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杀人犯”辩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7期《一起血案的背后》和《法制日报》2001年12月17日《法律的洞和门》两篇文章中得知,洛阳市新安县西乡后沟村农民李洪贵,罪恶累累:曾打死6人,打残12人,强奸幼女和成年妇女98人。并对王顺子的妻子郭秀秀在采用以酒灌醉的方法强奸后又霸占达两年之久,长期进行强奸。王顺子向李洪贵求请,李洪贵把王顺子拖到门外当众打得口鼻流血,还说:“我想弄谁就弄谁,他王顺子还敢来求我?找死!”为了逃避李洪贵的纠缠,王顺子带上妻子郭秀秀到洛阳打工,但不出三天,李洪贵就和几位乡官赶到洛阳,以“逃债”为由搜去李洪贵现金4000元,并将夫妻二人绳捆索绑带回山村。郭秀秀多次上告,都没用。村里少说也有50多人上告,从乡里告到省里,也没用。为什么?因为王顺子的儿子在县里当官,乡里的大官小官都是他们的亲戚。王顺子忍无可忍,于2000年的最后一天,向强奸后熟睡在妻子身边的李洪贵举起了复仇的菜刀,狠狠地砍了几十下。这一下,法律的大门终于被撞开了,王顺子立时被警察带走。虽有几千名群众摁了血指印上书,要求免王顺子一死,但恐怕难以办到。

  读了这两篇文章,心中的激愤数日难消。罪恶累累的李洪贵打死、打伤那么多人,强奸那么多妇女,又有那么多人从乡里告到省里,为什么就没人管?县里、市里、省里的政法机关干什么去了?乡里的干部不阻止李洪贵的罪恶行径,却伙同李洪贵追到洛阳将王顺子夫妻绳捆索绑带回山村,不要说他们还像不像个干部,只问问他们还有点人性吗?这些无耻的乡官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帮助犯,早应该撤职查办,可为什么就没人管呢?这些问题,我们无法找到答案,更无法做出回答,想想只好作罢。但想到被逼得走投无路的王顺子,还被关在监狱里,还要面对死刑的判决,我的心怎么也无法平静。我们能责怪王顺子不求助于法律吗?不能。他求了,他告了,但没有用啊!在呼天天不应求地地不灵的情况下,他只有奋起反抗一条路。毛泽东不是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吗”?反抗压迫者,没有罪。正当防卫者,没有罪。王顺子没有罪。有罪的只是李洪贵,只是那些玩忽职守和助纣为虐的狗官。因此,大家都应当为王顺子辩护。至于我自己,更愿意不计任何报酬地为王顺子辩护,为真理辩护,为正义辩护。

  当地的法院可能会给王顺子定一个杀人罪。其实,依据刑法理论,根据刑法规定,王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现将理由阐述如下:

  从刑法理论上讲,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第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义性,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要证明王顺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必须首先证明李洪贵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次要证明王顺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一、李洪贵的行为属于强奸,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也许有人认为,正在熟睡中的人不能实施不法侵害,因而认为王顺子杀死正在熟睡中的李洪贵就不是正当防卫。但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正在熟睡中的李洪贵仍然是正在进行着强奸犯罪,王顺子杀死正在熟睡中的李洪贵属于正当防卫。理由至少有以下两点:

  第一,正在熟睡中的李洪贵仍然正在实施着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而属于强奸犯罪的正在进行之中。从一般意义上讲,正在熟睡中的人,是不能实施不法侵害的。但由于情况的特殊,在本案中不能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李洪贵的“正在熟睡”。因为李洪贵是侵入郭秀秀家里光着身子熟睡在被他强奸后的郭秀秀身边的,而且这种状态下的这种熟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每天夜里都是这样的持续着。更重要的是,在这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里,他是采用威胁、强制的方法霸占着郭秀秀的。尽管他是在熟睡中,但这种威胁、强制和霸占仍然在发挥着作用。而他威胁、强制、霸占的目的,正是为了随时实施强奸行为。按照刑法理论,以强奸为目的,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就意味着强奸行为已经着手,强奸罪就已经成立。既然李洪贵在熟睡期间仍然霸占着郭秀秀,或者说他对郭秀秀的威胁、强制作用仍然在持续着,那么,就完全有理由说,他虽然是在熟睡中,但仍然是正在强奸犯罪的进行中。

  第二,李洪贵的强奸行为已经演变为一种继续犯罪,对继续犯罪来说,在犯罪行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都是犯罪的正在进行之中。我们知道,李洪贵为达长期强奸之目的已霸占郭秀秀长达两年之久。在这两年时间的每天夜里,他都是强奸之后光着身子熟睡在郭秀秀身边。也就是说,李洪贵被杀时的这种熟睡状态与他昨天、前天以及十天前、一月前、一年前的熟睡状态是完全相同的。而在以前的这种熟睡之后,他都继续强奸了郭秀秀。同样,今天的熟睡之后他仍然会继继强奸郭秀秀。毫无疑问,假如今天不是王顺子杀了李洪贵,那么,当他睡醒之后或者是明天、后天……就还会强奸郭秀秀。由此可见,李洪贵的这种熟睡,只不过是他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一种间歇而已。从刑法理论上讲,李洪贵的强奸犯罪已经演变成了一种继续犯,换句话说,他霸占了郭秀秀两年,实际上也是强奸了郭秀秀两年。因此,这两年中的每天夜里,只要他睡在郭秀秀身边,就都可以认为他是正在实施强奸犯罪。就像不能认为犯绑架罪的犯罪分子熟睡时不是正在实施绑架罪一样,也不能认为李洪贵正在熟睡中就不是正在实施强奸犯罪。因为李洪贵熟睡之中,郭秀秀仍然处他的控制之中。这就像实施绑架罪的犯罪分子正在熟睡时,被绑架者仍然处在绑架者的控制之中是一个道理。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正在熟睡中的李洪贵仍然是正在强奸犯罪的进行之中。既然如此,王顺子杀死正熟睡在自己妻子郭秀秀身边的李洪贵,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二、王顺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条件。

  通过前文的论证,我们已经明确,正在熟睡中的李洪贵,仍然正在进行着强奸犯罪。因为,他熟睡中并未解除对郭秀秀的胁迫和强制,或者说他熟睡中仍然霸占着郭秀秀。一句话,他的强奸行为(实为胁迫手段)还正在进行之中。另外,必须指出,刑法第20条第3款有这样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强奸、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法律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即使造成了犯罪者伤亡,也不认为是防卫过当。理论界称此为无限防卫(即没有限制条件的正当防卫)。既然我们已经确定李洪贵犯的是强奸罪,既然已经确定他霸占郭秀秀两年实际上也是强奸了郭秀秀两年,既然已经确定他光着身子熟睡在郭秀秀身边是仍然在进行着强奸行为,那么,就应当施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来确定王顺子的行为的性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王顺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虽然造成了李洪贵的死亡,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不构成任何犯罪,不应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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