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下的“坦白从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3: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提起沉默权,人们可能不会陌生,因为前段时间国内刚刚进行过一次规模浩大的讨论。各大媒体都参与进来,对这个舶来品争论得不亦乐乎。而提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土政策”,国人就更熟悉了。在讨论沉默权时,我们这个“土政策”是常常被当作放矢之的的。但是将二者放在一起,许多人便不禁纳闷:水火不能相容,二者怎能拉在一起!顿时满腹狐疑。也难怪,非此既彼,非善即恶的思维模式在国人心中已久有历史了,更何况国内媒体“一边倒”的倾向,要么“捧杀”要么“棒杀”也司空见惯了。于是,在前段时间里,大谈洋人的沉默权而不提洋人的“坦白从宽”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了。

  洋人的“坦白从宽”自然有一个洋名称,那就是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它是指检察官与被告方就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这种交易是在提起公诉前,私下进行的。检察官感到案情复杂或有太多的案件难于一一应付,而被告方感到难逃其咎,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往往在一个咖啡屋里便达成了对本案的处理协议:被告人老实认罪伏法,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指控罪名,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纽约发生了一起影响甚大的股市内幕交易案,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人员经过三年多的努力,终于查出了三个主要嫌疑犯,但是由于手中握有的证据不够充分,检察人员决定通过辩诉交易来使其中一个疑犯投诚到自己一方,成为公诉人的证人,以利于公诉行为的顺利进行。当时,有一个疑犯已经逃出国外,而另一个疑犯则极为顽固,明显与公诉方对立情绪严重。于是,检察人员便把突破口放在了第三个疑犯身上。一场辩诉交易就这样拉开了帷幕。值得一提的是,这和我国的“政策攻心”很有异曲同工之妙。经过艰苦的讨价还价,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该疑犯承认自己与另两名主要疑犯进行内幕交易的罪行并在法庭上为公诉方作证,而检察官则保证不对其提起公诉。结果是另两名主要疑犯被判了罪,而这个参与了辩诉交易的疑犯则得以幸免。这便是一个关于辩诉交易的实例,而像这样的实例,在美国每年都有许多起发生。

  辩诉交易最早出现在18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美国直到19世纪中叶才有了辩诉交易。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不断的增长,到1910年这一比例接近了90%。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最高法院在布兰迪诉联邦政府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在修订施行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中又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从而使辩诉交易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典化。目前美国联邦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现实的立场来看,一般来说,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对公诉方和被告方都有一定的益处。对公诉方来说,辩诉交易可以大大减少其工作量和在法庭上败诉的危险,而且能节省政府的诉讼开支,减轻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而对被告方来说,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告人免受较重的刑罚和避免由于长时间接受审判而带来的精神上的压力和物质上的损失。但从长远来看,辩诉交易算不上什么好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完全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饮鸩止渴型的制度。它直接导致了有罪不罚,重罪轻罚现象的普遍存在,其程度为我国“坦白从宽”的“土政策”所望尘莫及。也因此招致了相当多的非议。人们纷纷指责其拿正义与自由做交易,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然而,不管怎样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存在。既然是一种存在,那么它就必定是实然的东西,我们可以以应然的标准评价它,但却无法拿应然的标准要求它。一种制度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可能它不是最好的,但它可能是相对最适合的。只要达到了这一点,它便有了存在的足够理由。在美国那样的社会语境中,“沉默权 辩诉交易”的模式可能有它存在的充分理由,但这种模式是否适合于我国的社会法律语境呢?我们好象没太多思考过。我们过去争论了太多的“米兰达警告”问题,指责了太多我国的“坦白从宽”的“土政策”,我们却没能很好的考虑考虑在我们的法律语境中什么是相对最适合的,什么一直都存在着。我们更没有好好思考一下,我们的“土政策”在异域是怎么和那个“洋权利”和谐的共处着。

李龙鑫|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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