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公民宪法权利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37: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非常感谢德衡所和《中国律师》杂志社提供机会,使我能够与使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律师同仁一起探讨这一宪法的问题。我看了这个题目——《公民宪法权力司法保护》,觉得这应该是与法院关系最密切的事情,这篇文章应该由我们法院先做,但我们德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先做了。这是不是体现了我们司法的被动性呢?事先也没什么准备,今天即兴讲两个问题和大家交流,不当之处请指正。

  第一个问题,如何通过司法改革来加强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司法改革是宪法性非常强的命题,司法改革的实质是合理确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配置。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法律规范的总和。司法改革的核心是要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确保法院的独立地位,司法改革的价值趋向应该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从司法改革的内容来看,司法改革是宪法问题。中国法院改革之路已经走的比较长了,从90年代初期先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法院通过审判方式改革,引进了西方国家比较好的审判模式,强调当事人举证,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现在又在进行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我认为,这些改革只是小打小闹,是司法改革的一点皮毛,法院再这么走的话,司法改革就走到了死胡同。司法改革靠法院自身无法解决。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必须靠我们国家的宪政体制改革来推动,我们一定要把司法改革放到我们国家宪政体制整体框架上通盘考虑。今天听了各位专家的演讲,大家似乎对法院不是非常满意,我认为,我们法院的工作确实有很多问题,尤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做得不够,我们也看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了,需要司法保护。但目前相关的制度没有确立,法院感到力不从心。司法很被动吗,法院不敢超载法律界限,如果我们要超载这个界限,要承担好多不利后果。

  第二个问题,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宪法权利。

  我原来搞过一段时间行政审判,一直感到很苦恼。一方面,法官苦于案源少,法官需找案子办;另一方面,找到案件后审理难,受地方的干预太多。行政案件少,公民不愿告,反映了公民对自己宪法性权利的认识程度不够,反映了对司法权威的认知程度不够。另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受到地方干预,这实际上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这些问题说明行政诉讼存在的缺陷实际上是宪法性的缺陷。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够顺畅,致使法院的地位不独立。法院地位能否独立,靠法院本身搞什么审判方式改革,靠法官管理制度改革那是不行的。法院自身难以解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司法的首要任务,在现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在我们国家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之前,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广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加强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从现在情况来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局限于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公民除享有这些权利外,还享有及其他好多宪法性权利:受教育权、平等权、宗教信仰权等等,有好多宪法性的权利还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救济。令我感到欣慰的是当今社会一些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启动了,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空间很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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