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沉默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3: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提起沉默权话题,人们很容易就联想到了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曾几何时,国内众多媒体都参与了那场过去不久的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讨论。但这里要谈的沉默权与彼沉默权没什么联系。提起律师,人们往往要想到口若悬河,极为雄辩的形象,却为什么要沉默呢?沉默似乎和律师的行当相去甚远,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但的的确确在许多时候,律师又往往需要沉默。我们先来看一段对话:

  “好吧,科西嘉先生,我就算这是天意吧。只要人家高兴,我总是什么都肯同意的,而且,你的头脑已经有毛病了,你一定得对它让步。来,想想清楚,把一切都讲给我听吧。”

  “这件事我只对一个人讲起过,就是布沙尼神甫。这种事情,”贝尔图乔摇摇头,继续说道,“只有在忏悔师的面前才可以讲。”

  这是大仲马所著《基督山伯爵》中基督山伯爵与其管家贝尔图乔关于一件谋杀案的对话。之所以在这里引用这段对话是为了要提到一种神职——忏悔师。我们知道忏悔师是基督教中的一种神职,由神甫充任,一般每个教徒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忏悔师,忏悔师的职责是接受教徒的悔罪为其施洗。由于职业的原因忏悔师往往握有不少人的隐私,教徒们——就像贝尔图乔那样——普遍的把自己的忏悔师看作了自己所有秘密的最终倾诉对象。而忏悔师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密,决不能公开其所知道的秘密,也不能就其所知的犯罪事实对其忏悔人提起控诉或为此种控诉做证。也就是说忏悔师对由于自身职业的原因而明知的犯罪加以隐瞒不予揭发是理所当然的,而不会被定性为包庇。我们姑且称其为作证义务豁免。换句话说,忏悔师在控诉其忏悔人的案子中享有沉默权。有人可能会觉得这和我们要探讨的所谓的律师的沉默权没什么关系。事实绝非如此。让我们翻开我国律师法,看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很明显的,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律师像西方忏悔师一样接受最终倾诉的权利,当然,相应的也就规定了委托人对其律师的最终倾诉义务,就像基督徒对其忏悔师一样。我们也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茕茕孑立于被告席之上,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器,被告人还能求助于谁呢?只有自己的辩护人。某种意义上,律师便是被告的忏悔师和拯救者。由于这种特殊的关系,律师往往可能对事实的真相了解的更多一些,就像基督徒们把自己的忏悔师看作了自己最终可以倾诉的人一样,被告往往把自己的律师看作是自己最终可以信赖的人。然而了解了真相怎么办,是揭发还是竭力为其隐瞒?的确是个烫手的山芋。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个世界上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的差异。

  英美法系的价值理念以个体自由为本位,往往强调个体自由优于社会安全。于是便出现了辛普森的无罪开释,也就有了著名律师德肖薇次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刑事被告还有他们的律师当然不需要什么正义,他们要的是开释或者尽可能短的刑期。”他甚至还说:“被告辩护律师,特别是在为确定有罪的被告辩护时,他的工作就是用一切合法手段来隐瞒全部事实”。更有甚者,有律师这样说道:“最令人兴奋的是自己犯了罪却逃避了惩罚,而最令律师兴奋的则是这样一种结果是由自己一手造成的”。从这些言辞当中我们会意识到,在英美法系中律师所拥有的事实上已不再是局限于沉默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他们在辩护中往往有恃无恐,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不担心走下辩护席便上被告席的悲剧发生。与其相反,大陆法系的价值理念则以社会安全为本位,法律的功能便是最大程度的保护社会的安全,甚至不惜为此牺牲一些无辜个体的自由。律师居于其间自然完全没有前者那般风光。一定意义上律师成了法庭的陪衬。失去了应有的地位,还会得到什么权利呢!

  我国的有关法律也是不主张律师享有沉默权的。这在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已规定得很明确了,即规定律师不得隐瞒事实。同时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得对律师隐瞒事实,否则将受到不予提供辩护的惩罚。律师不能向法庭隐瞒事实,委托人又不能向律师隐瞒事实,这不明摆着是在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吗?那还要诉讼做什么!当然,我们也不是要提倡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的那种极端做法,但律师毕竟是辩护人而非公诉人呀,他的权利来自于那张和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呀,试问有谁会情愿雇个人来控告自己呢!这明显有违伦理。

  律师的身份决定了其在法官或检察官要求其提供不利于其委托人的证据时享有沉默的权利,就像西方的忏悔师享有作证义务豁免权一样。不然,律师的价值便难以得到体现,律师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事实上,对于律师而言,无论沉默还是雄辩都是极为重要的,但二者相较而言,却正应了那句西来的谚语:沉默是金,雄辩是银。这和我们一般印象中的律师形象有违,但的确又是事实。试想,如果不允许律师沉默,那么律师实际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沦为了控诉工具的一种变体(按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如果律师不愿做这种变体,那么便总不免有牢狱之虞,这种情况下,律师怎么可能发挥好自己的雄辩辩才呢!甚至我们可以说,对于律师而言,没有沉默便没有雄辩,允许律师沉默的越多,律师发挥雄辩才能的空间也就越大,因为律师的后顾之忧小了嘛。当然,这样以来,处于诉讼弱势主体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才可能得到更为充分的维护,司法的公正也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而尤为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我们为什么要诉讼,诉讼为什么得以存在,也就是,诉讼本身的价值也才能够得到尽可能充分的体现。

李龙鑫|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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