记录,也思考了一些问题,我的一些想法正好跟孙老师有些不谋而合,我谈一下我的想法。我想从两个问题去谈,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违宪审查这个制度的设置,这是一个制度问题。这个制度的设置应该怎么安排,确实象孙老师所说,应该从两个角度,即从经验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呢,还是从理性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是从理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我们就要在理论上尽量地让它无懈可机;如果从经验的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就要尽量地结合中国的实际,这是两个层面。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就中国宪法的制度的设置,从理论的角度去谈我的想法。刚才耿焰老师发言的时候,我有两个不太清楚的问题,一个是关于宪法的解释和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是两个问题还是一个问题?是两个重叠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澄清。另一个问题是违宪审查应建立在人大内部还是在人大之外。西方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说已有几千前的历史,但我们在读他们的书,努力理解他们观点的时候,最终的感觉是迷惑。刚才孙老师引了柏拉图的观点,柏拉图一直象西方的孔子一样不断地追索,也给不少的城邦国家起草的“宪法”,希望进行宪政的改革。在他之后,法国也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是最后他们的结论好象是共同的,只有摒弃了本国人感情的外邦人,才能建立设计一个国家最理想的宪政制度,但是这种设想当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每一个国家体现本国人体现本国人的利益和意志,要建立一个制度,就应该立足于本国人的立场。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权利是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代表人民去行使权利。西方国家的代议民主制已有较为久远的历史,从理论上说人民应当亲自行使最高权力,但是从经验的层面上应该说让人民直接去行使民主权力,是不太理想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个制度我们目前没有必要去悍动它,我们需要做的只能是进行一些建设性的改良。在这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机制之下,怎样建立维护宪法的制度,我同意孙老师的观点,在人大之外再设立一个机制去解释宪法,实质上是违宪的。这等于又设立了一个最高机构,如果做这种设想的话,大家是不是需要考虑一个问题,一个国家最高的权力是不是可分的?如果可分,那么我们就做这种分的设想,如果最高的权力是不可分的,那么我们就放弃这种设想。刚才耿焰提到了奥地利,奥地利可能信奉凯尔森的观点,凯尔森想追求最完满的设计,可是在他本人的设计中他也没有达到最完满,因为在他最终设计的顶端,他实际上用了一种假说来作为他整个理论的基石。大家要思考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设计,我觉得是不是该思考一下两个问题,最高权力该不该分,如果可分,我们再做设计,如果不可分,我们做另一种设计。解释宪法的权利和违宪审查是不是一回事,这是我思考的一个问题,因为我没有得出结论,我只是提出问题,

  我想谈的第二个问题呢,关于今天的主题,宪法的司法化或者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这个问题我想更多的应当在实证的角度这个层面上去研究,我们国家的体制有自己的特色,它不是一种判例法体制,建立中国的制度应该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在中国的实际上去设置它。当然,我认为中国需要有这种宪法的诉讼,宪法诉讼的作用更多地是通过司法诉讼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昭示宪法的法律效力。我们可以借助现有体制的内部整合作用促进法治文明。诉讼起什么作用?诉讼是一种权利的救济,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这个时候需要通过诉讼去解决,那么什么权利受侵害,那当然是公民或者其他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受侵害。但是一个制度的设计,考虑的不仅仅是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救济,它更多的还要考虑到具体人的具体权利没有被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去完善这个制度。所以说,宪法的司法化或者说司法救济,它只能在一定的层面上,就是当具体主体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在这个层面上它有一定的作用,但整个的国家体制还有很多个层面诉讼触及不到。所以宪法诉讼的意义要比较审慎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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